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

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

《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試行)》是貴州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
  • 發布單位貴州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2023年1月,貴州省民政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進一步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實施。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核對工作,確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20〕18號)、《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民政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2〕83號)、《貴州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暫行)》(黔府發〔2015〕2號)、《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黔黨辦發〔2021〕6號)以及國家個人信息保護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依法實施最低生活保障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核對對象的財產狀況開展調查和核對。
核對對象是指申請或者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及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人具有法定贍(撫、扶)養義務關係的非共同生活人員。
核對對象在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須作出授權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及其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財產狀況開展調查和核對的承諾。對不配合提供上述授權調查和核對承諾的,民政部門有權不予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請。
第三條 本著客觀、公正、高效、實事求是的原則,依法開展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核對工作,依法保護核對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核對工作的主管部門,應主動對接公安、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銀保監等部門協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核對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貴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統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模組(以下簡稱核對平台)的完善、管理和維護;通過省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申請授權使用相關單位部門有關信息,拓展核對信息源;開展各類跨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狀況信息查詢、核對業務;協調收集本省範圍內省級相關部門或跨市(州)且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核對信息;對全省核對工作進行政策指導、業務培訓和理論研究。
市(州)級民政部門負責對縣級核對工作開展業務指導,協調收集本行政區域內市(州)級相關部門或跨縣域且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核對信息。
縣級民政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核心對業務,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實施核對相關具體工作。協調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的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其他需核對信息。
鄉鎮(街道)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及成員相關信息的採集、資料填報審核,並錄入核對平台,提取核對結果,作為最低生活保障認定研判依據。對核對平台不能覆蓋的其他需核對信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請縣級民政部門協調處理,縣級民政部門應反饋核對結果。
第六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網際網路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對於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手機、電視機、洗衣機、電冰櫃、電腦等非高消費必需財產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成員因身份證被盜用或借用購買車輛、開辦企業、購買房屋等,經涉事雙方進行公證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確認不屬於本人擁有的,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
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財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金融資產的人均金額(市值)不超過當地24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總計不超過1套(棟),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擁有不超過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住房雖超過基本住房需求,但超過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勞動力已喪失勞動能力的除外。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以及累計外出務工半年以上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現值在5000元以下的機車、電瓶車、三輪車、拖拉機和現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產或就醫所需車輛以及殘疾人代步車除外。
(四)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無市場主體登記,但家庭主要依靠小型個體經營收入維持生計的;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註冊登記的經營實體雖未註銷但未正常運行的除外。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本級民政部門提出的信息核對需求,依法依規及時全面準確提供核對對象的財產狀況信息,按照核對數據標準格式及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及其成員信息數據。對屬法律規定不能開展核對信息數據線上共享的,採取線下人工比對方式提供核對對象比對結果。信息共享或線下比對主要內容有:
公安部門提供或反饋本省籍機動車輛登記方面結果的信息;
自然資源部門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
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註冊信息;
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根據核對工作實際需求,協助提供有關信息。
第八條 核對工作以核對平台採集數據開展信息化比對為主要方式,核對經辦機構人員可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調查取證、查詢移動支付、部門信息線下比對等方式,全面核實核對對象的財產狀況。
第九條 核對工作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核對經辦機構基於核對對象的授權承諾開展核對。授權承諾須以書面形式(含合法的電子檔案)進行,核對經辦機構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核對,不得超越授權範圍。
(一)核對對象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時,須如實申報家庭財產狀況,不得隱瞞和虛報。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自接受核對對象正式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象全體家庭成員及共同生活成員的基本信息、家庭財產申報信息以及授權資料的初步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受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於15個工作日內作出財產狀況核對結果。情況複雜的,各級核對機構可提請上級民政部門核對機構開展核對,完成核對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三)對核對對象財產需跨省或跨市(州)核對的,市級或縣級核對經辦機構可請求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幫助核對,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接到核對請求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並反饋核對結果。
第十條 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求,對已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開展定期、隨機或自定義複查。各級核對經辦機構應在每年開展最低生活保障年度核查時,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及其家庭成員開展1次家庭財產狀況調查核對。
第十一條 核對結果僅用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或覆核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時作為參考,不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條 核對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信息系統獲取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信息,不得對核對有關痕跡及核對結果進行任何刪除和修改。發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惡劣影響及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追責問責。
第十三條 核對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各市(州)民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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