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江蘇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是江蘇省政府2010年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 類別:審批辦法
  • 編號:蘇政辦發[2010]61號
  • 時間:二○一○年五月七日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江蘇省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土資源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審查報批須依據國家、省頒布的有關行業規程和規範進行。
第二條 市、縣、鄉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落實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實施土地巨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和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四條 編制、審查和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條 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條 省以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市、縣、鄉三級。
納入省轄市中心城區的區可不單獨編制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省轄市中心城區規劃範圍內的鄉(鎮、街道)不需單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在省轄市所轄區範圍內,跨中心城區和郊區的鄉(鎮、街道)以及未納入中心城區規劃範圍的鄉(鎮、街道),需單獨編制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農場、鹽場、林場、漁場等相對獨立區域應按照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單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列入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
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
第八條 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前期工作的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定位和目標以及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布局與規劃實施等內容。
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
第十一條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1.省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2.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的安排;
3.土地利用分區及分區管制規則;
4.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控制;
5.對縣級土地利用的控制;
6.重點工程安排;
7.規劃實施的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1.市級土地利用任務的落實;
2.土地利用規模、結構和布局的具體安排;
3.土地用途管制分區及其管制規則;
4.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5.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點區域的確定。
第十三條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
1.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
2.縣級規劃中土地用途分區、布局與邊界的落實;
3.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
4.鎮和農村居民點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
5.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的安排。
第十四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第十五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其中,需報國務院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市,其規劃大綱由省國土資源廳初審通過後報國土資源部審查。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逐級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未通過的,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後,重新申報審查。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或審批。其中,由國務院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市,其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併由縣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不單獨編制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需編制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集中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七條 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規劃文本及說明;
2.規劃圖件;
3.規劃成果資料庫;
4.規劃成果徵求意見及論證情況;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意見及修改情況;
6.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十八條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規劃說明;
2.規劃圖件;
3.規劃數據表格;
4.規劃成果資料庫以及徵求意見情況;
5.公眾聽證材料等。
第十九條 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須同步形成成果材料,資料庫必須符合《江蘇省縣級土地利用規劃資料庫標準》。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對各級人民政府逐級上報的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具體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划進行審查。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可採取書面或會議形式徵求省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可採取書面或會議形式徵求專家意見,必要時可徵求省有關部門、單位意見。
審查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可要求有關地方補充提交材料或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審查後認為需要對規划進行修改的,可要求有關地方對規劃作出修改。
省國土資源廳對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提出審查結論並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
第二十二條 全省新一輪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報批按本辦法執行。本文下發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將部分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授權給設區市人民政府審批的通知》(蘇政辦發[2001]66號)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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