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

2011年3月3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1〕18號印發《關於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農村土地流轉的範圍、方式、期限與行為規範;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措施;強化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組織領導6部分,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11〕18號
  • 印發時間:2011年3月31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1年3月3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意見
陝政發〔2011〕1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化農村改革,轉變農業發展方式,加快現代農業發展,促進農民增收,根據黨的十七屆三中、五中全會精神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是在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土地的承包方將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讓渡給其他經營者的行為。由農民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承包土地,有利於在保障農戶土地承包權的同時將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為農民拓寬增收渠道創造條件;有利於促進土地向種植能手集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有利於市場機制配置土地資源,吸引資金投入農業,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有利於落實統籌城鄉發展戰略,引進先進技術和經營方式,提升農業生產力水平,推進新農村建設。近幾年來,我省各地探索實踐主導產業推動、專業合作社引領、種養大戶示範、龍頭企業帶動、基層組織協調、產業園區統籌等土地流轉經營模式,對激活農村土地流轉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統一思想,創新機制,完善措施,積極做好農村土地流轉工作。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以黨的十七屆三中、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穩定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基礎,以最佳化農業生產要素配置、發展現代農業為目標,以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和服務機構為抓手,以培育規模經營主體、強化示範帶動為重點,以加大政策和資金扶持力度為保障,正確引導,強化服務,規範管理,促進形成農村土地流轉的市場調節機制,為加快發展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創造條件。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尊重農戶的意願和土地流轉主體地位,不得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承包土地,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農戶放棄或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二是堅持以市場為導向。農村土地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調節,引導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市場經濟規則,不平調、不颳風、不下指標,切忌搞形式主義。三是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主導產業發展條件、非農產業發育程度、勞動力轉移和社會保障狀況等,合理引導,分類指導,不搞強行推進。四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基礎。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不得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範圍、方式、期限與行為規範
(一)農村土地流轉範圍。農村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農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經營者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轉。能夠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轉。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可以參照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規定執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土地不得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方式。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的方式流轉,農戶之間可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聯合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內一定時限的土地收益作價進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將土地量化為股份作為出資向企業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轉經營權及其地上設施作為抵押物貸款的,可以在金融機構指導下進行。進行其他流轉方式的探索創新,應遵循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原則。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區劃界定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轉讓方式流轉,但在不改變公益林性質的前提下,允許以轉包、出租、收益權入股等方式流轉。
(三)流轉期限與權利義務。農村土地流轉的期限由雙方根據經營項目合理確定,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發展林果業、設施農業等投資期長的項目可以適當長一些,其他應以短期契約為主。流轉期限超過三年的,應分段確定流轉報酬或合理約定浮動比率,也可採取土地產出實物折值方式。國家和集體有關涉農補貼、土地補貼和徵收、徵用土地補償由轉出方享有,受轉方可享受徵收、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受轉土地經營者的權益通過執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轉契約來保障,各級政府不再向受轉土地經營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四)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為。農村土地流轉應由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受轉土地再次流轉的,應由原承包農戶在流轉契約上籤字同意並依法備案。未經原承包農戶同意和備案,受轉方再流轉土地無效。受轉土地經營農戶享有同原承包農戶一樣使用集體公共設施的權利。企業受轉土地的,應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參與當地社區建設。應該由轉出農戶與受轉方直接協商土地流轉事宜,村基層組織作中介或者協調組織流轉的,應由轉出土地農戶出具委託書,流轉方式、價格、期限等事項須經原承包農戶同意,未經委託和同意,不得強行代替農戶轉出土地。農業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和流轉程式監管,防止損害集體利益和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監管,堅決制止假借流轉之名非法買賣土地的行為。
四、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措施
(一)興建農業設施用地作為農用地管理。農村土地流轉後發展現代農業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項目區域內經過批准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後由經營者負責復耕即可,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對於管理和生活用房、倉庫、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附屬設施占用耕地,只要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規定的控制規模內,仍按農用地管理,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補充占用耕地即可。
(二)實施財政資金扶持。為引導土地流轉和促進規模經營,省政府每年將安排一定數量資金扶持農村土地流轉,對流轉規模較大的農業項目用地給予補貼。在土地資源條件好、用地需求旺盛的地區補貼轉出土地的農戶,對土地資源條件差、用地需求不足、缺少帶頭經營主體的地區扶持受轉土地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者。市、縣人民政府也應安排資金,對土地流轉規模大、連片集中地區的相關農戶給以鼓勵。
(三)加大項目支持力度。對通過土地流轉形成的種糧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等規模經營主體,各級相關部門要在安排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中低產田改造、優勢農產品基地、農業綜合開發、沼氣能源、土地整理、測土配方施肥、農業科技入戶等項目時予以傾斜,充分利用規模經營主體組織優勢,更好地發揮項目的經濟社會效益。
(四)強化對受轉經營主體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機構應創新對農村土地流轉中受轉經營者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大力發展小額信貸和各類方便可行的金融服務。認真落實中國人民銀行等四部門《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髮〔2010〕198號),積極開展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農用生產設備、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轉土地經營權和地上設施等抵押貸款,豐富三農貸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發展融資性擔保公司,解決農業生產貸款難問題。抵押資產的評估組織由縣級金融監管機構會同農業部門確定。
(五)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鼓勵轉出土地的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合作醫療,可對個人繳費給予優惠。完善務工農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制度,制定方便可行的轉移接續辦法。鼓勵農村勞務輸出,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為土地流轉創造條件。對將承包土地轉出後遷入城鎮居住、仍享受農村政策待遇的,可按省公安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相關規定辦理戶籍登記和申請保障性住房。進城三年內退出承包地的,仍可按我省相關規定領取經濟補助,並轉為城鎮居民待遇。
(六)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由省農業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從今年(2011年)開始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農村土地承包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以現有土地承包契約、權屬證書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成果為依據,查清承包地塊的面積和空間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空間位置不明、登記簿不健全等問題,把承包地塊、面積、契約、權屬證書全面落實到戶,依法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強化農村土地流轉服務管理
(一)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職責。各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土地承包工作的主管部門,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土地承包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村經營管理隊伍建設,充實工作人員,安排經費預算,改善工作條件,增強履行職責能力。各級主管部門和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宣傳、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辦法制定、承包方案審核、承包及流轉契約簽訂指導、承包檔案和經營權證管理、承包及流轉糾紛調處、情況信息交流等項工作。
(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託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組建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設立服務視窗,開展農村土地流轉法律政策宣傳諮詢、土地供需信息溝通、流轉方式、價格和簽訂契約指導、抵押資產評估、流轉糾紛調處等服務。有條件和工作需要的,可以建立土地流轉市場或者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更大範圍地為農村土地流轉提供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視窗,具體承辦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信息登記和溝通,做好指導、管理和各項服務工作。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全額預算,實行視窗服務全免費。
(三)規範農村土地流轉契約。農村土地流轉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契約,對流轉方式、期限、面積、用途、報酬及支付方式、契約期滿相關設施處理移交、違約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縣鄉管理機構應加強對簽訂契約的指導,將省農業廳、省工商局印發的《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契約示範文本》置備於服務視窗,供當事人參照使用。
(四)建立契約鑑證備案制度,加強檔案管理。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契約後,應由轉出方當事人或村組匯總送鄉鎮農經機構對轉出土地進行確權審核、對土地用途及經營能力等審查後鑑證備案。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的,先解決爭議再進行流轉。土地流轉契約應不少於一式四份,有關當事人各執一份,送發包方和鄉鎮農經機構備案一份。鄉鎮農經機構應將土地流轉契約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並建立土地流轉狀態登記簿,隨時記載土地流轉情況。
(五)及時處理和化解土地流轉糾紛。各地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疏通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處理糾紛渠道,以當事人協商和解和鄉村基層組織調解為主,及時化解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縣級應根據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培訓聘任仲裁員,支持其按規定程式做好農村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處理工作。
六、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組織領導
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事關農民民眾和農業經營主體切身利益,事關農村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深入細緻地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夯實工作責任,落實工作經費,積極引導農民民眾流轉土地、發展規模經營。農業、林業部門要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協調、服務和規範工作,會同監察、國土部門加強檢查監督,確保農村土地流轉工作依法有序開展。財政部門要協調落實支持土地流轉的資金,勞動保障、金融、工商等各有關部門也要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措施,推進農村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推動現代農業發展。
本《意見》適用於2011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
陝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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