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務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1)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2)民兵武器裝備的配備應當根據基幹民兵的組建計畫和戰備、執勤、軍事訓練的需要,做到保證重點,合理布局,(3)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支前任務所需武器裝備,由縣人民武裝部配發;到達部隊後,由所在部隊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0年
- 發布單位:國務院、中央軍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