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等5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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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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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對涉及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下列法規作出修改:
一、貴州省統計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中的“及方案”。
二、貴州省燃氣管理條例
1.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燃氣企業必須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併到市、州建設行政部門取得燃氣企業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2.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七項以及第四十八條中的“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三、貴州省殯葬管理條例
1.刪除第八條第二款。
2.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殯葬服務業,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遺體在殯儀館、火葬場、殯儀服務站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未結案或者特殊情況需要逾期的,應當經司法機關或者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
“司法機關或者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四、貴州省文物保護條例
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
五、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
刪除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不足600公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五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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