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為使民兵武器裝備合理使用和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各項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
- 釋義:為使民兵武器裝備合理使用和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各項工作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為使民兵武器裝備合理使用和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各項工作。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為使民兵武器裝備合理使用和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各項工作。包括對武器裝備的分配、調整、保管、檢查、保養維修、使用控制以及報廢處理等。民兵武器裝備,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是民兵工...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而制定的條例。該條例於1995年6月3日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並施行,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而修訂...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務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1)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2)民兵...
武器裝備管理制度是指軍隊為實施對武器裝備管理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包括武器裝備的請領、補充、動用、封存、保管、操作、維修、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制度。廣義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包括武器裝備的發展決策、研製、生產、採購與使用全...
《黑龍江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於2000年5月30日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黑龍江省軍區頒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21日,...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使用和儲存的武器。彈藥和軍事技術器材。第三條...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民兵武器裝備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平時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戰時進行人民戰爭的重要物質基礎。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
現發布《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
武器管理 頒布部門:國務院和中央軍委 頒布日期:1995.6.3 實施日期:1995.6.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兵武器裝備,是指配備給民兵...
《天津市民兵、預備役工作規定》是1995年1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民兵、預備役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民兵工作條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十條民兵預備役人員執行戰備執勤任務,由上海警備區、區縣人民武裝或者預備役部隊組織實施,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民兵預備役人員執行戰備執勤任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程式進行。第五章 武器裝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民兵武器裝備的...
人民武裝幹部訓練中心和民兵、預備役部隊訓練基地屬軍事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第五章 武器裝備管理 第二十條 民兵武器裝備由縣(自治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軍分區(警備區)、省軍區集中保管,預備役部隊武器裝備由預備役師...
第二十八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調動和使用,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報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動用民兵武器裝備參加械鬥和處理民事糾紛,不準擅自動用民兵武器裝備打獵,不準擅自借出、挪用和出租民兵武器裝備。第二十九條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
民兵工作“三落實”是毛澤東於1962年6月在視察中南地區時提出來的,內容包括民兵工作的組織落實、政治落實、軍事落實。要求每個民兵組織要做到組織健全,官兵相識;隊伍純潔,戰備觀念強;訓練有素,武器管理好,能隨時執行任務。主要內容 “...
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使用武器。嚴格執行使用武器批准許可權,履行持槍手續,使用彈藥要貫徹“隨領隨用”的原則。不準將武器轉借他人;不準動用武器狩獵;不準動用異口徑彈射擊;不準私自鳴槍;不準將槍對人;不準隨意拆改武器裝備;不...
《民兵工作條例》規定,民兵工作的任務是:(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三)組織民兵參戰,...
第三十五條各級軍事領導指揮機關、預備役部隊和基層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武器裝備,保證武器裝備處於良好狀態,防止發生損壞、丟失、被搶、被盜等事故,確保全全。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的...
第四章 武器裝備與戰備執勤 第十五條 軍分區和縣、區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第十六條 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必須有安全可靠的設施,配備專職看管人員。軍分區和縣、區人民武裝部民兵...
省、市、縣(市、區)民兵武器裝備倉庫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必須報經省軍區審批;鄉(鎮)、 企業事業單位民兵武器裝備庫(室)新建、擴建和改建,必須報經軍分區(警備區)審批。第二十八條 各級軍事機關負責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對...
人武工作指主要由國家人武部負責,政府相關基層單位聯合完成的民兵、兵役、動員三大類人民武裝工作任務。民兵工作 主要包括民兵組織建設、政治教育、軍事訓練、武器裝備管理;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執勤任務,配合公安部門維護社會治安;組織和...
4.配合有關部門搞好軍民聯防,負責組織民兵執行戰備執勤,搶險救災和維護社會治安任務。5.負責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調整使用和實力統計,防止武器、彈藥、裝備丟失、被盜,確保全全。6.負責組織本部幹部、職工的軍事、業務訓練和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