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近年來在新農村建設中,集體經濟需要發展與現實經濟落後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了徹底摸清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農村集體資產底數和運營情況,盤活閒置資產,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不斷增強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實現農村集體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在摸清家底的情況下,尋找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的出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 相關法律法規:《憲法》、《土地管理法》等
  • 意義1: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
  • 2:維護好廣大農民的利益
重要意義,定義,主要任務和目標,基準日及範圍,工作步驟,工作原則,精心組織,嚴肅紀律,定期督導,相關法律法規,

重要意義

農村集體資產是廣大農民多年來辛勤勞動積累的成果,是發展農村經濟和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農村集體資產清查重要物質基礎。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目前,我縣農村很多地方對村集體資產管理較為薄弱,存在集體資產底數不清、產權關係不明、資產閒置、損失浪費和被侵占流失(有的被低價承包、變賣)等問題,集體資產利用率不高。為摸清和準確掌握我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狀況,明晰資產所有權,加強集體資產管理,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根據我縣年內有1/3的村集體收入超過20萬元的目標要求,決定對我縣的農村集體資產狀況重新進行一次清查登記,盤活集體資產,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好廣大農民的利益。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定義

農村集體資產是指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的資產(屬於組(原生產隊)集體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所有的資產,仍歸該組成員集體所有)。搞好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摸清集體“家底”是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

主要任務和目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查清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狀況,明晰資產所有權,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維護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產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工作目標是:
1、全面摸清農村集體資產“家底”。
(1)通過清查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摸清集體資產的存量、結構、分布和運行效益情況,做到賬實、賬款相符,弄清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負債情況。(2)通過依法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界定所有權,理順產權關係,維護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3)通過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進行重新核實,確定集體資產的價值總額。(4)通過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資產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把應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資產都納入管理的範圍。(5)通過建立健全集體資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集體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2、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我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以資產管理信息化為支撐,建立全縣農村集體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
3、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部門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畫,逐步建立農村集體資產信息化系統管理平台,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效益。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包括:投資責任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資產占用制度、資產收益制度、民主管理和審計監督制度以及資產報告制度等。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基準日及範圍

1、清查基準日。此次農村集體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2009年 2月10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2、清查登記工作的範圍。此次清查登記工作的對象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限定的清查登記工作範圍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具體工作內容是:(1)清查資產。清查資產首先要明確範圍,確保不能漏查。其範圍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歸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集體所有的各種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也就是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各鄉鎮要調集各村財會人員及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專門班子,對各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計畫、有步驟地進行全面清查。對清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清查登記結果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2)資產估價與價值重估。資產估價是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無原始憑證的非經營性資產酌情進行估價;資產價值重估是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中帳面價值與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進行價值重估。這次清查資產,主要是以帳面價值為依據查清資產的實有量,不進行全面的價值評估。但對清查出來的沒有原始價值的帳外資產要重新估價,其中房屋、建築物、水利設施實行重置成本法;機械設備類實行詢價法;其他資產實行現價法。(3)界定資產所有權。界定資產所有權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係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要通過界定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理順權屬關係:一是鄉(鎮)、村之間的產權關係,不能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共有資產,均要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的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獨資形成的資產,應全部歸該組織集體所有。在產權界定上,要堅持三個原則:一是依法界定的原則。適應的法律是:《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森林法》、《物權法》等。二是“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主要資金來源興辦,國家僅給少量補助而形成的資產,作為集體資產;三是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平等協商和有利於發展的原則。難以界定的資產,在堅持不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前提下,由投資各方平等協商,合理界定。(4)登記產權。在核實資產總量和界定產權的基礎上,認真進行產權登記,並建立集體資產台帳。包括資源性資產登記台帳、固定資產明細台帳等。(5)資產清收。清查核實工作完成後,各鄉鎮要集中一段時間,突出搞好債權清收工作。各村要以回收往來欠款為重點,所清收的債權一律用於償還債務。在清收過程中,要認真執行政策,把償還集體資產有困難與故意拖欠嚴格區別開來;要依法辦事,被侵占的集體資產必須如數歸還,不能歸還的,應作價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工作步驟

此次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具體工作步驟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農村集體資產清查
1、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⑴根據有關檔案精神和本方案,廣泛宣傳發動,提高認識。⑵蒐集整理有關資產帳務。⑶制定有關統計表格。⑷培訓清查登記工作人員。
2、實施階段。第一步:自查。村集體經濟組織清查登記工作以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查為主。自查結束後,以村為單位統一組織填制清查登記報表,以鄉(鎮、場)、東海經濟開發區為單位將各村清查登記報表進行匯總上報。第二步:檢查驗收。自查結束後,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組織檢查驗收,並辦理核准手續。對自查不徹底的單位,要責成補查。檢查驗收結束後,填制清查登記匯總表並寫出書面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3、總結和制度建設階段主要任務是:⑴各鄉鎮(場)、東海經濟開發區進行工作總結並寫出報告,上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⑵制定、修改或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

工作原則

精心組織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複雜,各鄉鎮(場)、
農村集體資產清查東海經濟開發區要切實加強領導,確保這次清查登記工作能夠圓滿完成。首先要成立組織。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農經工作領導任副組長,有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對這項工作的組織、監督和檢查,農經站、財政所、國土所、司法所等單位要密切配合。其次要做好工作方案。認真學習相關檔案,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資產清查登記的具體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報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備案。第三要樹立時間觀念。要在全縣規定的時間內圓滿完成這次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確保農村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

嚴肅紀律

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村集體資產管理狀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對於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定期督導

縣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要根據工作進度定期安排對各鄉鎮(場)、東海經濟開發區農村集體資產清查登記工作的監督指導,各鄉鎮(場)、東海經濟開發區要及時上報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

相關法律法規

《憲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森林法》、《物權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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