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企業遞延支出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它是一種預付費用,表示企業所預付而未消逝的成本,可以用來抵付以後月份的費用。因此,它實質上屬於一種資產。農業企業遞延支出包括開辦費、土地開發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農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開辦費從企業開始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土地開發費自土地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於5年期限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按租賃有效期限或者改良工程酎用年限孰短的原則,予以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