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減量重組的實施意見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減量重組的實施意見》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8年01月1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煤礦減量重組的實施意見
  • 發文字號:晉政發〔2017〕59號
  • 發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省屬煤炭集團公司: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山西省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的意見》(國發〔2017〕42號)精神,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23個部委《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要求,現就推進我省煤礦減量重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指導思想。— 1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決策部署,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大力發展先進產能。堅持問題導向,因地制宜、依法合規、積極穩妥推進減量重組工作,促進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二)基本原則。1. 堅持“市場配置、企業主導、政策支持”的原則,遵循市場規律,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場化方式推進減量重組。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引導符合條件的煤礦積極參與減量重組。2. 堅持“淘汰落後、發展先進、最佳化結構”的原則,通過減量重組,切實淘汰落後產能,大力發展先進產能,促進煤炭結構最佳化升級,提高產業集中度。3. 堅持“整體推進、分類施策、穩妥有序”的原則,結合“十三五”全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統籌考慮解決與各類保護區重疊等重組整合遺留問題,整體謀劃、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穩妥有序推進減量重組工作。二、目標任務和要求(一)目標任務。1.兩年內,60萬噸/年以下(不含60萬噸/年)煤礦實施減量重組,到期仍未重組的,省人民政府根據發展需要有序納入去產能規劃。力爭2020年底前60萬噸/年以下煤礦全部退出。對應參— 2 —加減量重組、但拒絕參加的煤礦,企業要出具書面意見備查。2.2020年底前單一煤炭企業生產建設規模力爭達到300萬噸/年以上。3.鼓勵60萬噸/年及以上的煤礦參與減量重組,提升單井規模,實現集約化、規模化生產。(二)重組範圍。山西省境內合法生產建設的煤礦(符合《煤炭退出產能認定標準》)。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實施方案》計畫2018-2020年關閉退出的煤礦參與減量重組的,減量重組後減少的產能原則上不得少於實施方案明確的煤礦關閉退出產能。(三)重組方式。優先鼓勵資源相鄰煤礦進行減量重組,允許資源不相鄰的煤礦進行異地重組。從嚴把握露天煤礦減量重組,只能以現有的合法露天煤礦為保留煤礦進行重組,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等有關政策要求,並進行可行性論證,重組後煤礦能力不得小於500萬噸/年。鼓勵300萬噸/年以下的煤炭企業進一步進行兼併重組。(四)資源利用。支持保留煤礦統一開發被重組煤礦剩餘資源。對於礦與礦之間的夾縫資源、無法新設礦業權的邊角資源和已關閉煤礦的剩餘資源可通過公開出讓方式配置給減量重組保留煤礦。屬於異地重組的,重組後資源需分期開發,保留煤礦退出前不得開採被重組煤— 3 —礦剩餘煤炭資源,重組煤炭主體企業需做出分期開發承諾,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社會進行公告。各市人民政府及省屬煤炭集團公司要認真核查減量重組煤礦礦區範圍是否與各類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及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等重疊,並按照有關規定提出處置意見。(五)保留煤礦能力及服務年限。各市和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有參與減量重組的煤礦,減量重組後核減的產能總量力爭不低於重組前各煤礦能力總和的20%;單個減量重組保留煤礦能力應低於重組前各煤礦能力總和,且能力檔次應符合《煤炭工業礦井(露天)設計規範》有關要求;對於大型煤礦重組中小型煤礦的,核減的產能最大不超過被重組煤礦能力之和;減量重組保留煤礦服務年限與重組前煤礦已服務年限之和原則上不低於20年,重組前煤礦已服務年限可選擇服務年限較長的煤礦計算,按原相關證照載明的首次生產時間界定。(六)產能置換。減量重組後核減的產能可作為減量置換的產能指標使用。減量重組保留煤礦繼續改造建設的,不再承擔化解過剩產能任務。(七)職工安置。減量重組保留煤礦應妥善安置被重組煤礦職工,將職工安置作為重中之重,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八)資產債務處置。依法合規、妥善處置被重組煤礦資產債務。減量重組保留煤— 4 —礦要主動承接被重組煤礦的債務,避免各種類型的逃廢債行為。三、工作進度安排(一)方案編制。各市人民政府、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按照減量重組工作任務和要求,結合煤礦企業實際,在2018年3月底前編制完成本市監管(或本集團公司)煤礦減量重組實施方案。煤礦減量重組實施方案包括:總體情況、煤礦減量重組方案和煤炭主體企業兼併重組方案。1.總體情況:本市(或集團公司)減量重組前所屬煤礦個數、產能及生產建設分類情況,60萬噸/年以下煤礦個數、能力、生產建設等基本情況;參與減量重組煤礦的個數、產能,減量重組後保留、關閉煤礦個數,減量重組核減的產能等情況;未參與減量重組的6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年度列入去產能規劃情況;減量重組前後煤礦分布圖等。2.煤礦減量重組方案:參與減量重組煤礦的性質、產能、井田面積、批准開採煤層、保有資源儲量、已服務年限、所在行政區劃等;減量重組後保留煤礦、被重組關閉煤礦、減量重組後煤炭主體企業、煤礦能力、開採方式、井田面積、井田範圍坐標、保有資源儲量、估算服務年限等。對與各類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及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等重疊煤礦的處置意見;異地重組的,重組主體企業明確分期開發時序並做出分期開發承諾;減量重組煤礦職工安置方案和資產、債權債務處置辦法;方案中附所有參與減量重組煤礦的— 5 —各類有效證照、煤礦股東會決議、煤礦重組協定等。3.300萬噸/年以下煤炭企業實施兼併重組情況。(二)方案報批。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完成方案編制後,分別報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領導小組煤炭行業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以下簡稱“煤炭行業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公司所屬煤礦與地方監管煤礦相互實施減量重組的,煤礦所在市人民政府和集團公司形成一致意見後,分別上報減量重組方案,減量重組方案由減量重組保留煤礦所屬主體企業實施。各市煤礦減量重組方案中包括晉能集團和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所屬煤礦的,須徵得兩集團公司同意。煤炭行業辦公室會同綜合辦公室組織省直相關部門對各單位上報的煤礦減量重組方案進行審查,各部門根據工作職責提出書面審查意見,煤炭行業辦公室、綜合辦公室匯總審查意見上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按照省人民政府審定意見,對保留煤礦淨增能力120萬噸/年以下的,煤炭行業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聯合批覆減量重組方案,並報國家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煤炭集團公司按照批覆檔案有序推進。對保留煤礦淨增能力120萬噸/年及以上的,綜合辦公室和煤炭行業辦公室聯合上報國家能源局履行核准手續。(三)方案實施。— 6 —1.被重組煤礦關閉。保留煤礦為生產煤礦且不需要改造建設的,減量重組方案批覆後,資源相鄰的被重組煤礦依法停產停建,其礦井實施關閉;減量重組保留煤礦需改造建設的,經批覆的初步設計中明確不利用的所有井筒和提升、通風、供電等設備設施、地面生產系統等建(構)築物,在煤礦開工建設前關閉(拆除)到位。被重組煤礦關閉由企業組織實施,參照國家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做好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驗收工作的通知》規定的產能退出標準依法進行驗收、公告。2.保留煤礦生產建設。減量重組方案批覆保留煤礦為生產煤礦,且淨增能力不超過一個(含)設計生產能力檔次的,可優先申請通過生產能力核定認定產能,核定能力達到減量重組方案批覆能力的,辦理環保、安全及其他相關手續後,下發能力核定批文並及時完成生產能力登記公告。減量重組保留煤礦為建設煤礦或保留煤礦為生產煤礦且淨增能力兩個及以上設計生產能力檔次的,需依法履行建設程式,及時完善地質報告、環評報告、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等相關手續,建成後按程式組織驗收、申領證照和生產能力公告。屬於異地重組的,在保留煤礦退出前,可根據煤礦開發接續的實際需要,提前辦理被重組煤礦生產建設相關手續。四、保障措施(一)加強組織領導。— 7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煤礦減量重組工作。市縣人民政府、省屬煤炭集團公司對本地區、本企業煤礦減量重組工作總負責,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全面負責煤礦減量重組工作的推進和實施。(二)明確工作職責。進一步明確省直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推進煤礦減量重組工作中的職責,各司其責,協同推進。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採礦登記等工作;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按照工作職責負責減量重組煤礦礦區範圍與各類保護區、城市規劃區重疊覆核等相關工作;省煤炭廳負責減量重組保留煤礦規模、服務年限的確認、匯總協調等相關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能履行相應工作職責。(三)簡化審批流程。煤礦減量重組方案批覆後,省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在證照換髮、改造建設手續辦理等方面簡化工作程式、最佳化審批流程,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積極推動煤礦減量重組工作。(四)加強安全監管。市縣人民政府、省屬煤炭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減量重組建設、生產、關閉煤礦的安全監管。各煤炭主體企業要全面負責所屬減量重組煤礦的安全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確保煤礦安全穩定。(五)加大政策支持。— 8 —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融資,鼓勵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參與企業重組,為企業提供多方位的融資服務。進一步落實企業重組稅收優惠政策。(六)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強化考核,將減量重組方案批覆情況、實施進展情況、資源分期開發等情況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監督。(七)加強宣傳引導。通過各類媒體,廣泛宣傳減量重組的重要意義,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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