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覆的通知是國務院於2000年01月08日發布,自2000年01月0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0年01月08日
- 實施日期:2000年01月0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土地資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送〈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年至2010年)〉的請示》(京政文〔1999〕5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北京是我們偉大社會主義祖國的首都,是全國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也是人多地少的特大城市,各類用地矛盾突出。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治理與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堅持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適度開發土地後備資源,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市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23940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不得超過21940公頃,生態退耕減少耕地2000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24290公頃;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344270公頃,實現市域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299330公頃,占全市現有耕地面積的87%;中心城(包括主城區和10個外圍組團)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在610平方公里以內。
四、按照《規劃》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特點,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市區和近郊區,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對城市綠地和肉禽蛋菜等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的保護和建設;遠郊平原地區,要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占用耕地,加強農田基本建設,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和復墾,大力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遠郊山區,要強化對基本農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和生態環境建設,充分利用草地資源,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強對風景名勝、古蹟和水源地的保護。
五、在《規劃》指導下。儘快完成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並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確保縣、鄉兩級規劃的編制質量。在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北京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二000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