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在1993.03.01由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土地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3.03.01
  • 實施時間:1993.03.01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編製程序與規劃內容,第三章 規劃成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統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式,推動規劃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規劃、市(地)級規劃、縣級規劃和鄉(鎮)級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均應遵守本辦法。
編制跨行政區域的規劃,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後備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在預測土地利用變化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提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並協調各部門的用地需求,提出各類用地的控制性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以及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和步驟。
第四條 編制規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國家對土地利用的巨觀控制和計畫管理,協調各部門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有限的土地資源,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五條 規劃的期限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期計畫相適應,一般在10年以上。同時應對土地利用的遠景目標,作出輪廓性的展望。
第六條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規劃按行政區域分為全國、省級、市(地)級、縣級、鄉(鎮)級5個基本層次。在各層次之間,還可以根據需要,按自然區劃或經濟區劃,進行跨省的、跨市縣的、跨鄉(鎮)的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上一級規劃是下一級規劃的依據和指導,下一級規劃是上一級規劃的基礎和落實。規劃編制採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亦可採取兩級規劃同步編制。在上級規劃未編制時,也可根據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先行編制本級規劃,並把規劃成果及時向上級反饋。
全國和省級規劃是土地利用巨觀控制和計畫管理的指導性戰略規劃;土地利用比較單純的地區,也可不搞地區規劃,只把省級規劃的指標分解到縣。市、縣規劃要和城市規劃相協調;縣級規劃是巨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規劃;鄉級規劃是實施規劃的基礎,其重點是把縣級規劃中提出的各類用地規劃指標分解到村,落實到地塊。
第七條 編制規劃遵循的原則:
(一)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和“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統籌安排各項用地;
(二)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情況出發;
(三)要兼顧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原則;
(四)堅持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兩者矛盾時,前者應服從後者;
(五)實行公眾參與和充分協調;
(六)注重規劃的實施。
第八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全國規劃的主管部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是本級行政區規劃的主管部門。各級規劃的範圍包括該級行政管轄範圍內的全部土地。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規劃。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對規劃工作的具體領導和協調。
領導小組下設規劃辦公室,掛靠在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具體編制工作。
各有關部門派聯絡員參與規劃的編制,向規劃辦公室提供有關資料和本部門用地規劃,反映本部門對規劃的要求和意見,參與規劃的研討。
第十條 規劃的基礎數據必須準確可靠,符合規劃所需精度要求。規劃用地分類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一致。

第二章 編製程序與規劃內容

第十一條 規劃工作一般可分為準備、編制、審批等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準備工作包括成立規劃領導小組和規劃辦公室,擬定規劃工作方案、工作計畫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落實規劃經費和人員,廣泛收集已有的現狀和規劃相關資料等。
第十三條 規劃辦公室根據上級規劃控制指標以及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要求,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初步提出規劃任務、目標和基本方針,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後,據此確定編制規劃的重點和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編制規劃通常包含以下工作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分析。通過現狀分析,提供土地利用的基礎數據,分析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總結土地利用變化的規律和經驗教訓,指明土地利用當前存在的和規劃期間可能出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議。
(二)土地需求量預測。一般由各用地主管部門提交規劃期間各部門用地變化預測報告和用地分布圖。規劃辦公室對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
(三)土地適宜性評價。通過土地評價重點了解各類後備土地資源和用途需作調整的土地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和適宜性,為分析土地利用潛力、確定土地利用方向、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供依據。
(四)確定規劃目標和方針。在進行土地利用的現狀、需求、潛力分析研究基礎上由領導小組制定規劃的主要任務、目標和基本方針。
(五)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根據規劃目標和用地方針,對各類用地的需求量進行綜合平衡,合理安排各類用地,調整用地結構和布局。統籌協調土地開發、利用、保護、整治措施。
(六)土地利用分區規劃。通過土地利用分區規劃與土地利用控制指標相結合的方法,把規劃目標、內容、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實施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土地利用分區,有利於規劃的實施。省級以上規劃的土地利用分區,提出各區土地利用的特點、結構和今後利用的方向及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縣級以下規劃的土地利用分區,提出土地利用的具體用途、要求和措施;市(地)級規劃分區可結合具體情況,參照省級或縣級規劃要求進行。
(七)分解下達下一級規劃的各類用地的控制性指標,為編制下一級規劃提供依據。
(八)制定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各種行政、法律、技術和經濟的措施,保證規劃的實現和落實。
規劃內容的核心是編制各類用地規劃平衡表和劃分土地利用規劃區。前者反映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各類用地數量平衡,後者反映各類用地空間布局。
第十五條 規劃方案要經過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政府充分協調,必要時也可依據不同側重點編制2~3個待選方案,進行比較論證,確定最後推薦方案。

第三章 規劃成果

第十六條 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檔案、主要圖件及附屬檔案。
(一)規劃檔案:包括規劃(送審稿)及規劃說明。
規劃(送審稿)是政府的法規性檔案,要求文字簡煉、準確,避免論述性、說明性文字。規劃說明是對規劃的具體解釋。
(二)規劃主要圖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圖件比例尺:省級為1/20萬~1/100萬,一般為1/50萬;市(地)級為1/10萬~1/50萬,一般為1/20萬;縣級為1/2.5萬~1/10萬,一般為1/5萬;鄉級一般為1/1萬或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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