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6月26日發布,自1999年06月26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6月26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6月26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你省《關於審批〈1997-2010年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浙政發〔1998〕273號)收悉。同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浙江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地處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人多地少,耕地資源十分緊缺,土地資源以低山丘陵為主,土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突出。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實行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和土地後備資源的開發,力爭實現省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省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14.67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6.67萬公頃,有計畫地安排7.27萬公頃陡坡耕地退耕;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7.73萬公頃;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205.60萬公頃,實現省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按不含生態退耕面積計算),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180.76萬公頃,占全省耕地面積的85.05%。
四、按照《規劃》要求,因地制宜,分區指導,有效地加強對土地利用的調控。沿海平原地區,要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從嚴控制各類建設占用耕地,積極開展農田和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灘涂資源;山地丘陵地區,要積極引導各項建設利用非耕地,提高建設用地效率,有計畫地安排坡耕地退耕還林,逐步改善生態環境;島嶼地區,要從嚴保護有限的耕地資源,提高現有城鎮用地的利用率,嚴格控制城鎮建設占用耕地,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合理利用灘涂資源,積極穩妥地實施圍塗造地規劃。
五、要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並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