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是貴州省人民政府1993年制定的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93年2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3年2月28日
  • 發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令
發布,全文,

發布

第1號
《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陳士能
1993年2月28日

全文

貴州省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濟機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使企業適應市場的要求,成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和經營單位,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以下簡稱《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貴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堅持政企職責分開,保障國家對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實現企業財產保值、增殖,落實企業的經營權;
(三)堅持責、權、利相統一,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企業和職工的關係,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把職工的勞動所得與勞動成果聯繫起來;
(四)發揮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和完善廠長(經理)負責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
(五)堅持深化企業改革與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強化企業管理相結合;
(六)堅持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的同時,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三條 企業中的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等組織以及全體職工都應當為實現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目標和《企業法》規定的企業根本任務開展工作。社會各有關方面都應當為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創造條件。
第二章 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 企業可自主選擇以下資產經營形式,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一)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確保上繳、超收分成、欠收自補”的原則,通過不同的承包方式,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
(二)股份制。除國家規定的仍採取國家獨資形式的少數企業外,大中型和重點國有企業,按照國家《股份制企業試點辦法》和《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可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小型國有企業,可以改為股份合作企業;新建或擴建企 業可組建成股份制企業;企業集團可通過參股控股,強化聯結紐帶;
(三)稅利分流。對試點企業實行統一所得稅率,暫不實行稅後分利,免交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四)租賃經營責任制。允許小型企業出租給企業、集體或個人經營;
(五)實行“一廠多制”。允許全民企業興辦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合資或合作企業;
(六)國家規定或認可的其它資產經營形式。
第五條 落實企業生產經營決策權。
除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凡限制企業生產經營範圍的規定一律廢止。經營範圍由企業自主決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於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後 ,應在15日內辦妥變更登記手續。
對國務院計畫部門管理的少數指令性計畫產品,由省計畫部 門編制下發產品目錄,並組織供需雙方簽訂契約或簽訂國家訂貨契約。除國務院和省政府計畫部門外,各地、州、市、縣及其他部門不得向企業下達或追加指令性計畫。企業有權不執行其他任何部門和地區下達的指令性計畫。企業在執行指令性計畫時,對沒有市場和物資供應、能源運輸沒有保證的指令性計畫,企業有權要求調整計畫,計畫下達部門不予調整的,企業可以不執行。
第六條 落實企業產品和勞務定價權。 除少數重要產品和法律規定的勞務定價由國務院物價部門和省政府物價部門管理外,其它產品和勞務價格全部放開,由企業自主定價。
第七條 落實企業銷售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在市場銷售的產品和指令性計畫產品外,其餘產品企業有權自主銷售。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畫產品或生產國家規定由特定單位收購的產品,企業有權要求與需方或者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簽訂契約,需方或收購單位不履行契約的,企業可以向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申訴,要求協調解決。解決不了的,企業可提請經濟契約仲裁機構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追究需方或者收購單位的違約責任。企業在完成指令性計畫後,超產部分有權自主銷售。企業按契約已生產的產品,需方或收購單位未按契約收購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
第八條 落實企業物資採購權。 除生產指令性計畫產品所需物資外,企業生產所需各類物資的供貨渠道、供貨單位、供貨形式、供貨品種、價格以及物資的調劑等,均由企業自主決定,自主簽定訂貨契約。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指定的指令性計畫之外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第九條 落實企業進出口權。
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申請進出口經營權。企業可以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企業和口岸從事進出口業務,並參與同外商的談判;可以通過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勞務,可以根據國家規定進口自用的設備和物資;經批准,可以興辦與外商合資、合作企業,或在境外辦廠、設立貿易機構和非貿易機構。
實行聯營出口的企業有權要求公開其出口產品的換匯成本和價格,也有責任向外貿企業公開其生產成本。按規定分配給企業的留成外匯,任何部門不得截留。企業的留成外匯和按規定應退還的稅金要及時全部返還給企業。有自營進出口權的企業其出口部分享有外貿企業的同等待遇。
有進出口業務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企業,對外承攬工程或勞務輸出的企業,有權自主確定出境人員和名額,並進行資格審查,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由外事部門辦理手續。企業領導人員出國,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其他人員出國(出境)由廠長(經理)決定。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經常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手續,實行一次性審批、一年內多次有效的辦法。在收到企業符合要求的報告材料後,應在 10 日內辦完有關於續。
凡有條件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均可通過省內外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公司、工貿公司採取委託代理、聯營、掛牌經營等辦法,直接開展進出口業務,享受與外貿企業同等的貸款利率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十條 落實企業投資決策權。
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籌措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自主向省內外企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
企業根據市場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地區發展規劃指導下,以企業留用資金和自籌資金進行的生產性建設,能夠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不受投資規模限制,由企業自主立項,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需要政府投資的,按有關規定,報同級企業主管部門、計委、經委批准;需要銀行貸款或者向社會發行債券的,報政府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審批或者由銀行審批;需要使用國外貸款的,按國家規定程式審批。 企業提出的基建、技改項目,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審批,並在 20 日之內依法辦理有關手續。逾期不辦的,視為同意,並限期給予補辦手續。工程竣工後由原審批部門會同主要投資者組織驗收。
企業以留利安排生產建設項目或者補充流動資金的,經同級財稅部門審查核實,稅務部門以當年所得稅率作為計算依據,可以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巳交納所得稅的 40% 稅款。此項退稅,作為企業的發展基金,可免交“兩金”。
企業視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具體比例參照省人民政府黔府發 (1991)36 號檔案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規定,企業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和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國有工業企業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免交“兩金”。
第十一條 落實企業留用資金支配權。 在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殖的前提下,企業稅後留用利潤中各項基金的比例和用途,由企業自主確定,報同級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
企業可以將生產發展基金、折舊費、大修理費和其他生產性資金合併用於購置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或補充流動資金。
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或者強令企業以折舊費、大修理費補交上交利潤。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按其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落實企業資產處置權。
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可以出租,也可以抵押和有償轉讓。對企業一般固定資產,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者以協商、招標和拍賣等方式進行有償轉讓,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一般固定資產和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的劃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必須全部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等生產性投入。
第十三條 落實企業聯營、兼併權。
企業有權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進行聯營、兼併或組建企業集團。也可以出資與其他企、事業單位組成新的經濟實體。
第十四條 落實企業勞動用工權。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主編制勞動用工計畫,自主決定招工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報同級勞動部門備案;自主決定用工形式,並通過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企業有權在定員、定額的基礎上,通過擇優上崗,實行合理勞動組合。企業的富餘人員,以企業內部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就業為輔。可以提前退休,也可以自謀職業。
企業在省內城鎮人口中招工,經同級勞動部門批准,可不受行政區域限制。企業因特殊工種、特殊崗位的需要,報省勞動部門批准,可以直接從農村人口中招工。
企業可自行招工或委託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組織招收。在全省範圍內固定工的調動,同所有制的由企業直接辦理調動手續;跨所有制的,企業辦理調動手續後,報勞動部門備案。
企業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有權解除勞動契約或辭退、開除職工。對被解除勞動契約、辭退、開除的職工,其待業保險金,由企業所在地待業保險機構按規定發給,勞動部門應提供轉業訓練和再就業服務。
第十五條 落實企業人事管理權。
企業必須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按照管人與管事、責任與權利相統一的要求,根據國家人事管理的有關規定,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企業黨政領導可以交叉兼職,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廠長和書記宜兼則兼、宜分則分,由上一級領導機關決定。
企業廠長(經理)由企業主管部門考核任免或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領導機關任免,必要時有條件的企業可實行招標聘任或由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廠級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請政府主管部門任免(聘任、解聘),或者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任免(聘任、解聘),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中層行政管理人員,由廠長(經理)任免。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對其他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實行聘用制和考核制。聘用的期限,根據崗位的不同,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可以打破幹部、工人的界限,從優秀工人中選拔聘用管理人員和科技人員。企業對急需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可以不受地區、城鄉、所有制和年齡限制,在省內外招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也可以從國外招聘。對招聘人員的手續,勞動、人事、公安等部門在收到企業報告後 10 日內 按照有關規定辦妥有關於續。逾期不辦的,視為同意,並限期給予補辦手續。
第十六條 落實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
企業按照“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不同企業可採用不同的勞動工資調控方法。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的企業,在相應提取的工資總額內,其工資、獎金分配,由企業自主決定;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企業,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長期經營性虧損又嚴重缺乏自我激勵、自我約束機制的企業,仍由國家計畫指標控制工資總額;自我約束機制健全的企業,工資總額由企業自主決定,由同級勞動部門考核其 增資幅度。
企業應根據職工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和實際貢獻,確定工資形式和檔次。企業調資、職工晉級升薪、降級減薪,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效益狀況及職工個人表現自主決定,不再參與國家機關統一調資。
企業在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以外,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在本企業內執行的專業技術職稱並明確相應待遇。對科技人員可以實行課題和項目包乾,按實際產生的效益計提報酬;對貢獻突出的,企業有權給予重獎。對供銷人員可以實行聯銷、聯利計酬。
第十七條 落實企業內部機構設定權。
企業機構(含企業內分支機構)的設定、撤併和人員配備,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實際需要自主決定。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要求企業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對已經按部門和單位要求設定的機構的保留或撤併,由企業自主決定。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落實企業拒絕攤派權。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有權拒絕各種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活動及攤派給企業的費用。各地、各部門對收費、罰款要嚴格按照國家、省政府的規定執行,公開標準,統一單據,搞好使用監督。今後開設新的收費、罰款以及集資等項目,必須報省政府審批,並接受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對攤派和變相攤派行為,企業可以向監察、審計部門檢舉、揭發或依法向法院起訴。對因攤派不成而以各種藉口對企業進行報復的單位或個人,各級政府要嚴肅追究責任。
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鑑定、考試、考核。
第三章 強化企業自負盈虧的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是承擔自負盈虧責任的主體。
企業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對債權享有權益,對債務履行義務;廠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盈虧負有直接經營責任;職工按照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對企業盈虧負有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健全和完善企業分配約束機制和監督機制。
企業必須依照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必須堅持“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實際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
企業每年必須從工資總額新增部分中提取不少於 10% 的數額作為工資儲備金,用於以豐補欠。企業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實物發放以及其他工資性收入,都必須納入工資總額。
企業的工資調整方案和獎金分配方案,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廠長及廠級領導晉升工資和獎勵,必須報同級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對弄虛作假,亂提工資、亂髮獎金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須及時予以制止和糾正,並追究廠長的責任。職工多得的不當收入,從發現之日起限期逐步扣回。
企業應自覺接受審計、財務會計及其它的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完善企業獎懲機制。
企業連續三年全面完成財政上交任務或全面完成承包任務,並實現企業財產增殖的,同級政府對廠長或者廠級領導給予相應獎勵,廠長或廠級領導的年收入可高於職工當年實際平均收入的 1-4 倍,具體辦法由同級勞動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虧損企業新任廠長及廠級領導,在規定期限內減虧或扭虧增盈的,按批准的獎勵辦法兌現獎勵。
各級財政部門要從企業上繳的超收分成和減少的虧損補貼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廠長獎勵基金,用於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廠長及廠級領導幹部。
企業經營性虧損一年的,應適當核減企業工資總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成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領取獎金;連續兩年虧損、虧損額繼續增加的,應核減工資總額,不得發放獎金,並根據企業崗位責任,降低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工資;連續兩年以上因經營管理不善繼續虧損的企業,其廠長須就地免職,並 3 年內不得調出。 經營性虧損企業在扭虧限期內不能奏效的,必須調整企業領導班子。企業因政策性原因影響效益或發生虧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給予相應的補貼或其它方式的補償。
有突出貢獻、完成生產經營任務好、受職工擁護的廠長,可以不受任職年齡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
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定期進行財產盤點和審計,做到賬實相符,如實反映企業經營成果。
企業應根據國家財政部門頒發的財務會計制度,編制年度資產負債和損益財務會計報表,報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審核。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算成本,提取折舊費、大修理費和補充流動資金。企業必須將潛虧轉為明虧,先掛賬,然後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變更和終止。
企業應根據市場需求,通過轉產、停產整頓、合併、分立、解散、破產、出售等方式,進行產品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企業的優勝劣汰。對企業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處理。
(一)轉產。除國家和省限制發展的產業和產品外,企業可根據市場需要自主決定轉產;
(二)停產整頓。企業發生嚴重經營性虧損時,可申請停產整頓,政府主管部門也可責令其停產整頓。停產整頓期限,小型企業一般不超過半年,大中型企業不超過一年;
(三)合併。政府可以決定和批准企業的合併。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提出的合併方案,應徵求合併各方的意見,經充分協商後,訂立合併協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間的合併,資產可無償劃轉,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企業承擔;
(四)兼併。同級政府可按產業政策引導企業進行兼併。企業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可以兼併其他企業,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企業也可以被其他企業兼併,被兼併企業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被兼併企業債務由兼併方承擔的,兼併方可與債權方協商,訂立分期歸還或減免債務的協定,財稅部門可酌情定期核減兼併企業的上交指標,銀行對被兼併企業的貸款,實行兩年停息、三年減半收息。
(五)分立。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可以將所屬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機構分立為新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成為獨立法人。企業分立時,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協定,劃分分立各方的財產的債權、債務等。分立方案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六)解散。企業嚴重經營性虧損、經停產整頓仍不能扭虧,又無法實行兼併、合併以及其他原因必須終止時,可以解散。企業的解散,在保證清償債務的前提下,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地、州、市、縣屬企業,由同級政府提出,報省政府批准;
(七)破產。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資不抵債,達到法定破產條件的,應依法破產;
(八)出售。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備案,小型國有企業,可以通過拍賣等方式出售產權。
企業的變更和終止,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核准登記等手續。
第四章 轉變政府職能
第二十四條 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
政府轉變職能和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應同步進行。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按照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提供服務、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確定企業財產保值、增殖指標。由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進行審查考核;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監督;
(二)確定企業財產收益分配方式。由財政、固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三)決定或批准企業的資產經營形式和企業的設立、合併、分立、終止、出售,批准企業提出的破產申請,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審理;
(四)抓好企業領導班子的建設,對廠長任職資格、工作實績的審查、考核,由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廠長的培訓教育由各級經委負責;
(五)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預,保護企業財產不受侵占,協助企業解決困難,由各級政府部門負責;
(六)為了保證在全省範圍內政策協調一致,並避免矛盾產生,除國務院下發的檔案外,國務院各部、委下發的檔案,如與省政府檔案規定不一致,收文部門應先請示省政府後再轉發實施。對各部、委已經下發而又需要統一協調的檔案,報省政府協調。
第二十六條 加強省級巨觀調控。
(一)搞好國民經濟發展預測,制定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引導企業發展方向和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
(二)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需求變化,提高信息手段的現代化水平,為企業決策提供信息諮詢服務,指導企業的產品結構調整和生產經營活動;
(三)充分運用信貸、財稅、價格等經濟槓桿和法律手段,調控市場、引導企業行為;
(四)制定財務、會計成本、價格及勞動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規範和完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體系。
第二十七條 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
除繼續大力發展商品市場外,還必須抓好生產資料市場、勞務市場、金融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和企業產權交易等市場的建設和培育,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法規 ,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平等競爭機制,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一)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應繳納部分,按全省統一的規定稅前提取,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職工個人承擔部分,執行省統一規定的標準,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代為扣繳。補充養老保險費,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金,記入職工個人賬戶,免徵工資調節稅。個人儲蓄養老保險金,由職工自願交納;
(二)建立和完善職工的待業保險制度。享受待業保險的人員主要有:破產企業的職工、被企業辭退的職工、企業終止和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對需要學習專業技能的待業職工,勞動部門可以從待業保險基金中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給予適當支持;
(三)建立和完善職工工傷保險制度和其他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按行業或企業工傷風險程度、傷亡事故及職業病發病過程中的費用,實行差別費率;醫療保險實行醫療費用由國家、企業、個人三者合理負擔的制度;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向企業籌集,並予調劑使用;
(四)加強對全省社會保障工作的領導,由勞動部門負責統籌協調。
第二十九條 為企業提供社會服務。
各級政府要在加快能源、交通、郵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加快發展教育、醫療、住房、供水、供氣、供熱等方面的公益事業,逐步建立健全城鎮社會化服務體系。
各地、州、市要建立和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和資產評估、職業介紹、勞動仲裁等社會服務組織。
第三十條 維護企業合法經營權。
政府部門要精兵簡政,壓縮機構,減少冗員。採取“撤、並、轉、分、改”辦法,撤銷、合併一些重複設定的企業管理部門,實行“小機關、大服務”。政府部門和全社會都有責任和義務自覺維護企業的經營權,保障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干擾,並為企業解決困難搞好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發展第三產業。
(一)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利用自有資金和現有設施,組織富餘人員興辦和開發第三產業經濟實體,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經稅務部門審批可享受一年免徵營業稅、二年免徵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的優惠;
(二)扶持開辦的第三產業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發展方向;用國有資產扶持開辦第三產業,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資產價值進行合理評估,對資產進行產權登記;並實行有償支持為主、無償支持為輔的原則。企業興辦的第三產業要創造條件與原企業分離,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
(三)鼓勵企業富餘人員,經所在企業同意,自願組合、自籌資金合作合夥興辦第三產業。企業因安置富餘人員到第三產業而減員的,其工資總額不變;全民職工到企業所辦的第三產業單位工作,保留其全民職工身份,並繼續享受全民企業勞動保險、退休等待遇;
(四)可運用企業兼併等方式,將虧損的工業企業轉為第三產業;
(五)打破部門、地區、行業和所有制界限,鼓勵工商、工貿結合,發展第三產業企業集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條例》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應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要給予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國家和省指令性計畫產品目錄以外追加指令性計畫,強令企業執行的;
(二)干預或截留企業產品、勞務定價權的;
(三)以封鎖、限制或者其他歧視性措施,侵犯企業物資採購權或者產品銷售權的;
(四)截留自營進出口企業權利,限制和干預自營進出口企業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平調、挪用、擠占企業留成外匯的;
(五)干預企業投資決策權和項目立項的;無故拖延企業投資審批手續或審批企業投資項目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截留或無償調撥、硬性集中企業留用資金的;干預企業在規定範圍內自主處置資產的;
(七)干預或截留企業勞動用工權,硬性規定招工時間、條件、方式、數量,干預企業依法辭退、開除職工和解除勞動契約的;
(八)未依照法定程式和條件任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或干預廠長行使企業內部人事任免權的;
(九)干預或截留企業工資、獎金分配權,硬性規定企業內部分配形式,強令企業對職工進行獎勵、晉級增薪的;
(十)強令企業設定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級別待遇的;違背規定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考試、考核的;
(十一)非法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進行攤派的;違反規定的審批程式擅自設立收費、罰款、集資項目的;對拒絕攤派的企業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十二)對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不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失職、瀆職的。
第三十三條 企業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政府有關部門應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追究廠長及其他廠級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並給予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執行指令性計畫,或者不履行經濟契約,長期拖欠貸款的;
(二)對國家直接定價的產品,擅自提價的;
(三)對應報批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不按規定報批,擅自立項和開工建設的;
(四)因決策失誤或管理不善,使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或抵押企業關鍵設備、成套設備、重要建築物,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失的;
(六)濫用勞動用工權、人事管理權和工資、獎金分配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七)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亂髮工資、獎金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發工資、獎金的;
(八)違反財務制度,不提或者少提折舊費、大修理費,少計成本或者掛賬不攤,造成企業利潤虛增或者虛盈實虧的;
(九)將生產性折舊費、大修理費、新產品開發基金等生產性資金和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所得收入用於發放工資、獎金或增加集體福利的;
(十)在企業變更、終止過程中,因管理不善,或者使用非法手段處置企業財產,造成損失的;
(十一)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給用戶或消費者造成生命、財產損失的;不依法納稅,偷漏稅款的;
(十二)其他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濫用經營權,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與《條例》一併實施。《條例》有明確規定,本辦法未提及的,遵照《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前,本省制定的政府規章及有關的政策性檔案內容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國務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原則適用於全省地方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勘探、建築安裝、商業、外貿、物資、農林、水利、科技等企業。
第三十七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地、州、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檔案或實施意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貴州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省經濟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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