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的對價

農村土地流轉對價是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村土地流轉的對價
  • 釋義: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益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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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土地具有稀缺性、壟斷性、特殊的使用價值,在一定的勞動條件下,能夠滿足人類的生產和生活需要。土地對人類的意義通過流轉表現為一定的金錢,這就是流轉對價。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不能流轉,土地流轉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因此其流轉表現的土地收益不是土地所有權的交換價值,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包含利益的交換價值。
土地流轉應支付合理對價。由於農業生產尤其是糧食生產收益低下,有時甚至種田虧本,因而土地流轉的對價常被忽略,被無償或低價進行。2006年取消了農業稅費,減輕了農民的負擔,種地不再是倒貼錢的賠本生意,“倒貼皮”的流轉逐漸消失。

構成部分

第一、農戶的生存保障價值
土地是農民就業、養老和醫療教育等基本生活的物質保障。農村土地實際上承載了農民沉重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由於我國農業人口龐大,集體經濟組織力量薄弱,建立有效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而全面提供農民的社會保障則更加遙遠。在未來的30一5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土地仍將是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土地所承擔的農戶基本生活保障價值在土地流轉中應當是一個必不可少的對價構成要素。當土地流轉使土地承包經營權脫離農戶時,農戶必須得到與生存保障利益相對等的土地流轉對價。
第二、農業生產經營者對土地的投入
農業經營的投入主要集中在維持和改善土地的生產條件上。由於農業生產周期長,投資收益慢,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土地的投入不僅僅是當年的投入,更主要的是對土地的長期性投入,例如增施有機肥、修建灌溉溝渠等。特別是對一些貧瘠的、荒蕪的田地,往往要數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地力培養才能變成良田熟地。經營中,農戶不僅投入看得見的物質成本,還投入看不見的人力成本。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承包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在承包權流轉時獲得相應補償。但在實踐中,並沒有具體的操作標準,也未指明該投入是否包含人力投入,從而造成土地流轉費遠不能補償土地投入的狀況。因而,必須通過客觀的標準將土地投入量化,並確保能在經營權流轉時足額收回,保證土地流轉的公平合理,鼓勵經營者進行土地的長期投入。
第三、土地流轉的增值分成
同一塊土地因經營方式的不同而呈現出不同的產出能力。能否對土地流轉後的增值享有一定的分成利益,常常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願不願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重要因素之一。土地規模經營、集約經營後的增值是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的結果,既離不開土地占有人的經營活動,也離不開土地所有人的土地,應由土地占有人、所有人分享。土地已承包給農戶的,土地流轉的增值應由農戶和集體共同分享,它們均體現在土地承包權益的交換價值,構成土地流轉對價的一個要素。但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流轉都會產生增值,經營方式未改變的,如普通農戶之間移轉承包地不一定有增值的問題。
第四、土地潛在效益
不同地塊的土地,在肥沃程度、地理位置上的差別影響著土地等級。
土地潛在效益是土地狀況影響土地產出效率的利益,包括土地自身狀況的潛在效益以及土地周邊環境的潛在效益。土地是否肥沃,地形是否規整是影響農產品出產率的基礎因素,肥沃的土地比貧瘠的土地產出更多更優,規整的矩形土地比不規則的多邊形土地更方便技術投入。這些潛在效益應該在土地流轉時得到體現。同時,土地還與一定的區位相結合,與其周圍的自然條件、經濟區位、交通線路設施密切相關。因此,在土地流轉中一定要對土地潛在效益進行分析,作為流轉對價的構成要素。土地潛在效益與土地流轉的增值分成一樣,應由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按一定的比例共同分享。

構成要素

土地流轉對價關係到移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切身利益,也關係到土地所有人即集體經濟組織的共同利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利益重大,勢單力薄的農戶在流轉時易受到壓價侵害,因此,當地的政府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土地流轉對價的構成要素,確定當地的土地流轉對價指導標準是必要的。
1.農戶生存保障利益
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等費用,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最低生存保障費用。
2.土地投入
包括農戶對土地的實物投入和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的投入、人力投入等。
3.土地流轉增值分成
土地流轉通常是為了實現規模經營。土地經營方式的不同會給土地帶來不同的收益,集約經營、規模經營比粗放經營、分散經營帶來更多的效益。這種效益不僅僅是規模經營者經營運作的結果,還包含著土地所有人和原承包人土地的效用,其中土地作為生產資料投入經營而產生的效益可通過土地在總資產中所占份額測算構成比例,由土地所有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和流轉土地的農戶按比例分成。
4.土地潛在效益
土地潛在效益的確定根據不同等級的地塊和不同的地理位置等區別進行。從理論上講,農業經濟學者已經對土地等級以及地價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形成一套較完整和成熟的農地使用權評估體系;在實踐中,農戶也自發形成了一套土地價格體系。如山東淄博農戶根據農地用途不同,將土地分為菜地、水田、旱地,菜地為660一800元/(每畝·每年);水田330一360元/(每畝·每年);旱地120一150元/(每畝·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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