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

《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1992年4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在公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
  • 時間:1992
  • 類別:地方法規
  • 地點:江蘇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4-28
【生效日期】1992-04-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農村土地資源管理辦法
(1992年4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合理利用農村土地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資源,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土地。
凡在本省境內進行農村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按照鄉村土地利用規划進行。
第四條 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不得隨意修改。確須修改的,應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村鎮建設規劃應與鄉村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五條 農村各項非農業用地,必須遵循“合理布局,適當集中,可以利用坡地、荒地的,不得使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使用好地”的原則。
第六條 在鄉村土地利用規劃中,按照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對農產品的基本需求量,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七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土地,除國家重點工程外,不得批准徵用和占用。
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嚴禁建窯燒磚、挖沙取土,新建廠房住宅、開挖魚塘等。
第八條 國家建設、鄉鎮企業建設、農村公共設施等非農業建設項目需要徵用、使用農村土地的,應按審批許可權,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批准用地:
(一)已突出年度用地計畫的;
(二)未按鄉村土地利用規劃安排用地的;
(三)建築占地面積超過定額比例標準的(農民住房和附著物的占地面積超過宅基地的70%,總面積超過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標準,企業內建築占地係數低於25%的,廠前區用地超過總面積的5--6%)。
第十條 凡徵用村組土地,需辦理撤組農轉非的,用地單位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前申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征地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嚴格控制磚瓦窯業用地,禁止占用耕地挖田取土,凡允許繼續生產的磚瓦窯廠,取土用地均按臨時用地處理,承擔復墾任務或經費,用畢後交原村組使用。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請農村建房用地:
(一)不符合分戶條件而分戶的;
(二)出租房屋的;
(三)全家戶口已合法遷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還集體的;
(四)新分戶者,原宅基地面積已達到分戶標準的;
(五)超計畫生育的。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農村地籍管理制度,實行年度土地資源動態監測。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含國家、集體)所有者和建設用地使用者,應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證書。
前款中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應按登記程式辦理變更手續,核發證書。
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應報原批准用地機關批准。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與土地所有者簽訂用地契約後,領取《臨時用地使用證》。使用期滿並履行契約後,註銷登記,收回《臨時用地使用證》。
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
第十七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江蘇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施行細則》規定的收稅範圍以外的各類企業(包括個體戶、聯合體)用地和居民宅基地,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村民委員會、學校、幼稚園、醫院及由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用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福利企業用地;鐵路、公路、水利用地;軍事設施用地(含測量標誌用地),不列入有償使用範圍。
第十九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由縣(區)、鄉土地管理部門按照省土地、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憑《江蘇省收費許可證》亮證收取。
第二十條 農村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費,實行村有鄉管,單獨建帳、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土地的復墾、整治,也可部分用於村莊內的基礎設施的公益事業建設。
第二十一條 以下土地列為復墾管理:
(一)水利、交通等建設挖、壓廢地;
(二)工礦企業廢棄地和煤礦用陷地;
(三)農村中廢棄的溝渠、坑塘、宅基地;
(四)其他各類零星荒廢地。
土地復墾計畫每年由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計畫部門共同編制下達。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復墾貫徹“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凡涉及挖廢、壓占或損壞土地的建設項目,都必須把土地復墾列入總體設計。在辦理用地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復墾協定。
第二十三條 土地復墾實行項目管理和承包責任制。經立項的復墾土地,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驗收,達到標準後,方可交付使用,並建立復墾檔案。
第二十四條 復墾後的土地,用於種植糧棉作物的,不增加糧棉的契約定購任務,並按有關規定減免農業稅或林業特產稅,提倡和鼓勵集體、個人進行勞動投入。
各級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和土地有償使用資金,按省規定的比例提留,一部分用於復墾補助。
第二十五條 對貫徹執行本辦法,在合理利用和保護農村土地資源中取得以下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合理利用、保護土地資源取得明顯成效的;
(二)積極組織土地復墾、開發,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同破壞土地資源和違法用地的行為作鬥爭作出貢獻的;
(四)在保護土地資源有關科學研究或推廣套用中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六條 對以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破壞土地資源,非法取土、挖砂、採石、採礦、污染等,嚴重毀壞耕地條件的;
(二)故意拋荒耕地的;
(三)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四)侵犯或非法變更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
(五)未經批准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以及超越批准數量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無權批准、超越審批許可權批准征、占用土地的;
(七)貪污、挪用土地管理有關稅費的。
第二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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