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谿縣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

《辰谿縣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是辰谿縣制定的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辰谿縣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
  • 施行地區:辰谿縣
為做好全縣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根據《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懷化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懷政辦發〔2016〕1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於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政府引導、依法退出,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推動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現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一是積極穩妥、依法退出。正確處理化解產能進度與社會承受能力的關係,穩妥有序實施。二是政府引導、企業主體。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縣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引導企業依法退出。三是化解產能、轉型升級。嚴控新增產能,淘汰落後產能,退出過剩產能,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三)工作目標。至2017年底關閉退出煤礦3處,全縣煤炭行業逐步化解落後產能27萬噸。力爭2018年底全縣所有煤礦關閉到位。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省政府批准懷化市保留煤礦規劃後,我縣執行停止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
(二)繼續淘汰落後產能和有序退出過剩產能。
1.重點關閉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後小煤礦,對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予以淘汰。
2.屬於以下情況的,通過給予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引導相關煤礦有序退出:
(1)水文地質條件複雜、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達不到湖南省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標準的煤礦。
(2)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核定生產能力小於9萬噸/年的煤礦;開採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3)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兩權價款和使用費、礦山環境治理備用金和社會保障費用的煤礦;其他自願退出的煤礦。
(三)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
(四)嚴格控制超能力生產。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公告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引導企業實行減量化生產,從2016年開始,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各煤礦根據276個工作日制定方案與生產計畫,並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五)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對改造升級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強化事前事中監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產要素採集、登記、公告與核查制度,落實井下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管理規定,達不到國家和省規定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強獎補支持。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各級財政繼續執行《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煤炭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落後小煤礦關閉退出專項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湘財企〔2014〕54號)獎補政策,並安排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配套資金,支持對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給予獎補。對在規定時間內全面完成關閉任務的煤礦,按國家、省、市、縣獎補政策給予獎補。
(二)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國有煤礦企業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企業主體作用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細化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安置計畫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三)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國有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後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按“市負責、縣落實”的工作機制,成立縣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領導小組,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縣安監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發改、人社、經信、公安、財政、安監、國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電力等相關部門以及各產煤鄉鎮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縣安監局局長兼辦公室主任,負責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
(二)明確職責分工。縣安監局負責全縣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組織實施工作,並對組織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發改局負責向省發改委匯報整體方案,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縣財政局負責申報全縣關閉退出煤礦資料並及時將國家、省、市獎補資金下撥到位,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化解煤炭過剩產能過程中的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質環境治理備用金返還工作。縣經信局負責銜接相關企業停止關閉退出煤礦電力及通信供給。縣公安局負責督促檢查各地關閉退出煤礦火工品的處理和收繳。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配合關閉退出煤礦工商營業執照的註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協調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扶持國有煤礦關閉礦井職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做好去產能國有煤礦職工創業和就業扶持工作。縣電力部門負責停止各關閉退出煤礦的電力供應並督促企業有序拆除生產、生活用電設備設施。各產煤鄉鎮負責調處轄區內關閉退出煤礦與當地村民的糾紛及配合主管部門督促企業搞好關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對接國家政策,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相關部門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廣泛深入宣傳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重要意義和經驗做法,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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