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6月29日發布,自1999年06月2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6月29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6月2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計畫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的請示》(湘政〔1998〕3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湖南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省作為農業大省,人多地少,耕地資源短缺,土地後備資源不足,人地矛盾比較突出,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任務較重。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耕地保護和生態環境建設的關係,實行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施退田還湖和陡坡耕地的退耕還林,改善生態環境,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省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16.72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8.05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17.06萬公頃;確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於395.64萬公頃,比1996年淨增0.34萬公頃,實現省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336萬公頃,占全省耕地面積的85%。
四、你省土地類型複雜,土地利用地域差異明顯,應嚴格按照《規劃》要求,根據區域特點,進一步加強對土地利用的巨觀調控。長江沿岸和洞庭湖地區,要結合江湖綜合治理,逐步實施退田還湖,大力開展土地整理,嚴禁圍湖造田;東部城市密集地區,要合理安排城鄉用地,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搞好農村居民點土地整理,加強城郊基本農田保護;西部山區,要結合沅江、澧水中上游防護林建設,合理利用山丘地,杜絕陡坡地開墾,有計畫地安排陡坡耕地退耕還林、還牧,逐步改善生態環境。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省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並確保各級規劃特別是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要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你省土地利用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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