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5月,貴州省醫療保障局發布《貴州省醫療保險省級補助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貴州省醫療保險省級補助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在築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暫行辦法><貴州省在築省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大額醫療救助試行辦法><
貴州省省級單位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試行辦法><貴州省省級單位醫療照顧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有關醫療保障待遇試行辦法>的通知》《關於調整離休幹部無工作遺孀醫藥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關於我省建國初期參加革命工作部分退休幹部生活、醫療補助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保險省級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醫療保險的補助資金,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8年12月31日,期滿後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績效評價情況以及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對主管部門(省醫療保障局,下同)報送的預算建議進行審核;將省本級預算和績效目標及時批覆至主管部門,並會同主管部門及時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和績效目標;會同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調整和退出申請,做好退出資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導主管部門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會同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和指導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負責省級預算儲備項目庫管理和清單公開等。
第四條 省醫療保障局是本部門預算執行的主體,履行本部門醫療保險補助金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內控機制,參與制定完善具體管理辦法;制定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配合財政部門及時下達轉移支付資金和績效目標;負責項目謀劃、評估論證、入庫儲備、組織申報、績效評價;負責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對執行情況進行監控和自查自評;提出調整和退出申請,配合開展專項資金清理整合,做好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負責本部門項目庫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等。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補助資金、財政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建國初期退休幹部醫療補助、離休人員及遺孀醫療補助資金、省本級公費醫療補助。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補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按照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繳費給予補助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財政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是指省級財政部門對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缺口部分給予補助,用於彌補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因收不抵支產生的缺口。
建國初期退休幹部醫療補助是指對我省建國初期參加革命工作脫產享受供給制待遇退休幹部的醫療待遇補助。
離休人員及遺孀醫療補助資金是指對未納入公費醫療集中統籌管理,實行單獨統籌管理的省屬困難企業離休人員及遺孀醫藥費補助、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省級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醫藥費補助、單獨管理的省監獄管理系統和勞動教養管理系統等單位離休人員醫藥費補助。
省本級公費醫療補助是指對納入公費醫療集中統籌管理的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老乾醫療費用、省管幹部(省本級醫療照顧人員)醫療費用、工傷職業病人員醫療費用的補助。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六條 補助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主要參考經財政部貴州監管局審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國家基礎標準、中央、省與市縣分擔比例、離休幹部人數、建國初期退休幹部人數、補助標準等因素。
第七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補助資金:省級財政按照國家公布的年度政府補助標準對地方財政分擔的補助資金,對各市(州)實行分檔補助:貴陽市,省級分擔65%;遵義市、六盤水市、安順市、貴安新區,省級分擔70%;銅仁市、畢節市、黔東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省級分擔85%。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補助資金採取“當年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補助資金下達至市(州)級財政。
省級財政每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提前下達下一年度預算,每年6月底前按照當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和規定的分擔比例預撥本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預算,並同步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
以2024年為例,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計算,以後年度類推:
預撥某市(州)2024年補助資金預算數=該市(州)經審核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4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地方財政分擔比例×省級財政分擔比例
結算某市(州)2023年補助資金數=該市(州)經審核認定的2023年6月底參保人數×2023年國家公布的政府補助標準×地方財政分擔比例×省級財政分擔比例-已預撥2023年省級補助資金數
第八條 財政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根據社會保險基金年度決算報表,當省本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出現滾存缺口時,缺口資金由省級財政納入省醫療保障局部門預算安排。
第九條 建國初期退休幹部醫療補助: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建國初期退休幹部,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給予醫療補助,資金按年劃入補助對象醫保基金個人賬戶。其中省級單位建國初期退休幹部醫療補助(已享受醫療照顧、公費醫療待遇人員不在補助範圍)省級財政全額負擔,對原貧困縣按照總金額的80%對下補助。
第十條 離休人員及遺孀醫療補助:離休人員醫藥費用實報實銷,離休人員遺孀醫藥費用按照《關於調整離休幹部無工作遺孀醫藥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黔老乾通〔2021〕22號)規定進行定額補助,其中老紅軍無工作遺孀每人每年30000元,省級(含享受待遇)離休幹部無工作遺孀每人每年12000元,地廳級(含享受待遇)離休幹部無工作遺孀每人每年8000元,縣處級(含享受待遇)及以下離休幹部無工作遺孀每人每年6000元。省級財政對省屬困難企業的離休人員及遺孀,原未享受公費醫療省級事業單位、省監獄管理系統、勞動教養管理系統等單位的離休人員按照以上標準納入省醫療保障局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省本級公費醫療補助:納入公費醫療集中統籌管理的省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離休老乾醫療費用、省管幹部(省本級醫療照顧人員)醫療費用、工傷職業病人員醫療費用實報實銷,由省級財政據實納入省醫療保障局部門預算安排。
第十二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市(州)醫保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設定資金區域績效目標,報省醫療保障局審核。省醫療保障局在完成績效目標審核後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及當年全省整體績效目標、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省財政廳,並負責提供相關測算數據,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財政廳會同省醫療保障局根據規定測算資金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限內下達補助資金,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督導醫保部門開展日常績效監控,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開展“雙監控”,對績效監控中發現的績效目標執行偏差和管理漏洞,採取措施予以糾正,確保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十四條 在預算年度內未使用完畢的醫療保險省級補助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清理盤活結餘資金。
(一)省本級資金
1.不足兩年結轉資金的處理。當年批覆的資金,除科研項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項目、已進入採購程式的項目、政策規定的特殊項目以及經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繼續執行的項目外,原則上不再辦理結轉,由省財政廳收回統籌使用。
2.連續兩年未用完結轉資金的處理。對預算批覆已達兩年仍未使用完的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
3.淨結餘資金的處理。項目執行完畢或者項目不再執行剩餘的資金,除科研項目外,全部交回省財政廳統籌使用。
(二)省對下轉移支付資金
1.尚未下達的資金。對未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省財政廳可以收回資金,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2.已下達的資金。
(1)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的,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已分配到部門(或企業)的,由下級財政在年度終了後收回統籌使用。
(2)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含企業)的,下級財政可在不改變資金類級科目用途的基礎上,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科目。
(3)對項目已實施完畢或項目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無法實施形成的結餘資金,下級財政應及時交回上級財政。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可由下級財政統籌使用。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五條 省醫療保障局要根據補助資金實際使用情況,提前合理測算資金需求,提出補助資金用款計畫,並按計畫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省醫療保障局資金用款計畫及撥款申請後,根據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結餘情況、上年同期資金撥付情況等進行審核後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 資金支付應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按照預算指標、資金支付需求、契約約定和項目實際進度,通過零餘額賬戶將資金支付到最終收款人或出資人代表,嚴禁違規向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地方融資平台公司賬戶和共管賬戶轉賬,挪用財政資金。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指標下達情況,按進度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補助資金調度至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按程式按進度,及時將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撥入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撥付至本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六章 監督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十九條 省醫療保障局在年度執行結束後按規定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政策、督促指導部門改進工作、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補助資金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定期調度資金使用情況,並與市縣醫保部門加強溝通協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建立資金公開機制,公開專項資金相關信息,保障專項資金及時撥付、合規使用和高效運行。
第二十一條 省醫療保障局要按照本辦法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對補助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或挪用。
第二十二條 省醫療保障局和省財政廳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切實做好補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兩部門要不定期對資金進行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騙取、套取或截留、擠占、挪用補助資金。對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故意虛報數據和資金使用情況騙取補助資金的,責令收回全部違規資金。對在管理使用補助資金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紀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或省出台新規定的,從其規定。《省財政廳 省醫保局關於印發〈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黔財社〔2022〕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