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6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託暫行規定
  • 制定時間:2011年6月7日
  • 施行時間:2011年8月1日
  • 內容:共有十條
  • 類型:行政條例
施行時間,主要內容,

施行時間

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規範行政處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委託,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各級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受同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實施文化市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文化市場行政處罰委託的範圍:
(一)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文物行政處罰除外);
(二)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三)由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四)由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五)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行政處罰;
(六)依法批准負責實施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已授權有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經過批准已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除外。
第五條 行政處罰委託採取書面方式,簽訂委託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含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受委託組織、委託事項及許可權、委託時限、責任承擔等方面。
第六條 委託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守法定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九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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