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規模經營與土地流轉

農業生產規模經營與土地流轉,經營的模式為主導產業帶動型,前提條件是適應當地土地狀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生產規模經營與土地流轉
  • 必然方向:實現農業現代化
  • 前提條件:適應當地土地狀況
  • 經營的模式:主導產業帶動型
農業規模經營發展,土地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的前提條件,農業規模經營的模式,保護承包農戶的主體地位,

農業規模經營發展

1、農業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方向。
我國要實現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業集約化、規模化是必然方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大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但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採取平均分配辦法,致使農戶承包的土地分散、細碎,處於分散型小生產的狀況。據孟勤國教授等人在廣西三村調查反映:當地的農業機械化程度很低,302戶受訪者中有125戶沒有拖拉機,占41 .4%;有一台拖拉機的62戶,占20.5 %;有兩台拖拉機的只有兩戶,占0.7%;且農戶的拖拉機幾乎全為金牛牌小型拖拉機。而與我國土地狀況相似的日本,至1997年,每100戶農戶擁有拖拉機112台,機動插秧機53台,水稻聯合收割機30台,農用汽車52輛。水稻的育秧、插秧、收割、脫粒、烘乾全部實現機械化,並向自動化發展;與已開發國家相比,我國農業規模經營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2.農業規模經營必須因地制宜。
第一,規模經營要適應當地生產力發展的要求。超越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規模經營”會造成生產力的破壞。我國農業生產力的發展水平在地區上差異極大,規模經營不能搞“一刀切”,只能根據本地狀況尋找適當的經營方式和發展不同類型的規模經營。
第二,規模經營要適應當地土地狀況。土地資源是否豐富,土地集中與否以及人地比例狀況,直接決定規模經營的方式。根據土地狀況的不同,農業規模經營可以分為 “節約勞動型”和“節約土地型”。’前者以美國為例,適合於地廣人稀,土地較平整和肥力相近的地區。這樣的地貌方便農作物的統一規劃,資金技術的統一安排,機械化生產,從而減少勞動力資源。後者以日本為例,適合於人多地少,地貌多樣,肥力參差不齊的地區。這樣的地貌適合通過作物的品種改良和高水平化肥投入為特徵的生物技術改良,提高土地的生產率。我國人多地少,土地狀況多元化,應根據各地情況採取不同形式的規模經營:平原地區土地平整肥沃,採取“節約勞動”型,規模經營效益明顯;山區丘陵地貌、耕地分散,採取“節約土地型”,規模經營更有效率;高原地區土地肥力欠缺,採用改造耕地質量或生物改良的方式比集中土地效率更高。不同地貌適用不同規模經營類型,實現土地資源與技術資金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第三,規模經營要適應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狀況。土地不再是維持農戶生存和生活的唯一財產,非農產業能為農戶提供比農業更穩定、更有效益的生活保障。這是規模經營的社會因素。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農民才願意離開土地,通過土地流轉形成規模化土地,採取科技手段耕種。否則,農民不敢放棄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生產的目的也只能是自給自足。
第四,規模經營要適應農業技術人員的狀況。規模經營需要相應的懂技術、有經驗,願意專事農業生產的人員。這些人員既可以來自農業生產大戶,也可以來自農戶組織的合作組,還可以來自農業公司。土地集中並不必然提高生產效益,土地集中只是為實施現代農業科學技術提供了條件,現代農業科學技術是提高土地產出效益的決定性因素。規模經營最終要通過人員的操作才能進行各種生產要素的組織管理,獲得生產經營的最佳效益。

土地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的前提條件

其一,生產力水平是決定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根本因素,兩者都要適應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要求。土地流轉是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屬於生產關係的範疇;規模經營屬於生產方式的一種,它們都取決於當時、當地的生產力水平。生產力的發展促進土地流轉。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生產工具和勞動技能的提高,出現農業剩餘勞動力。工業化、城鎮化為農業剩餘勞動力提供了出路,不願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方式從土地上解脫出來,願意從事農業生產的人員可以通過受讓享有承包經營權。生產力的發展還促使生產結構發生深刻變革。當分散經營不能容納生產力時,會被規模經營所替代。但生產力發展是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規模經營的程度和類型不能超越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否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決定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都是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土地流轉只是形成規模經營的手段或途徑,不是決定規模經營的因素。
其二,農民有穩定的非農業收入和社會保障是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共同前提。在土地過多地負擔著農戶的生存、養老、教育等保障功能時,土地流轉不易。即便流轉,也會因土地上的社會負擔過重而達不到規模經營的預期效益。我們在廣西三村調查中發現:當地的土地流轉很少,有286戶是自已耕種自家的土地,占94.7% ;由親戚代耕的有5戶,占1.7%;租給村民或外村人的3戶,占1%;部分租給別人的有1戶,占0.3%;表示不適用或其他選項的有7戶,占2.3 %;在是否願意流轉土地的問題上 ,有237戶表示不願意,占78.5%。主要原因是擔心非農就業缺乏長期穩定的保障。
有的農戶還表示即使有穩定的非農職業和保障制度,也希望保留口糧田。這反映了土地仍是農民的命根子的現實。因此,在沒有解決農民生存保障問題時盲目進行規模經營是不適宜的,現實中不乏盲目進行規模經營而失敗的實例。
土地的流轉能促進規模經營的形成,但規模經營的形式是多樣的,土地規模的擴大不是唯一的形式。規模經營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在規模經營的過程中,應改變“土地規模擴大就能形成規模經營”的單一思路,根據各地的生產力水平,採取不同的經營形式,正確把握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的關係。

農業規模經營的模式

龍頭企業帶動型。以龍頭企業為依託,以經濟效益為紐帶,以特色農業為主導,發展規模經營。
主導產業帶動型。以主導產業為龍頭,結合區域優勢,建設標準化、專業化、規模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帶動和輻射周邊,形成規模效益。
合作組織帶動型。通過建立協會、組織,採取股份制經營或統一培訓、統一產、供、銷等方式,變分散經營為組織化、集約化經營。
集體經濟帶動型。依託集體經濟組織,採取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社及土地經營權入股等形式,推動規模經營。
種養能手帶動型。種田能手或養殖大戶,憑藉自己的技術,實現規模或集約經營。

保護承包農戶的主體地位

規模經營作為現代農業生產方式,它必須在保障農民生存利益的基礎上使農戶得到實惠。目前我國農民生存保障主要依賴於土地,因而規模經營中必須切實保護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利益。規模經營時,必須處理好規模經營和農民生存保障的關係。
第一,在推進土地流轉中,堅持農戶是土地流轉的主體。早在2001年,中央18號檔案明確強調,農地承包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農戶,之所以強調這是農地流轉的前提,是因為《土地承包法》已經賦予承包農戶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土地的流轉權是這個權利束中最重要的權利,只有堅持了農戶土地流轉的主體地位,才能形成穩定有序的承包權流轉市場,才能保護土地承包者的權益。
在推進土地流轉中,應確立和維護農民的優先權、話語權、土地歸還權、土地流轉費調整權等。農戶作為規模經營契約的一方當事人,土地流轉的方式和內容直接關係其切身利益。農戶有充足的理由與經營者平等對話。
第二,必須由農戶與土地轉包者簽訂契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農地承包權的權能,充分保障農民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既然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戶,土地的流轉必須要由承包農戶與土地接包者直接簽訂契約,村委會甚至鄉鎮政府切不可為了土地流轉的便利和效率,替代承包農戶與接包者簽訂契約。
農戶對集體經濟組織發起的較大規模土地流轉應有一定的話語權。農戶有權對與自身相關的土地流轉的方式、期限、經營收益的分配做出合乎自身利益的理性決策。這既是農戶作為本集體成員應有的權利,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有的內容。
第三,土地流轉的地租歸農戶。地方政府對轉包農戶的長期地租收益負有保護責任。由於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屬於承包農戶,《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土地流轉的有償原則,就應該明確是承包農戶有收租的權利,土地出租的地租只能由農戶與承租者協商決定,而且地租只能歸土地出租農戶。不僅承包農戶對轉出土地有足額收租權,而且未來地價提升以後,原承包農戶也有權按一個契約期限和地價上升幅度,獲取一定比例的級差地租。
鑒於農戶在談判和契約執行中的弱勢地位,地方政府負有保護承包農戶公平合理地獲取長期地租的責任。農戶應有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調整土地流轉對價的權利。當土地流轉費無法滿足農戶的基本生存要求或實施損害土地資源的行為侵害集體所有權時,應允許農戶依法收回承包經營權。規模經營期間由於物價上升和貨幣貶值致使契約約定的土地流轉費明顯過低時,農戶有權要求調整土地流轉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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