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

根據《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府辦發〔2008〕53號)和《水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水城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水府辦發〔2007〕123號),結合水城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城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細則
  • 制訂單位:水城縣人民政府
  • 解釋單位:水城縣合管中心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 類型:實施細則
內容,實施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參加對象及其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對象。凡具有本縣農村常住戶口的農民,均可以戶為單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農民,也可同時參加新農合,享受新農合補償。
(二)權利。參加新農合的農民(以下簡稱為參合農民)享有新農合規定的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補償的權利;參合農民根據病情需要由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逐級轉至上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外出打工、因事外出患病者可在其就近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享有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並提出質詢的權利。
(三)義務。按繳費標準、時限繳納新農合個人籌集部分的資金,並遵守水城縣新農合各項規定。
第三條 通過實行新農合制度,使參合農民能夠得到基本醫療服務,實現人人享有初級衛生保健的目標;增強農民互助共濟意識,提高廣大農民的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調解醫療服務供需矛盾,規範醫療單位服務行為,遏制醫療服務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提高衛生資源利用率。
第四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新農合的實施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水城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制定新農合實施方案、實施細則、工作計畫和各項規章制度,組織宣傳發動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農合。
(二)制定對鄉(鎮)政府、新農合經辦機構的獎懲辦法,進行年度工作考核、總結,表彰先進、懲處違規違紀行為。
(三)定期檢查、監督新農合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四)研究解決新農合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使基金髮揮最大效益,維護參合農民權益。
(五)定期向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六條 水城縣新農合監督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貫徹新農合各項政策、規定的制定、落實和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新農合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
(三)監督檢查新農合補償金及時到位情況及有無超範圍、超標準補償情況。
(四)監督檢查新農合基金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收支平衡情況及有無貪污、擠占、挪用、截留等問題。
(五)監督檢查定期公示新農合基金收支、使用情況。
(六)監督檢查新農合經辦機構工作經費落實情況。
(七)監督檢查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服務的規範情況。
(八)受理民眾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 水城縣新農合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合管中心)工作職責:
(一)執行水城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決定,負責具體業務管理工作。
(二)嚴格執行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會計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三)審批縣級以上轉診轉院,審核報銷醫藥費用。
(四)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報銷程式、補償兌現等情況,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五)定期公布新農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六)培訓、指導新農合經辦機構人員。
(七)按時填寫各種統計報表並及時上報。
第八條 鄉(鎮)管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在鄉(鎮)設立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由鄉(鎮)長任組長,有關單位負責人、村民委員會主任和農民代表為成員;村設立新農合管理小組,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任組長,村委會委員、新農合定點衛生室工作人員和農民代表為成員。
(二)職能。在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動員工作,按縣、鄉政府統一安排,做好農民參合金的收繳和基金使用情況的公示工作,協助縣合管中心做好相關工作,保障新農合制度穩步推進。
第九條 鄉(鎮)新農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合管辦)工作職責。
(一)鄉(鎮)合管辦(掛靠人勞社保所)由縣合管中心和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在縣合管中心和鄉(鎮)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負責審批鄉(鎮)級轉診轉院及參合農民門診、住院費用的審核報銷及台帳下帳工作。
(三)負責本轄區參合農民住院情況登記、住院病人參合情況的核查、檔案資料的整理和傳遞、合作醫療信息統計、分析、上報和其它臨時性工作。
(四)負責轄區內所有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的監督和管理。
(五)負責新農合政策的宣傳及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解答民眾提出的諮詢,公示合作醫療補償情況,受理民眾來訪和投訴,查處和糾正轄區內醫療違規行為。
(六)負責審核、發放及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
第三章 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職責:
(一)成立本院新農合領導小組,按新農合相關工作要求成立合管辦並落實責任人,接受合管中心和各鄉(鎮)合管辦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協助做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認真落實新農合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認真核實參合患者身份,及時為參合患者辦理補償手續。
(二)嚴格掌握治療原則,堅持合理用藥,因病施治。嚴格出入院標準,認真執行《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
(三)藥品價格、收費標準執行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四)安排專人具體負責與合管中心或鄉(鎮)合管辦辦理結算工作。
(五)設立新農合宣傳專欄,每月對住院報銷情況進行公示。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 基金籌集
(一)籌集渠道及標準。採取個人自願出資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參加對象以戶為單位,按照中央關於新農合籌資標準的規定繳納參合金。
(二)籌資時間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度參合金集中籌集時間。
(三)籌資方式
1、基金籌集要以戶為單位造冊進行籌集。基金籌集工作實行層層把關和簽字負責制度,參合登記表要由參合人員、組長、村長、財政所負責人、合管辦負責人、分管鄉(鎮)長審核簽字。
2、籌集新農合基金必須使用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新農合基金收款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
3、鼓勵各類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扶持新農合,但不得強行攤派資金。
第十二條 基金的分配
按照用途新農合基金分三部分:
(一)家庭賬戶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家庭門診賬戶基金,每人每年20元。用於參合農民在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費用補償,家庭內可以共用。
(二)繳存省級風險基金。提取當年統籌基金的3%作為繳存省級風險基金,繳存省級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年籌資總額的10%,繳由省級統一管理。
(三)統籌基金。基金總額扣除上述兩項剩餘部分計入統籌基金,用於參合農民住院、正常分娩和慢性病大額門診、經合管委審批的農村貧困家庭患重大疾病無力負擔的大額醫療費用及補償達到封頂線後經合管委審批的特殊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補償。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
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合作醫療基金專戶,由縣財政部門監管。合管中心根據每月報銷情況向縣財政提交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撥款申請書,縣財政根據申請將基金劃撥到合管中心支出專戶,合管中心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報帳情況,劃撥到各定點醫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基金。
第十四條 基金監督
水城縣新農合監督委員會定期對基金的收支進行檢查、監督。縣審計局要將新農合基金的使用情況列入年度審計計畫。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實行縣、鄉、村三級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每月公示一次。
第五章 報 銷
第十五條 新農合報銷範圍
參合患者因發生自然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和經批准轉至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支出的住院費、藥費、手術費、檢查費、處置費、護理費、搶救費及經審批同意使用的特殊材料、特殊檢查、特殊用藥、特殊治療、血及血液製品等費用;慢性病病種規定的門診費用、器官移植抗排治療、孕產婦分娩和新生兒疾病(出生42天內)及新生兒疾病篩查等費用;急診病人的門診及無他人承擔責任的外傷疾病所產生的費用,按新農合規定的補償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新農合不予報銷範圍
(一)工傷、行兇鬥毆、酗酒、吸毒、醫療事故等導致傷病引發的各項醫療費用。
(二)交通事故、意外傷害、刑事及民事案件、食物中毒、農藥中毒、煤氣中毒等有第三方責任人承擔而引發的各項醫療費用。
(三)陪床費、一伙食費、生活用品費、個人生活料理費、護工費用。
(四)各種整容、矯形、減肥及糾正生理缺陷的費用,如:治療雀斑、色素沉著、口吃、白癜風、隆鼻、隆胸、矯治斜視、近視、改雙眼皮、脫痣、穿耳、平疣、鑲牙、潔牙、牙列不整矯治、色斑牙治療等費用。
(五)配眼鏡以及裝配義眼、假髮、義肢的費用,助聽器、按摩器、磁療用品、牽引帶、拐杖、皮鋼背甲、腰圍、畸形鞋墊、藥墊、藥枕、冷熱敷袋等費用。
(六)各種醫療諮詢費(包括心理諮詢、健康諮詢)和各種健康預測(含人體信息診斷)費用、氣功費、體療費、男女不孕不育的檢查治療等費用。
(七)戒菸、戒毒、食療門診及住院的費用,單純為教學科研(包括臨床驗證)而增加的醫療費用,各種司法鑑定、勞動鑑定費用。
(八)進行器官或組織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組織源以及供體者的一切費用。
(九)計畫生育手術及後遺症所需的一切費用。
(十)在各級醫療機構發生的非基本醫療(特需門診、專家門診、高級病房、家庭病床等)費用。
(十一)冒名門診和住院及達不到住院標準而收入院的住院費用。
(十二)參合患者不遵守醫囑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發生的一切費用。
(十三)住療養院所發生的費用。
(十四)未經審批同意使用的特殊材料、特殊檢查、特殊用藥、血及血液製品等費用。
(十五)參合患者在市內水城縣非本縣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第十七條 住院床位費報銷規定
按照貴州省醫療收費標準及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執行,超出部分不計入報銷範圍,低於時按實際費用報銷。
第十八條 門診管理及報銷
參合農民在水城縣境內定點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就醫的門診費用按規定予以報銷(縣級及以上普通門診費用不予報銷)。參合農民持合作醫療證在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發生的費用未超過家庭門診賬戶基金餘額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直接予以報銷,超過家庭賬戶基金餘額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現金支付。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查驗並填寫合作醫療證補償記錄、《門診減免登記表》,開具合作醫療專用處方,鄉(鎮)衛生院初審合格後報鄉(鎮)合管辦,鄉(鎮)合管辦審核後將審核匯總表、審核通知書及撥款申請書報縣合管中心,合管中心依據鄉(鎮)合管辦的審核結果直接向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撥付補償款。
第十九條 住院管理及報銷
(一)住院管理
病人入院時,首診醫師必須向病人或病人家屬詢問參合情況,並查驗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籍證明)等相關證件,如因首診醫師未向病人或病人家屬詢問參合情況,未認真查驗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籍證明)等相關證件,造成患者不能報銷或冒名住院的,由該定點醫療機構自行負責;病人入院期間,醫護人員及時向住院參合患者宣傳新農合相關政策,參合患者住院期間24小時不得離院;住院醫師應嚴格執行新農合相關規定,每次處方劑量為3日量;出院帶藥最多5日劑量;住院期間參合農民應將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籍證明)等證件隨身保存備查;醫護人員要嚴格執行收治標準,杜絕門診轉住院、掛床住院、冒名住院等。
(二)報銷程式
1、在六盤水市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實行出院即報制。即患者入院時需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戶籍證明),並向醫院足額交付押金,患者出院時,由新農合報審專職人員按新農合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計算出應予補償金額,並由就診醫院先行墊付給患者。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報本鄉(鎮)合管辦審核,鄉(鎮)合管辦審核後將審核匯總表、審核通知書及撥款申請書報縣合管中心,合管中心依據鄉(鎮)合管辦的審核結果直接向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撥付補償款。市、縣定點醫療機構報合管中心審核,合管中心審核後直接向市、縣定點醫療機構撥付補償款。
2、經批准轉診住院治療的人員,外出打工及因事外出患病在市外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人員,出院後由本人或家屬持住院收費專用發票、住院費用清單、診斷證明、身份證(戶籍證明)、合作醫療證、轉院證明交戶口所在地鄉(鎮)合管辦審核,鄉(鎮)合管辦審核合格後簽署補償意見,患者持鄉(鎮)合管辦簽署的補償意見及相關資料到鄉(鎮)衛生院現場兌付減免款,鄉(鎮)衛生院將報帳資料整理匯總按月報鄉(鎮)合管辦,鄉(鎮)合管辦將審核匯總表、審核通知書及撥款申請書報縣合管中心,合管中心依據鄉(鎮)合管辦的審核結果直接向鄉(鎮)定點醫療機構撥付補償款。
(三)報銷標準
1、在省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萬元以內(含20000元)費用按40%報銷,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報銷。
2、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萬元以內(含20000元)費用按50%報銷,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報銷。
3、在縣內縣級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萬元以內(含20000元)費用按65%報銷,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報銷。
4、在縣外縣級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萬元以內(含20000元)費用按65%報銷,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報銷。
5、在本縣縣級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萬元(含20000元)以內費用按65%報銷,超出2萬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報銷。
6、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2萬元(含20000元)以內費用按80%報銷,超出2萬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報銷。
7、在市外非營利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住院費用在2萬元(含20000元)以內的,經辦理轉診手續或外出打工經過報告的報銷比例為40%,未辦理轉診手續或外出打工未報告的報銷比例為30%。
8、因病情需要到市外非營利性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住院費用在2萬元以上的,經辦理轉診手續的,2萬元(含20000元)以內部分按40%報銷,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80%報銷;未辦理轉診手續的,2萬元(含20000元)以內部分按30%報銷,2萬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報銷。
9、在市外營利性醫療機構住院費用在2萬元(含20000元)以內的,按20%報銷;住院費用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報銷。
10、在醫療機構住院不分醫療機構級別,統一設起付線為50元;以家庭成員為單位,年報銷封頂線為5萬元。
第二十條 補償有關規定
(一)原則上全年報銷最高封頂線為5萬元。為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對於享受封頂報銷後,家庭經濟仍特別貧困的參合患者,可由參合患者提出申請,由村委會、鄉(鎮)政府逐級審核出具相關情況證明,合管中心根據基金使用情況提出補償建議,報合管委審批,給予二次補償。
(二)慢性病大額門診納入住院補償。
1、慢性病病種為:
惡性腫瘤;原發性高血壓(合併有心、腦、腎損害);冠心病;糖尿病;慢性腎功能衰竭;慢性病毒性肝炎;腦卒中(腦出血、腦栓塞、腦血栓);系統性紅斑狼瘡;白血病(含再生障礙性貧血);股骨頭壞死;肺心病;肺結核伴併發症;帕金森氏綜合症;甲亢;支氣管哮喘;精神分裂症;風濕性心臟病;癲癇;肝豆狀核變性;失代償期肝硬化;其他慢性病(其他長期作門診治療的慢性病,可由鄉合管辦調查,報合管中心審批後列入報銷)。
慢性病的門診費用按就診醫療機構的住院補償比例報銷,一般慢性病全年累計報銷封頂線為3000元。需長期門診治療且年內門診治療總費用超過1萬元的特殊慢性病病種,可由患者提出書面申請,合管中心根據基金使用情況及患者家庭經濟情況,適時召開辦公會議研究並提出補償意見,報合管委批准執行。
2、慢性病鑑定程式。慢性病患者應提供縣級或市級以上非營利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到縣合管中心審查登記備案並領取《水城縣慢性病減免卡》,鄉(鎮)衛生院根據患者提供的減免卡和相關醫藥票據於每年12月統一辦理減免手續。
3、慢性病參合農民的就診。慢性病患者的就診醫院必須為水城縣省、市、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必須持合作醫療證,就診單位要認真查驗證件。
4、慢性病患者醫藥費的補償辦法。慢性病患者所用藥品及檢查項目必須與所鑑定的慢性病病種及併發症相關聯,治療用藥必須按《貴州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執行。
(四)無他人承擔責任的外傷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納入報銷。
肇事車輛逃逸、發生交通事故但無第三責任人承擔的由交警部門出據責任認定書及相關證明材料;與歹徒搏鬥受傷、歹徒逃逸或歹徒無民事賠償能力者由事發當地派出所出具證明;非主觀故意且無責任人的自傷、自殘等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其他無第三責任人承擔的外傷疾病產生的醫療費用。
(五)經合管中心批准使用的血液及血液製品、特殊材料、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等費用納入住院比例報銷。
1、審批原則:堅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根據病情需要,視基金運行情況,確定是否納入報銷。
2、審批程式:由主診醫師提出申請(需詳細填寫申請理由),填寫血液及血液製品、特殊材料、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用藥申請表,經科主任或醫院院長審核簽名後報縣合管中心,縣合管中心根據病情需要,視基金運行情況,確定是否報銷。
(六)住院病人的門診費用:參合患者在住院之前和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門診費用(同一醫院、同一病種、同一時段),急診病人門診費用,未參合新生兒期治療費用納入住院費用報銷。
第二十一條 轉診規定
(一)參合人員住院必須嚴格執行逐級轉診制度,由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水城縣參加合作醫療人員轉診轉院審批表》,報鄉鎮合管辦或縣合管中心批准。
(二)急危重症病人需轉至縣外醫療機構的,可先行救治,待病情穩定後四天之內辦理轉診手續。
(三)為節約醫療資源、降低醫療成本,減少不必要的資源浪費,促進各醫療機構達成分工及合作,建立完整醫療後援體系,保障患者權益,執行雙向轉診制度。
第六章 費用審核
第二十二條 審核目的
為了有利於新農合基金的收支平衡,確保基金公平、公開、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提高農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十三條 費用審核原則
依法審核原則、效率原則、權責一致原則(誰簽字誰負責)、全過程審核原則和審核迴避原則。
第二十四條 費用審核內容
(一)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核
1、是否人為放寬住院標準,延長住院天數和進行不必要的治療;。
2、檢查項目是否必要和合理。
3、藥品價格和醫療收費是否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有無擅定價格和分解收費。
4、“大處方”、“人情處方”鑑定。
5、鑑定自費藥品、自費檢查、自費治療項目。
6、審核病情與治療方案的合理性,政策掌握與方案執行的合理性,包括起付線、補償比例、補償範圍和項目等。
(二)對參合對象就醫的審核
1、有無不必要的特殊檢查。
2、是否選擇超標準超範圍的醫療服務項目和治療方案、貴重藥品。
3、是否屬小病大養、無病拿藥。
4、是否屬借證就醫、冒名頂替、掛床住院、門診納入住院報銷醫藥費用。
(三)特殊項目審核
1、審核特殊檢查、用藥、材料等項目。
2、審核轉診轉院。
(四)支付責任審核。
1、是否屬應由其它責任方,而不是由新農合支付的醫療費用。如車禍、工傷、醫療事故等引發的醫療費用。
2、審核其他不予補償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審核時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病歷、處方、費用清單、出院小結、特殊檢查治療申請表、結算憑證(發票、減免三聯單等)、出院證明(疾病證明書)、身份證明、合作醫療證。
在費用報銷審核相關資料時,一定要保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弄虛作假。
第二十六條 審核程式及規定
在市縣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參合患者的醫藥費用,由縣合管中心審核報銷,在市、縣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及鄉(鎮)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參合患者的醫藥費用,由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合管辦負責審核,審核後出具審核通知書、撥款申請書(由審核人員提出意見、合管辦負責人簽署覆核意見,鄉鎮分管領導簽署意見)附審核匯總表(拷貝EXCEL表格),報合管中心,縣合管中心根據上報材料直接向定點醫療機構撥付減免款。審核過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後審核。
第七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縣新農合管理委員會組織對全縣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予以表彰。對違反新農合有關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罰,屬於個人責任的由本人承擔,屬單位責任的由定點醫療機構及主要責任人承擔。
(一)合管中心、鄉(鎮)合管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責令其改正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解聘、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並將處以違規及不合理費用3-5倍的罰款。
1、擅自更改合作醫療報銷比例,報銷範圍的;
2、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3、與定點醫療機構、參合農民合夥造假,套取新農合基金的;
4、因失職、瀆職造成新農合基金損失的;
5、其他違反新農合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進行經濟處罰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對其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無效的,取消其定點資格;對有關醫務人員,取消新農合處方權,並建議相關部門對其做出相應黨政紀處分等。
1、診治、記賬不查驗合作醫療證,將未參加新農合人員的醫療費用、非新農合基金支付範圍的費用列入新農合基金支付範圍支付的。
2、隨意放寬出入院指征,將不符合住院條件的參合人員收入院,將符合出院條件應予出院的參合人員繼續留滯住院、掛床,不按規定將病人安置到超標準病床的。
3、不因病施治,隨意擴大給藥範圍,重複給藥,非診療需要進行檢查、治療或重複檢查、治療的。
4、違反新農合有關規定,且不執行貴州省衛生廳下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物目錄》的規定,而隨意擴大用藥範圍的。
5、違反新農合有關規定,不按治療劑量開藥,開人情方、大處方、假處方的。
6、不如實書寫病歷或病曆書寫不清楚、不完整,虛構或偽造病歷的。
7、新農合基金支付範圍的藥品串換成其他藥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的。
8、將自費藥品與列入新農合基金支付範圍藥品混淆計價的。
9、違反收費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或分解收費項目;不執行國家規定的藥品價格,造成新農合基金損失的。
10、向患者提供假冒、偽劣或過期藥品的。
11、允許採用冒名住院或掛名住院,造成新農合基金損失的。
12、一年內違反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或違規行為兩次以上(含兩次)受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
13、對新農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影響新農合工作正常進行的。
14、對參加新農合住院農民的補償金,擅自推諉、拖延,不能按要求及時兌現,造成農民不滿情緒的。
15、其他違反新農合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參加新農合的農民,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追回不合理費用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暫扣合作醫療證、取消全家當年住院報銷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將本人醫療證轉借給他人使用的。
2、開虛假髮票、處方冒領新農合資金的。
3、私自塗改住院醫藥費收據、病歷、處方或授意醫護人員作假的。
4、利用新農合在定點醫療機構開出藥品等非法倒賣的。
5、違反新農合其他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八條 建立新農合制度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相關部門必須在縣委和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新農合工作。各部門具體職責為:
(一)衛生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宣傳、監督與管理工作,定期檢查工作進展情況,總結交流經驗,通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情況。
(二)新聞宣傳部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工作,開闢專欄,有宣傳口號、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聞和專題報導,大力宣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意義、政策、實施辦法及先進典型,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三)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監督管理,協調上級補助資金,及時劃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落實辦公經費。
(四)農業部門負責配合衛生、民政等部門做好政策宣傳工作,動員和引導農民積極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民政部門負責動員社會團體及個人捐助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幫助五保戶、特困戶等弱勢群體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六)藥監部門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確保人民民眾用藥安全。
(七)監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八)計生部門負責核實各鄉(鎮)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光榮戶、二女結紮戶情況,報請縣政府批准,在社會撫養費中解決其個人繳費,並將獨生子女光榮戶、二女結紮戶參合資金劃入縣合管中心專戶。
(九)統計部門負責農業人口的統計、核對工作,及時準確提供農業人口數據。
(十)公安部門負責農村居民的戶籍認定工作。
其他部門應根據各部門特點積極支持新農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實施時間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水城縣合管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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