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土地開發費的管理

農業企業土地開發費的管理,土地開發費是指企業1994年以後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上述土地自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其開發費按照不短於5年期限分期攤入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這是農業企業特有的內容。上地開發費之所以要作為遞延資產進行攤銷是因為在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下,土地開發主要依靠國家無償投資,與此相適應的是核銷投資的辦法,這種物化於土地上的資金耗費無法得到價值補償,也就是說投資者權益得不到保護,企業的責權利也不配比。新制度要求建立資本金制度,需要對投資者的權益進行保護,這就必需及時回收投資,使物化在土地上的多金耗費得到價值補償。因此將土地開發費作為遞延資產予以攤銷。同時也考慮到原制度實行核銷的辦法,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銜接,人1994年以後的土地開發費實行攤銷辦法,新制度以前的仍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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