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

《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8月3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9月9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1998年9月9日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文號:第52號
  • 發布日期:1998-09-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52號)
《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已經1998年8月31日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1998年9月9日
貴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運方式,提高城市環境衛生質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根據省人大批准的《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區、城郊結合部及其他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是指前款規定區域內產生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將生活垃圾(建築垃圾除外)裝入塑膠袋並紮緊袋口,與環衛部門共同搞好垃圾密封管理的一種方式。
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城郊結合部的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工商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環衛部門負責城市袋裝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新聞單位應大力宣傳生活垃圾袋裝管理的意義,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五條城市袋裝生活垃圾按下列方式收集、清運:
(一)沿街居民戶的袋裝生活垃圾,按環衛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自行投放;
(二)居民住宅樓的袋裝生活垃圾,經委託環衛部門定點收集的,可放置門外指定地點,由環衛作業人員上門收集。上門收集實行有償服務;
(三)環衛作業人員應定時、定點將袋裝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到垃圾中轉站,做到日產日清;
(四)單位或個人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袋裝後,除自行清運到生活垃圾填埋場外,由環衛部門有償清運。
對實行有償服務的項目要簽訂承包契約,雙方必須認真履行袋裝生活垃圾收運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沿街店堂、工商集貿市場內的攤位設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應放置塑膠袋,收市關門後紮好垃圾袋口,按規定時間、地點投放。
第七條不得將建築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及其它非生活垃圾混裝在生活垃圾袋內。
第八條新建居民小區及居民住宅應按建設部《環衛設施設定標準》配套規劃、建設生活垃圾袋裝收集間,不得再建垃圾道;現有樓房垃圾道必須封閉,停止使用。
第九條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把生活垃圾袋裝工作列入年終考核目標,建立責任制,對實行生活垃圾袋裝搞得好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凡不按規定實行生活垃圾袋裝或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亂扔袋裝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警告、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不聽勸告,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對不服從管理,謾罵、毆打管理和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執法和管理人員不依法辦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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