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和賠償辦法(試行)

《貴陽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和賠償辦法(試行)》在1999.07.13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和賠償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13
  • 實施時間:1999.07.13
《貴陽市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和賠償辦法(試行)》已經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預防和減少錯案的發生,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市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及委託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為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而實施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執法錯案責任,是指本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應承擔的行政法律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
第四條 錯案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責任與處罰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行使對區(市、縣)人民政府及市級政府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職權。
區(市、縣)人民政府行使對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政府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職權。
各級行政機關行使對本系統內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職權。
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對以下行政執法違法行為,實行錯案責任追究: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被行政複議機關依法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機關自行撤銷、糾正的執法違法行為。
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追究錯案責任: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對公民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二)沒有法定依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者違法委託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實施罰款、沒收財物不使用法定票據,違法自行收繳罰款的;
(五)玩忽職守,對應當制止、處罰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六)其他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違法行為,有依法舉報的權利。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有依法申請複議的權利;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自己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在本系統內行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職權的,應當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決定,同時抄送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區(縣、市)人民政府行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職權的,由縣級政府法制機構首先提出追究意見,報請區(縣、市)政府決定,同時抄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市人民政府行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職權的,由市政府法制機構首先提出追究意見,報請市政府批准決定。
政府法制機構在具體承辦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工作中,對應由監察部門處理的,應提請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人員由於執法違法行為造成錯案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
(二)扣發獎金;
(三)責令離崗接受培訓;
(四)調離行政執法單位;
(五)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有依法賠償的義務。
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依法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行政機關因執法違法支付的賠償費用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財政部門撥付列支。但本級政府可責令行政機關從其包乾經費或者結餘中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賠償方式、計算標準及賠償的時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被追究錯案責任的人員對錯案責任追究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申請覆核或申訴,受理覆核或申訴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覆核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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