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規定

《寧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規定》是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辦[1996]7號
【發布日期】1996-09-13
【生效日期】1996-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寧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規定》的通知
(甬政辦〔1996〕7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寧波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和《寧波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袋裝管理,是指將生活垃圾(含經營和社會公益活動產生的垃圾)裝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運輸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凡建成區內的所有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下同)均應遵守本規定;居民住宅區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工業垃圾、建築垃圾、裝璜垃圾不納入袋裝收運範圍,仍按原規定執行。
第五條寧波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袋裝及收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袋裝及收運管理工作。
各級工商、衛生、規劃、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單位以及實行生活垃圾袋裝化區域內的居民必須自行將生活垃圾裝入無破漏的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後按下列規定方式收集,並運至指定的站點:
(一)居民的袋裝生活垃圾,由居民按規定時間自行投放到指定的投放點,或由居民委員會代為統一委託專職清掃保潔人員按規定時間上門收集。具體收集方式由各居民委員會選擇決定。居民的袋裝生活垃圾如由居民自行投放的,居民委員會應委派專人管理,禁止散零垃圾傾倒。居民的袋裝生活垃圾如採用上門收集的辦法,居民應支付一定的勞務費用。費用由居民委員會負責收取,專款專用。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
居民的袋裝生活垃圾由當地環衛部門負責清運。環衛部門如委託居民委員會代為清運,應根據工作檯班核定車輛購置費、運輸費、修理費、勞務費等劃撥給居民委員會。
(二)沿街店鋪的袋裝生活垃圾,由當地環衛部門負責收集和運輸。
(三)機關、學校、廠礦等單位的袋裝生活垃圾,由各單位自行收費和運輸。
(四)機場、碼頭、車站、停車場、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橋、立交橋)、文化體育娛樂場館、集貿市場、早(午、夜)市攤群、經營服務點等公共場所的袋裝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門或經營者負責收集和運輸。
第七條居民委員會、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部門委託收集和運輸袋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勞務費用。委託勞務,應當簽訂契約,按照契約規定履行權利和義務。委託勞務後,委託方在生活垃圾袋裝管理中的主體屬性和責任不變。
第八條袋裝生活垃圾收集時間不作限制,由實施單位自行決定。收集次數一天不得少於2次。
第九條生活垃圾塑膠袋必須具備適當強度和容量,使用者可以到當地居民委員會或環衛部門購置。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利用生活垃圾塑膠袋發布廣告,並將載有廣告的資料袋贈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發布廣告,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條在生活垃圾袋裝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區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報社、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應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化管理的宣傳和輿論監督,利用各種形式配合開展生活垃圾袋裝收運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而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或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寧波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寧波市市政公用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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