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在1993.01.2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01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1月21日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在1993.01.2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在1993.01.21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兵武器裝備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務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1)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2)民兵...
第二十九條因執行任務需要,按照規定配發給個人的民兵武器、彈藥,實行持槍證和持槍通行證制度。持槍證和持槍通行證式樣及使用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第三十條民兵彈藥的使用,應當執行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軍事訓練、武器修理、試驗...
(2001年9月23日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民眾武裝組織,是中華...
民兵武器裝備,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是民兵工作“三落實”的重要內容,是加強戰備、穩定社會治安的重要措施。管好民兵武器裝備,是各級軍區、縣(市、區)人武部和鎮(鄉)、企業、事業等單位的重要職責。
武器裝備管理制度是指軍隊為實施對武器裝備管理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包括武器裝備的請領、補充、動用、封存、保管、操作、維修、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制度。廣義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包括武器裝備的發展決策、研製、生產、採購與使用全...
│ 5 │貴州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1993.1.21 │1993.1.21 │ │ │ ├──┼─────────────┼─────┼─────┼─────┼────┤ │ 6 │貴州省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1993.12....
民兵訓練教材、器材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四條 農村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原...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
重慶市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1998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一共三十條。發布時間 1998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
2018年5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十、將《黑龍江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軍分區、縣(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
《民兵工作條例》規定,民兵工作的任務是:(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三)組織民兵參戰,...
《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是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民兵、預備役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三十二條 省、市、縣和配備民兵武器裝備的基層單位,應當建立民兵武器裝備倉庫,民兵武器裝備倉庫應當按規定配備管理、警衛人員,安裝安全防護設施,落實管理制度。民兵武器裝備倉庫建設與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省軍區另行制定。第...
第十三條 基幹民兵和預備役部隊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採取集中教育與其它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集中教育納入軍事訓練計畫,與軍事訓練統一實施;其他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結合民兵組織整頓、預備役登記、徵兵和重大節日活動進行。第十四條 ...
(二)完成民兵軍事訓練和戰備執勤任務,通過納入生產、財務管理計畫的辦法,保證人員、時間和經費的落實;(三)開展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規定的教育時間和內容,提高民兵的國防觀念和政治覺悟;(四)管理好配發的民兵武器裝...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政治教育,採取集中教育與其他教育方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第十八條 基層民兵、預備役組織應當會同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入隊前的政治審查及平時的政治考察,確保其政治可靠。第十九條 軍事機關應當...
(七)協助保護軍事設施、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八)協助組織國防教育和學生軍訓工作;(九)協助開展軍人撫恤優待、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十)完成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賦予的其他任務。預備役軍官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賦予...
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使用武器。嚴格執行使用武器批准許可權,履行持槍手續,使用彈藥要貫徹“隨領隨用”的原則。不準將武器轉借他人;不準動用武器狩獵;不準動用異口徑彈射擊;不準私自鳴槍;不準將槍對人;不準隨意拆改武器裝備;不...
第二十三條 城鎮民兵訓練經費的具體籌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第二十四條 城鎮籌集的民兵訓練經費分別存入市、縣、區財政專戶,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專項用於市、縣、區組織的民兵集中訓練,並接受同級財政、物價、...
第十八條 縣(市、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民兵訓練基地,其建設資金採取地方財政資助和自籌相結合的辦法解決。第十九條 縣(市、區)和其它配有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應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修建武器庫(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