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7月01日發布,自1999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7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你省《關於報批〈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晉政發〔1998〕3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作為我國中部重要的農業區和能源、重化工基地,農業與非農業用地之間矛盾尖銳,生態環境建設任務較重。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實行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加強土地整理和復墾,合理開發宜農後備土地資源,力爭實現省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省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14.27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5.60萬公頃;生態退耕面積6.67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11萬公頃;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455.61萬公頃,做到省域範圍內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按不含生態退耕面積計算),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367.10萬公頃,占全省耕地面積的80%。
四、按照《規劃》要求,根據不同區域特點,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晉中南地區,要嚴格控制城鄉建設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土地整理,合理開發河灘地資源;晉北地區,要統籌安排農業與非農業用地,加強工礦廢棄地復墾,保障“三北”防護林工程用地;太行山、呂梁山地區,要大力開展小流域土地綜合治理,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有計畫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還林、還草,改善生態環境。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全省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