農業綜合開發國際合作項目執行管理評價辦法(試行)

為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國際合作項目執行期管理工作評價激勵機制,推動地方加快項目建設,穩步提升項目建設成效,按時保質完成各項建設任務,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和項目有關協定要求,農業農村部研究制定了《農業綜合開發國際合作項目執行管理評價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綜合開發國際合作項目執行管理評價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農業農村部
總 則,評價內容,評價方式,評價程式,結果運用,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農業農村部農業綜合開發國際合作項目(以下簡稱“國際合作項目”)執行期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有關規定和項目有關協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際合作項目是指由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司(國家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項目辦”)牽頭組織、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資金實施的項目。
第三條 國際合作項目國家項目辦主要負責項目整體實施,明確開發建設任務和資金使用方向,確定和匯總年度計畫,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監督和監測項目實施進度等。省級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項目辦”)主要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設計、實施和具體管理活動,編制年度計畫、採購計畫、監測評價報告、進展報告和財務報表等。縣級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項目辦”)主要承擔項目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國家項目辦負責組織開展對省項目辦的評價工作,並根據需要,對地市(如涉及)、縣項目辦工作開展相關檢查。省項目辦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對縣項目辦的評價工作。各級項目辦應積極配合國家項目辦開展相關工作,及時提供相關材料並對材料真實性負責,認真落實評價結果和意見建議。
第四條 評價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規範,統一標準、公開透明,權責明確、分項目分級進行的原則。

評價內容

第五條 評價內容包括項目實施管理、知識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工作情況。
項目實施管理主要包括年度計畫編制、完成和調整情況,進度報告、監測評價報告編制情況,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更新情況等。
知識管理主要包括經驗總結和宣傳示範情況、交流學習培訓情況、標誌標識規範套用和項目公示情況、檔案管理情況等。
財務管理主要包括地方財政資金落實情況、申請報賬情況、財務報表編制情況、審計情況等。
第六條 評價內容使用不同的指標進行反映和評價(詳見附屬檔案)。

評價方式

第七條 評價工作採取自評和他評相結合、定量和定性相結合、材料和實地相結合、內部和外部相結合、日常和年終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八條 根據工作情況,評價內容採取指標量化評分方法計算(詳見附屬檔案)。
第九條 評價打分採用百分制。

評價程式

第十條 國家項目辦每年根據工作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發出評價通知,提出具體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省項目辦按照本辦法和國家項目辦通知要求,組織開展自評並形成自評報告,按時提交國家項目辦。
第十二條 國家項目辦組織有關人員根據省級自評報告和其他有關情況,對省級項目管理工作進行評價,打分、排序並出具意見建議。

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 國家項目辦採取適當的形式通報評價結果。對排名靠前的省項目辦進行通報表揚,並在中期調整、宣傳推薦、培訓交流和其他相關工作中給予優先考慮;對排名靠後的省項目辦將採取通報批評、函詢、約談等方式督促,並在中期調整和其他相關工作中予以體現。
第十四條 省項目辦應按要求及時報送落實整改情況。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農村部農田建設管理司負責解釋。省項目辦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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