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規定》在1987.10.29由貴州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7.10.29
  • 實施時間:1987.10.29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築市場的管理,根據國家建築市場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我省從事房屋建築、土木工程、設備安裝、機械化施工的全民、集體企業和勘察設計及建設單位(含工程承包公司、房屋開發公司),都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我省各級城鄉建設部門,是基本建設的綜合管理部門和建築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要在堅持建築市場開放、搞活的同時,加強對我省建築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包設計任務,必須持國家計委、中央各部和省建設廳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證書(以下簡稱證書),並由城鄉建設部門按規定對設計契約進行驗審後,方準承包。
凡持有中央各部或外省頒發的證書,來我省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的,需先向省建設廳申請,領取許可證,並按規定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方可承擔任務。
第五條 省內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必須持技術資格等級證書(以下簡稱等級證書)、營業管理手冊和營業執照,方準承包。
第六條 省內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州、市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時,應持全部證、照到工程所在地建管站申請註冊,取得許可證後,方能承包工程,並不交保證金。
凡由國家統一調入的中央各部一級施工企業和省內一級施工企業,也應接受當地城鄉建設部門的管理,辦理申請登記。
第七條 省內建築施工企業出省承包工程,需持全部證、照向企業所在地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報省建設廳辦理跨省施工手續。
第八條 凡外省來我省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持下列證件到省建設廳登記驗證,再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州、市城鄉建設部門辦理許可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臨時營業執照,方可承包工程。
(一)其所在省的城鄉建設部門的外出證明信;
(二)等級證書、營業管理手冊(副本,複印件無效);
(三)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無效);
(四)其所在地建行出具的企業自有資金證明;
(五)稅務遷移證明;
(六)技術人員證件和職工花名冊。
第九條 外省建築施工企業承包我省境內建設工程,應向工程建設開戶銀行交總造價10%至15%的保證金,竣工驗收後退還。由國家指定性計畫調入的中央各部全民施工企業,只包工不包料或只提供勞務的企業,均不收保證金。
第十條 凡營業性質的園林、花木、綠化工程公司(隊)承包專業設計和施工任務,均需按規定由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凡無出廠合格證的產品,構件廠不準銷售,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不準購買和使用。313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擴大規模,突破概算。如確需修改初步設計時,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要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對列入年度基建、技措計畫的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持各項設計檔案和批准手續,按項目隸屬關係,到城鄉建設部門辦理項目登記,申請組織招投標,委託質量監督,並由有關部門對施工契約進行審鑒。
第十四條 招標投標應按項目隸屬關係進行分級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有關部門另定。
第十五條 承發包工程必須根據《經濟契約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契約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承發包契約條例》的規定簽訂契約,並嚴格履行。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總分包時,總包單位必須對工程質量、施工技術、工程費用、工期等全面負責。具體辦法應按建設部《建築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和我省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要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認真執行建設部《建築工程質量責任暫行規定》,執行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質量管理制度,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第十八條 除大中型工業、交通項目外,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都應向當地質量監督站辦理委託監督手續,並繳納監督費。地、州、市和其所在地的縣(市)質量監督站,原則上按項目隸屬關係來分工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設計、施工單位,一律在單位所在地建行開立賬戶,按規定辦理結算,接受財務監督。
對技改項目,開戶銀行也應嚴格執行基建程式和有關規定,加強對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竣工後應限期驗收,限期辦理工程決算,嚴格執行國家計委和建行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規定者,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一)對無證設計、無證無照施工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所簽契約無效,並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對越級承包任務的,責令停業清理,沒收非法所得,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三)對向無證單位發包工程、委託勘察設計和購買混凝土構件的建設單位,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所簽契約無效,經濟損失自負,並給予其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者以扣發獎金和必要的行政處分。
(四)無圖施工者,責令停工,經濟損失自負,並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五)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有非法出讓營業執照、證書、賬號、圖簽等行為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技術等級直至吊銷證書(包括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
(六)外省施工企業違反第八條之規定,未辦理承包工程許可證擅自承包工程的,所簽契約無效,並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經審查資質合格,補辦有關手續。對經營作風壞、質量低劣的,應清退出境。
(七)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在註冊登記和申請技術等級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企業情況發生變更不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處以二千元罰款,堅持不改的,降低其技術等級。
(八)因偷工減料,粗製濫造釀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承包單位,責令其停業整頓,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並由責任方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降低其技術等級直至吊銷證書和營業執照,並追究負有責任的設計、施工建設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九)對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的設計單位,處以設計費20_30%的罰款,扣發設計負責人該工程的獎金。如屬建設單位原因,要追究其負責人的行政、經濟責任。
(十)質量監督、招投標等管理人員,因瀆職造成質量事故,或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從嚴懲處。
(十一)有偷稅、漏稅、截留利潤行為的,按國家稅法規定限期補交稅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企業責任者的經濟、法律責任。
(十二)在承發包活動中,發包單位或基建人員,有索賄、要回扣,承包單位或經辦人員有行賄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並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十三)投標單位如有串通作弊,哄抬標價或採取不正當手段攫取任務者,責令其停業整頓,在一年或半年內不準在本地區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所有罰款,由被罰單位的自有資金支付。罰款和沒收的非法所得,一律上交國庫。
凡屬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或吊銷營業執照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其他部門配合。
其他處罰由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執行,其他部門配合。
建行、其他開戶銀行,應根據工商管理機關或城鄉建設部門的通知,執行停撥、凍結或劃撥罰款。
第二十三條 受罰單位如有不服,可在接到處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城鄉建設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請複議,逾期不提複議而又未繳納罰款者,通知銀行劃撥。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地、州、市、縣(特區、區)原有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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