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3〕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局、規劃與國土資源局):
為了規範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工作,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管理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2〕139號),制定《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國土資發〔2003〕69號)抓緊修改完善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並儘快報部審批。
國土資源部
二○○三年四月十日
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審批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審查報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審批組織
國土資源部負責規劃審批工作,規劃司承辦規劃審批的具體組織工作。
規劃審批實行會審制度。會審成員包括規劃司、財務司、耕地司、地籍司。請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信息中心列席。
審查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1997—2010年)》和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
(四)《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要點》;
(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
(六)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及其他相關調查資料。
審查內容
(一)規劃的編制是否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總原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立足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用地特別是有效耕地面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規劃對補充耕地的潛力分析是否科學可行,規劃是否體現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開發整理主要規劃指標,對近期土地開發整理的安排是否合理。
(三)規劃是否體現以土地整理和復墾為主補充耕地的方針,規劃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是否突出重點、布局合理、切合實際,補充耕地的區域平衡方案是否切合實際。
(四)規劃對重點項目、重點工程及土地開發整理總投資估算是否合理,對籌資分析是否深入、全面,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評價是否充分。
(五)規劃的實施措施是否具有針對性和較強的可行性。
(六)規劃文本及說明、專題研究、規劃圖件的內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管理若干意見》和《省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要點》及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審查報批程式
預審
規劃編制完成後,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徵求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有關部門意見,對規划進行修改完善,形成預審稿,報部規劃司。
規劃司收到報件後,送規劃會審成員單位審查,同時送部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信息中心及有關專家徵求意見。審查和徵求意見的時限為10個工作日。根據需要,可以召開預審會議,對規劃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研究。
規劃司對反饋意見進行協調匯總,提出規劃預審意見。
規劃預審材料包括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研究報告各15份,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2份,規劃圖件2份。
報批
1.申報
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預審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規劃,形成規劃送審稿,報
國土資源部審批。
規劃申報材料包括規劃文本、說明各10份,規劃圖件2份。
規劃司收到報件後,分送會審成員單位審查。
2.審查
規劃會審成員單位根據規劃審查內容,結合本部門的職責,對規划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在7個工作日內返回規劃司。
3.會審
規劃司綜合會審成員單位意見,提出批覆建議,提交會審會審查。
會審會由分管部長主持,對規划進行全面審查,形成批覆意見,作出批准、原則批准、暫緩批准的決定。
原則批准的,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根據批覆意見,認真修改完善,並將修改後的規劃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暫緩批准的,將規劃退回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有關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會審會的要求對規划進行修改完善後,另行上報。
4.批覆
規劃司根據會審會的決定,擬定批覆檔案,報部領導審簽後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