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是在1998年10月30日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反價格欺詐反牟取暴利規定
- 發布單位:82205
- 發布日期:1998-10-3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
【發布日期】1998-10-30
【生效日期】1998-10-3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8年10月30日
檔案內容
本規定所稱牟取暴利,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以不正當的價格手段,使其利潤超過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的合理利潤幅度的行為。
(一)組織本規定的具體實施;
(二)負責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監督處理;
(三)設立投訴機構,接受單位、個人對價格欺詐和牟取暴利行為的檢舉揭發;
(四)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場價格水平進行定期監測和專項測定,並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通過正當的價格行為,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在合理利潤幅度內獲取的收入屬合理收入。
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對所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
經營者對列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監審的商品和服務,必須按價格監審辦法執行。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經營某一商品的價格水平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價格的合理幅度;
(二)經營某一商品的差價率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三)經營某一商品獲取的利潤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的一般差價率的合理幅度。
(一)由物價管理部門或物價管理部門授權物價行政執法部門對受理檢舉揭發牟取暴利涉及的商品市場價格水平,按規定程式實施測定;
(二)由物價信息機構按規定程式,對部分商品市場價格水平實施監測;
(三)委託行業價格協調組織對本行業商品市場價格水平進行測定。
同一地區、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按市場價格水平允許上浮0.3-0.8倍;同一時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按一般進貨價格允許上浮0.5-1倍。
不同行業、不同商品允許上浮的具體幅度由物價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政策、商品與人民民眾密切的程度、以及商品單價高低等加以認定。
(一)按照規定程式詢問被檢查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價格欺詐、牟取暴利行為有關的協定、帳冊、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一)同一地區,是指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
(二)同一時間,是指各類商品時令相應的季節內或另有規定的時間內;
(三)同一檔次,是指經營場地設施、服務質量、單價高低等確定的檔次、等級相同或相近;
(四)同種商品,是指規格、型號、質量、等級、工藝、牌號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