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9年07月23日發布,自1999年07月2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9年07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9年07月2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土地利用和治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於報請審批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天津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請示》(津政報〔1999〕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以下簡稱《規劃》)。
二、你市是我國直轄市之一,環渤海地區的經濟中心、並將努力建設成為現代化的港口城市和北方重要經濟中心。你市人多地少,耕地資源十分緊缺,建設用地和農業用地之間的矛盾突出。為此,必須始終堅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耕地保護的關係,堅持土地資源開發與節約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方針,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促進土地資源的集約利用和最佳化配置;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前提下,積極創造條件,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和土地後備資源的開發,實現市域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三、採取有力措施,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到2010年,全市耕地減少量不得超過1.9萬公頃,其中建設占用耕地量不得超過1.66萬公頃,安排生態退耕等占用耕地0.24萬公頃;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補充耕地量不得少於2.34萬公頃;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於49萬公頃,其中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達到42.6萬公頃,占現有耕地面積的87.73%。
四、按照《規劃》要求,因地制宜,進一步加強對各區域土地利用的分類指導和調控。市中心區和近郊區,要充分挖掘存量建設用地的潛力,嚴格控制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切實保護耕地,加強對蔬菜及其他農副產品生產基地的保護和建設;濱海地區,要依託港口,發揮灘涂、荒地資源優勢,合理配置現代工業、交通、能源和外向型產業建設用地,防止環境污染,加強宜農後備土地資源的開發;各郊縣,要加強對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的保護,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用地,積極開展土地整理、復墾和後備土地資源開發,強化對風景名勝、文物古蹟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五、在《規劃》的指導下,儘快完成市以下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編工作,並將《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逐級分解落實,確保縣、鄉兩級規劃的修編質量。在修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審批建設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實做好《規劃》實施工作。《規劃》是你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據,具有法定效力。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都必須符合《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審核城鎮建設用地規模,預審建設項目用地,審批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都必須依據《規劃》。
你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覆精神,認真組織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國務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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