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以下簡稱“兩費補貼”),是指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免費對符合《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失業人員進行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所需費用的補貼。根據《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辦法
  • 類型:條例條令
  • 所屬省份:貴州省
  • 對象:失業人員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工作,促進失業人員實現再業,根據《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以下簡稱“兩費補貼”),是指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免費對符合《貴州省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失業人員進行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所需費用的補貼。
第三條 失業人員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由勞動保障部門舉辦或批准認定的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兩費補貼”只撥付給職業介紹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不支付給個人。
第四條 在保證失業人員當年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兩費補貼”在當年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總額20%的額度內使用。
第五條 職業介紹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職業介紹機構為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免費辦理《貴州省失業人員失業證》並對其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免費提供了求職登記、職業指導、就業諮詢;中介服務的,按每人18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職業介紹機構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免費提供中介服務使其實現再就業的(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簽訂1年及其以上勞動契約),按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三)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免費進行檔案託管的,按每人每月12元標準給予補貼。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仍未實現再就業的,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給補貼,最長補貼期限不超過12個月。
(四)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因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確需進行網路維護、運行等費用,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範圍及標準:
(一)職業培訓機構免費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的費用,按每人8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完成職業培訓後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三)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因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確需進行網路維護、運行等費用,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憑失業人員花名冊、身份證複印件、《貴州省失業人員失業證》複印件及用人單位與失業人員勞動者,向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職業介紹補貼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審核意見向職業介紹機構撥付補貼。
第八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檔案由原所在單位移交給發放其失業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為託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或被停發失業保險金後,失業人員檔案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給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代為託管,同時告知失業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職業介紹機 構憑失業人員檔案移交證明及花名冊,向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失 業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檔案託管費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撥付補貼。
第九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業培訓的,需如實填報省統一格式的《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申請表》(表式附後),經發放其失業保險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發給省統一制發的《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優惠券》。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憑《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申請表》和《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優惠券》到勞動保障部門舉辦或批准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接受一次免費培訓。
第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完成職業培訓後需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由職業培訓機構向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後,進行職業技能鑑定。
第十一條 職業培訓機構憑已接受免費職業培訓的失業人員花名冊、《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培訓申請表》、《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培訓優惠券》、身份證複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及複印件、職業技能鑑定所(站)開具的職業技能鑑定結果、職業技能鑑定收費單據複印件等資料,向失業人員失業前參加失業保險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款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審核意見向職業培訓機構撥付補貼。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應免費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確需進行網路維護、運行等費用,按下列程式辦理:
縣(市、區、特區)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一次性申請補貼在2萬元以下的,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撥付;一次性申請補貼在2萬元以上(含2萬元)5萬元以下的,由縣(市、區、特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市(州、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州、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撥付;一次性申請補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由市(州、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經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貴州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縣(市、區、特區)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予以撥付。
市(州、地)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一次性申請補貼在5萬元以下的,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市(州、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撥付;一次性申請補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由市(州、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向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經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貴州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市(州、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撥付;
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舉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職業培訓機構申請補貼的,向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提出申請,經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貴州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貴州省社會保險事業局予以撥付。
第十三條 凡申請“兩費補貼”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機構,必須如實填報省統一格式的《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申請表》(表式附後)。
第十四條 為管好、用好“兩費補貼”,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及時掌握“兩費補貼”的使用情況,建立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規定,按時向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會計報表。
第十五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兩費補貼”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截留、侵占或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原《貴州省失業人員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補貼使用暫行辦法》(黔勞社廳發[2001]81號)同時廢止。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貴州省財政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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