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貴陽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在1994.08.22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4年08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4年08月22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保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區人民政府領導本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的執行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第五條 行政執法監督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第六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含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或委託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下同)和工作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七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情況;
(三)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四)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規範性檔案審查備案制度。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制發的規範性檔案必須報本級政府及其法制機構備案。規範性檔案應於發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備案機關。
(二)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對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每年十二月份應向本級人民政府作一次書面報告;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半年,負責實施的工作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機構書面報告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制度。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情況進行檢查。政府工作部門按國家和政府部署進行的自查、檢查。
跨系統進行檢查的,須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政府法制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四)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五)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督查制度。市、區人民政府對國家權力機關、上級政府交辦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反映的、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組織調查或者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六)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應於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將半年、一年的行政執法情況統計上報市政府法制機構,並附簡要文字說明。
(七)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進行執法和執法監督活動時應出示證件,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撓或拒絕。
執法證件的制度、管理另行規定。
(八)市、區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生爭議時,由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工作部門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有關材料,被監督部門不得拒絕。
第十一條 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問題,由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的規範性檔案,予以糾正或責令改正;
(二)對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或授權、委託不當的,責令停止行政執法或責令撤銷;
(三)對不執行或拖延執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執行或責令限期執行;
(四)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督促履行或責令限期履行。
第十二條 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中,凡作出行政執法監督處理決定的,必須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文書,並及時送達被監督的行政機關。
被監督的行政機關在接到行政執法監督文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處理意見報告實施行政監督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由所在單位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區行政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
(一)不按期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經二次書面催辦仍不改正的;
(二)不按期將規範性檔案和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報送備案的;
(三)對上級政府部署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計畫,拒不組織實施的;
(四)拒絕提供行政執法情況的統計資料,或者隱瞞、虛報統計數據的;
(五)對執法監督機關的案件督查工作不支持、配合的;
(六)無理拒絕或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
(七)其他妨礙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情節嚴重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規定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由所在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違紀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由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檔案,是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意見、通告、通知。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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