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在1998.07.0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8年07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7月08日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
《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在1998.07.0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頒布。
《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在1998.07.08由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頒布。現發布《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保障民兵完成作戰、執勤、訓練等項任務...
《湖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經2003年9月27日湖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該《條例》分總則、基層人民武裝部和專職人民武裝幹部、組織建設、教育訓練、武器裝備管理、時兵員動用、經費保障、法律責任、附則9章35條,自2003年11...
30.《湖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48號)31.《湖北省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49號)32.《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5號)33.《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7號)34....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1990年頒發的《民兵工作務例》,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是:(1)民兵武器裝備的發展和配備,由總參謀部統一規劃。軍區、省軍區、軍分區和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的規劃,進行配備和補充。(2)民兵...
第四條全國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下...
54、《湖北省民兵士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55、《湖北省武當山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56、《湖北省測量標誌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5號)57、《湖北省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省...
第十八條 縣(市、區)應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民兵訓練基地,其建設資金採取地方財政資助和自籌相結合的辦法解決。第十九條 縣(市、區)和其它配有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應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修建武器庫(室...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為使民兵武器裝備合理使用和保持良好狀態而進行的各項工作。包括對武器裝備的分配、調整、保管、檢查、保養維修、使用控制以及報廢處理等。民兵武器裝備,是民兵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是民兵工作“三...
武器裝備管理制度是指軍隊為實施對武器裝備管理而制定的行為準則。包括武器裝備的請領、補充、動用、封存、保管、操作、維修、轉級、退役、報廢和技術革新等制度。廣義的武器裝備管理制度,包括武器裝備的發展決策、研製、生產、採購與使用全...
民兵訓練教材、器材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四條 農村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原...
《民兵工作條例》規定,民兵工作的任務是:(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三)組織民兵參戰,...
河北省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 (1997年8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公布)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和《河北省民兵預備役工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
重慶市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實施辦法(1998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一共三十條。發布時間 1998年6月30日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民兵武器裝備管理...
民兵訓練教材、器材應當嚴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第二十四條 農村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平衡負擔的辦法,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給予誤工補貼。企業事業單位的民兵和民兵幹部在參加軍事訓練期間,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