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慈善條例

《貴州省慈善條例》是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的條例。由貴州省民政廳於2023年6月29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3年7月28日前。

立法歷程,意見徵詢,首次提請審議,徵求意見稿,

立法歷程

意見徵詢

省民政廳關於公開徵求《貴州省慈善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促進我省慈善事業發展,在深入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廳起草了《貴州省慈善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建議可在7月28日前反饋省民政廳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
傳真電話:參考連結,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貴州省民政廳
                          2023年6月29日

首次提請審議

2023年11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在貴陽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省司法廳廳長余敏作關於《貴州省慈善條例(草案)》的說明,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宋宇峰作關於《貴州省慈善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這是《貴州省慈善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首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標誌著貴州通過立法規範慈善事業發展、慈善活動開展,以及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方面邁出了堅實步伐。

徵求意見稿

貴州省慈善條例
(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推動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基本原則】 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的原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政府職責、協調機制、經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慈善事業發展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慈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慈善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職能分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
財政、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稅費優惠政策,為捐贈人、慈善組織等辦理涉稅事項提供服務便利。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醫療保障、民族宗教、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相關慈善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協助開展慈善活動。
第六條【群團組織職責】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協助做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慈善周】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貴州慈善周。
第八條【慈善組織的設立】 設立或者認定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登記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同步申請登記為慈善組織。
第九條【內部治理制度】 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
(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開展會計核算,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公開募捐、定向募捐制度,嚴格募捐程式;
(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贈制度,依法簽訂並履行捐贈協定;
(五)建立健全捐贈財產接受、保值增值、專項基金管理、關聯交易、重大投資理財、慈善信託管理、費用支出和管理、捐贈物資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等財產管理使用制度,加強財產管理;
(六)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對慈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估;
(七)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開展慈善項目、專項基金檔案等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使用工作;
(八)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明確信息公開的範圍、方式和責任,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九)每年定期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慈善行業組織】 依法成立的慈善行業組織應當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制定團體標準,推動行業交流,提升行業能力,開展行業活動,培養行業人才,提高慈善行業公信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第十一條【公開募捐資格和備案】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並依法向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特定場所內公開募捐、網際網路公開募捐】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與企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合作,在公共場所、經營場所、居住小區等場所設立募捐箱、擺放募捐碼,並在其顯著位置標明慈善組織的名稱、公開募捐方案備案號、聯繫方式、項目介紹、募捐信息及項目實施進展查詢方法等相關內容。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在指定的網際網路公開募捐服務平台發布公開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以本慈善組織名義開通的入口網站、移動客戶端等網路平台發布。
鼓勵慈善組織運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技術,創新公開募捐活動的載體和形式;鼓勵社會公眾以電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形式開展捐贈。
第十三條【合作開展公開募捐】 個人或者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以該慈善組織名義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賬戶,由該慈善組織統一進行財務核算和管理,並監督項目實施,評估項目成效,承擔法律責任。
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包括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分擔、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書面協定,並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定向募捐】 慈善組織開展定向募捐,應當在發起人、理事會成員和會員等特定對象的範圍內進行,並向募捐對象說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管理費用、募捐起止時間等情況。捐贈人要求將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的,慈善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定向募捐項目剩餘財產管理、保值增值服務等情況應適時反饋捐贈人。
開展定向募捐,不得採取或者變相採取公開募捐的方式。
第十五條【承諾捐贈】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書面捐贈協定;
(二)在捐贈協定中明確約定經營性活動所得用於捐贈的具體比例或者金額、用途以及履行時限等;
(三)對外宣傳應當符合捐贈協定的約定,不得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
(四)按照捐贈協定履行捐贈義務,並在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或者按照捐贈協定的約定時限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個人求助】 個人為解決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重大疾病、意外傷害等困難,可以向慈善組織或者政府相關部門、所在單位、城鄉社區組織等求助,也可以向社會求助。
求助人、信息發布人應當對求助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得以虛構事實、誇大困難等方式欺騙、誘導他人捐贈。
個人求助應當合理確定求助上限,公開受助款物用途以及剩餘款物處理方式等內容。受助款物達到求助上限、求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受助情況發生變化不再需要救助時,求助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及時發布不再接受捐贈的信息。超額部分或者因求助目的實現、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贈款物,應當退還捐贈人或者轉贈給慈善組織。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等不得代為接受捐贈,並在顯著位置或者通過其他易於公眾識別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風險提示,告知公眾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發現有虛構事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降低影響,並向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報告,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慈善財產的投資】 為實現慈善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
慈善組織可以在確保年度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的前提下,開展投資活動。慈善組織應當評估投資合作單位資質和產品風險,審慎投資。在開展投資活動時有違法違規行為致使慈善組織財產損失的,相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變更慈善財產用途的限制】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
確需變更募捐方案規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召開理事會進行審議,報民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開。
確需變更捐贈協定約定的捐贈財產用途的,應當徵得捐贈人同意。無法聯繫捐贈人或者捐贈人死亡的,應當將捐贈財產變更事由、使用方案等信息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上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捐贈財產有保質期限要求的,視情況可縮短公告時間。捐贈財產用途變更後的使用情況應當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進行公示。
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對捐贈財產的使用時間有明確規定,或者捐贈財產用於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將捐贈財產用於相關慈善項目。
第十九條【慈善項目】 慈善組織應當科學、合理設計慈善項目,最佳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對已完成的慈善項目可以自行組織開展項目評估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項目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服務】 鼓勵和支持具有專業知識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運用自身資源或者智力、體力、技能等,開展慈善服務。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慈善活動。
鼓勵和支持青少年開展與其年齡、文化程度、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慈善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護受益人、志願者原則】開展慈善活動,應當尊重受益人、志願者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受益人、志願者的隱私,不得向受益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對慈善服務開展宣傳報導,涉及具體受益人、志願者的,應當徵得當事人的同意。
慈善組織招募志願者參與慈善服務,應當遵守志願服務法律、法規關於服務信息公示、服務協定簽訂、意外風險告知、志願者實名登記、志願服務記錄、專門技能培訓、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購買等規定,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應急慈善組織、協調與分工】 發生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組織、協調開展應急慈善活動。
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稅務、海關等部門應當根據應急慈善工作需要,提供車輛通行與調度、質量檢驗、免稅手續辦理、通關等便利條件,簡化相關程式,提高捐贈物資分配送達效率。對執行突發事件應急任務中運送搶險救災以及捐贈物資的車輛,免收車輛通行費。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依法開展慈善募捐活動,簡化捐贈程式,建立捐贈款物接受、發放快速便捷通道,確保捐贈款物及時到位。
第二十三條【應急慈善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慈善組織、相關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力量運用專業化方式,開展應急慈善捐贈物資的裝卸、倉儲、運輸、分發等工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省級慈善信息統一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慈善組織、慈善服務的相關信息和數據資源,實現全省慈善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和共享套用,為慈善組織提供活動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誠信記載等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應當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發布慈善信息。慈善組織和慈善信託的受託人在其他渠道公開的慈善信息,應當與其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發布的慈善信息一致。
第二十五條【慈善組織信息公開的內容和原則】 慈善組織應當在省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章程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等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
(三)公開募捐、定向捐贈情況;
(四)慈善項目、慈善信託有關情況;
(五)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慈善組織公開慈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信息公開義務。
第二十六條【稅收優惠和免徵行政事業性收費】 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及時確認和公布具有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為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提供指導和便利。探索通過數據共享方式最佳化捐贈人稅收抵扣流程。
捐贈人向慈善組織捐贈實物、有價證券、股權、智慧財產權等,依法免徵權利轉讓環節的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各類慈善組織公益性建設和服務項目依法免徵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七條【政府支持慈善組織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導、幫助慈善組織發展,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通過孵化培育、人員培訓、公益創投、項目指導等方式,為慈善組織能力建設提供服務;
(二)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慈善組織向社會提供服務;
(三)對符合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則和範圍的慈善項目,可以由彩票公益金予以資助;
(四)為慈善組織依法興辦非營利性的醫療、教育、養老、托幼、助殘、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心理健康等機構提供支持,其用電、用水、用氣、用熱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
(五)支持有意願有能力的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設立基金會、慈善信託等積極參與慈善事業;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社區慈善】 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可以通過鄰里互助、志願服務、捐贈等形式,在本社區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
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因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需要在本社區募集財產的,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並將募集財產管理和使用等情況在本社區內公開,接受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民眾性互助互濟活動進行指導。鼓勵慈善組織與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合作開展有關慈善活動。
第二十九條【慈善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移動傳媒、戶外傳媒等媒體,應當開展慈善宣傳活動,鼓勵媒體預留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播出時間或者版面用於宣傳慈善組織活動、普及慈善知識、傳播慈善文化,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三十條【鼓勵社會力量提供便利】 鼓勵會展場所、體育場館、車站、捷運站、機場、公園、商場、景區等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為開展慈善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鼓勵和支持金融、審計、評估、鑑定、公證、法律服務等機構,為捐贈人、慈善組織、慈善信託等提供專業服務,並減免相關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優先救助】 為慈善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因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難,向政府相關部門或慈善組織提出救助申請的,政府相關部門或慈善組織應當優先予以救助。
第三十二條【慈善表彰】 本省設立“貴州慈善獎”,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
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予以表彰。
第三十三條【信用監管和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的內部治理、財務狀況、項目開展情況、信息公開以及履行本條例第九條的情況等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慈善違法案件相關處理情況。
第三十四條【騙取他人捐贈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提供虛假信息、虛構事實、誇大困難欺騙、誘導他人捐贈,或者募款金額達到上限,個人求助目的已經實現或者消失,但未主動申明不再繼續接受捐贈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一)未對個人求助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二)代為接受捐贈;
(三)未在顯著位置或者通過其他易於被公眾識別的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四)發現有虛構事實等違法行為,未立即停止服務,或者採取措施防止信息擴散;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處罰條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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