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為了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滿足人民民眾對民主法治美好生活的需要,提高全民法治素養和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推進法治貴州建設,以適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

第一條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堅持貫徹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與分類實施、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法治宣傳與法治實踐、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增強法治宣傳教育的計畫性、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公民應當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和履行公民義務。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增強法治宣傳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宣傳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內容,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和基本常識;
  (三)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全社會營造和培養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
  (四)宣傳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傳承中華優秀法治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傳統美德;
  (五)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
  第六條 法治宣傳教育實行“誰執法誰普法” “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機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機制,落實普法責任制,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工作安排,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宣傳經費保障,省、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常住人口建立法治宣傳教育人均經費標準,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實行動態調整。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本部門法治宣傳教育經費。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給予公益性投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治宣傳教育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社會力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
  鼓勵律師、仲裁員、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從業人員及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師生開展法律服務與法律知識宣傳。
  鼓勵志願者等各類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有關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殘疾人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其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公園、法治文化廣場、法治文化長廊、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等法治文化設施建設,加強對法治文化遺址、檔案等的保護。
  第十二條 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當地民族語言和雙語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四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視、網路、廣播等多種媒介形式加強對重大突發事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法治意識,支持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自願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在國家工作人員招聘、錄用時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考查測試。
  國家工作人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把憲法法律法規列入培訓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入職、晉職培訓的必訓內容。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12月4日國家憲法日、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等期間,組織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每年應當制定普法責任清單和年度計畫,並按照要求將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
  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過程中,應當保障公眾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法規、規章通過後,制定機關應當及時通過網路公布、新聞發布、媒體報導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以案說法、警示教育、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法活動等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和責任清單。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考核、評比本行政區域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法治縣(市、區)、民主法治示範村(居)創建活動、組織開展法治宣傳培訓和考試。
  鄉鎮、街道辦事處司法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本轄區內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建設,運用貴州法律服務網和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等平台資源,為公眾提供諮詢、辦事、知識、信息和工作等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村(居)法律顧問制度,保證1村(居)至少1名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法治教育課程的落實,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保障學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師資、課時、經費。應當組織轄區內青少年學生在國小、國中、高中等階段分別到基地接受1次以上法治教育。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門應當把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納入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鼓勵創作推廣社會主義法治文化作品,組織開展法治文藝展演展播,法治文藝演出下基層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政府機關、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公共服務大廳、服務視窗和風景區、公園、廣場、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利用所轄場地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並指導、檢查、考核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村民、居民依法維護權益、化解糾紛、推動基層法治實踐。
  第二十七條 中國小校應當在自主安排的課程中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拓展法治宣傳教育內容,組織開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聘請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高等學校應當把法治教育納入公共必修課教育範疇,保證適當的課時數量和學分比重。
  第二十八條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活動場所應當開展公益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平台等媒體應當履行公益法治宣傳義務,製作、刊播法治宣傳教育節目、法治宣傳教育公益廣告。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傳送公益法治宣傳信息。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應當對成員單位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並督促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由同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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