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

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

《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是為了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的指南。

2024年6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
  • 實施時間:2024年9月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文號:交辦運函〔2024〕1237號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4〕12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工作部署,持續鞏固拓展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通客車成果,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我部組織制定了《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落實。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4年6月24日
索引號:000019713O09/2024-00028
文號:交辦運函〔2024〕1237號
公開日期:2024年06月28日
主題詞:農村道路;客運;服務指南
機構分類: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安全監管
行業分類:道路旅客運輸
公文類型:部辦公廳函
(此件公開發布)

內容全文

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在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活動,服務方式包括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和預約回響等。
第三條 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並穩定運行,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行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游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運營基礎
第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按規定配備符合運營要求的客運車輛,聘用與運營業務相適應的駕駛人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運營活動。
第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證》。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行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型、統一車身標識,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第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駕駛員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身體條件符合崗位工作要求。
第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按照規定開展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及定期考核,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服務、法規、新技術等方面教育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工作崗位操作規程和應急處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務。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結合當地地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民眾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預約回響等服務,提高農村道路客運服務供給針對性。
鼓勵在城鎮化水平較高、農村民眾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交線路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交化運營。
第十條 提供農村班車客運服務的經營者,在滿足線路經營許可的日發班次下限的情況下,可根據農村民眾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條 提供區域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可根據經營區域內民眾出行需求,合理確定運營線路和運力投放。
第十二條 提供預約回響服務的經營者,在乘車點公布經營者名稱、預約電話或網路平台名稱、運營服務區域及服務監督電話,保證預約服務電話暢通或線上預約途徑正常運行,及時回響旅客服務需求,在承諾的回響時間內到達預約乘車地點。
第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針對農忙時節、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加強客流研判,提前制定運輸保障計畫,合理規劃布設上下客點,開行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民眾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農村道路客運站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公布進站車輛及線路運營信息,包括線路起訖地、中途停靠點、首末班發車時間、班次間隔時間、季節性或臨時性調整信息以及票價、監督服務電話等。
第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經營的,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使用信息化系統,實現調度管理、運行監控、信息發布、統計分析與決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制定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建立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標註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菸、文明乘車等提示信息。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機(箱)、電子讀卡器等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保持車廂內乾淨整潔,車輛內壁、頂板壓條、車廂地板完整,車內座椅、扶手、護欄、拉手等裝置齊全有效、安裝牢固,門窗玻璃無缺損、開關輕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車輛故障無法繼續安全行駛的,向旅客說明原因並及時安排免費換乘其他車輛,將旅客送達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運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 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企業運營成本和農村民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建立民眾可承受、財政可負擔、運營可持續的農村道路客運票制票價體系。
農村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和區域經營農村道路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預約回響農村道路客運可執行市場調節價,但服務價格原則上不高於當地農村班車客運指導價基準價格的2倍,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採用移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熱線等方式,為農村民眾提供線路及班次運行等客運信息查詢和票款支付服務。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並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安全生產基礎保障,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做好車輛和人員安全管理,保障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車輛安全技術管理,按規定做好車輛安全例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安全帶、應急錘、滅火器等安全設施和應急裝置的檢查,定期維護,及時修理,確保客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四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組織駕駛員提前熟悉運營線路的道路狀況,及時掌握天氣情況,發車前做好行車安全檢查,嚴禁超速、超員、疲勞駕駛。
第二十五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加強運營線路安全隱患排查,採取針對性措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企業自身難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隱患,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要及時採取風險防控措施,並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客運車輛開展客貨郵合作業務的,應符合《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客運班車行李艙載貨運輸規範》《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試行)》等有關規定,不得超過最大允許載質量。
第二十七條 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關注運營線路的天氣狀況和道路通行情況,遇霧、冰凍、雨雪、自然災害等,及時提醒駕駛員謹慎駕駛,達不到車輛安全通行條件的,應按規定暫停或調整客運線路。
第二十八條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安裝衛星定位、智慧型視頻監控裝置,加強車輛和駕駛員的動態監控,及時發現並有效糾正不安全駕駛行為。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利用動態監控系統,對沿線天氣狀況、安全駕駛注意事項等進行預警提醒,督促駕駛員安全駕駛、遵章守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社會監督投訴處理制度,暢通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等渠道,及時受理解決民眾反映的農村道路客運相關問題,督促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及時採取相應改進措施,持續提升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運營補貼補償制度,將農村道路客運補貼資金足額用於支持農村道路客運(含農村班車客運、區域經營、預約回響、農村公共汽電車)發展,保障農村道路客運穩定運營。
鼓勵各地建立與地方財政能力相適應的農村道路客運財政投入機制。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考核機制,強化考核結果套用。鼓勵各地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考核結果運用於政府購買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財政補貼資金髮放等方面,引導經營者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和服務質量。
各地可通過車輛動態監控等信息化手段、實地抽查等方式,常態化開展農村道路客運運行監測,強化農村道路客運服務監督核查。
第三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推廣“網際網路+監管”模式,加大對非法違規運營行為查處力度。
鼓勵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積極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農村道路客運安全宣傳,引導農村民眾選擇合規客運車輛出行,拒絕乘坐非法營運車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農村班車客運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毗鄰縣間,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經營者使用客車在固定的線路運行,起訖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為農村民眾提供出行服務的道路客運經營活動。
(二)農村班車客運公交化運營是指農村班車客運經營者使用客運車輛運送旅客,通過加密發車班次、設定固定停靠站點、執行優惠票價等方式,實現高密度、小間隔、站站停運營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三)農村道路客運區域經營是指在許可機關批准的特定區域內,由一個經營主體或者區域內所有經營主體之間達成協定統一調度,根據農村民眾出行需求由經營者自主確定線路、時間、站點、班次安排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四)農村道路客運預約回響是指經營者預先公示經營區域、服務時間和預約方式等,通過電話、網路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車預約,根據旅客發起的出發地、目的地、出行時間等要求,使用營運車輛為旅客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的農村道路客運服務形式。
第三十四條 農村地區其他通客車形式中,開通公共汽電車、水路客運的,可分別參照城市公共運輸、水路運輸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進一步做好“四好農村路”建設重要指示精神,2024年6月,交通運輸部印發了《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為便於更好地理解相關內容,做好貫徹落實工作,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農村客運是保障廣大農村民眾“行有所乘”的民生服務,對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有重要意義。2020年,全國實現了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全部通客車。2021年,我部會同9部門印發《關於推動農村客運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對鞏固拓展通客車成果,提升農村客運服務質量等進行全面部署安排。各地持續加強農村客運運行監測,完善服務網路,提升服務質量,有效滿足了農村民眾出行需求。
但與此同時,部分地區對不同模式的農村道路客運管理要求不夠明確、服務標準不夠具體、發展導向不夠清晰,亟需出台服務指南,進一步規範運營服務要求。為此,部在廣泛開展實地調研、系統總結各地有益探索的基礎上,制定了《指南》,進一步明確了農村客運規範發展的基本要求和鼓勵引導方向,更好鞏固具備條件的鄉鎮和建制村通客車成果,促進農村客運健康穩定發展,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推進鄉村全面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支撐和保障。
二、《指南》主要內容
《指南》共七章35條,包括總則、運營基礎、運輸組織、運營服務、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和附則。
其中,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指南》制定的目的依據、運營模式和發展導向。
運營基礎部分主要從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車輛、從業人員、客運站點等方面,明確了保障農村道路客運服務的基礎要素要求。
運輸組織部分主要從運營模式、班次調整、運力投放、預約回響、重點時段運輸保障、線路調整或暫停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農村道路客運可持續運營服務。
運營服務部分主要從服務監督、服務設施、車容車貌、旅客轉運、服務價格、特殊群體優待、客運信息查詢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
運輸安全部分主要從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車輛和駕駛員安全管理、隱患排查治理、惡劣天氣防範應對、動態監控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監督管理部分主要從服務質量考核及結果套用、監督檢查、打非治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面提出要求,營造農村道路客運良好發展環境。
附則部分主要是重要術語表述及檔案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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