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土地開發費

農業企業土地開發費是指1994年1月1日以後,企業在土地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過去土地開發主要依靠國家無償投資,然後由國家核銷這部分支出,所以這種物化於土地上的資金耗費無法得到價值補償,因而土地開發費也不需作為資產管理。

目前,土地開發主要靠企業自身投資,按照資本保全的原則,企業需要對投資逐年收回,使物化在土地上的資金耗費得到價值補償。所以從1994年開始,土地開發費即作為企業的遞延資產管理與核算,其自身價值自土地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企業的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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