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介應當加強對節能的輿論引導和監督,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倡導節能新風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
- 時 效 性:有效
- 頒布時間:2003-09-28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法規信息,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節能管理,第三章 節能技術進步,第四章 節能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修訂的條例全文,審議意見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報告,
法規信息
【實施時間】2004-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
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
(2003年9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04年5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規條款修改案》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約能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符合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節能規劃,強化節能管理,合理調整產業結構和能源消費結構,推進節能技術進步。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研究、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和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合理利用不可再生能源。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節能宣傳和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或者節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用能單位建立節能獎勵制度,對在節能工作中取得節能效益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八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的原則,定期制定、公布本省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並實行分級考核和監督管理。
重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制定,實行聽證制度。
生產耗能較高產品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的規定,制定能源消耗定額,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九條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
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項目,依法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項目建成後,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要求的,不予驗收。
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節能篇(章)。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對節能篇(章)進行評估。
第十條 禁止引進、新建、擴建國家明令禁止的技術落後、耗能過高、嚴重浪費能源的工業項目。
第十一條 用能單位應當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和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制度。
用能單位應當做好主要耗能設備的運行管理和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設備的能耗指標應當達到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主要耗能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通過用能單位的節能培訓,並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的用能單位為重點用能單位。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在能源利用、產品能耗限額、能源計量和能源消費統計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第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節能監測機構或者具有節能監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以下統稱節能監測機構)對用能單位進行節能監測。被監測單位不得拒絕監測。
受委託的節能監測機構應當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客觀公正的監測報告,其監測所需費用由委託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從同級政府安排的節能資金中列支,不得向被監測單位收費或者強制提供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 能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的約定向用能單位提供能源。
電力、煤氣、煤等能源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無償向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提供能源或者實行包費制。
第三章 節能技術進步
第十五條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省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研究、開發先進節能技術的重點和方向,定期向社會發布節能技術和產品目錄,組織實施節能示範工程。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培育和規範節能技術市場,發揮節能技術服務機構的作用,加速節能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
用能單位有權自主選擇節能技術服務機構及其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在工程項目或者其他產品設計中,不得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省建築節能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建築物的設計、建造應當遵守建築節能的有關標準,採用節能型的建築結構和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合理用能規劃,推廣新能源、清潔燃料,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燃煤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發展集中供熱、熱電聯產。
在規劃集中統一供熱的區域內,有計畫有步驟對原有分散供熱鍋爐逐步改造或者淘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能源發展規劃,推廣使用沼氣、省柴節煤灶等農村節能技術,鼓勵開發利用水能、太陽能,營造速生薪炭林。
第四章 節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支持節能示範工程、節能推廣項目和開展節能宣傳、培訓、監測等工作。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應當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節能科技開發、技術改造、教育培訓等。
第二十二條 企業用於節能的技術開發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鼓勵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速設備折舊,實施節能設備更新改造。
第二十三條 採用熱電聯產和利用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等低熱值燃料及煤層氣、餘熱、余壓生產電力、熱力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交上網配套費,符合有關條件的不參與調峰;對其生產的電量,電網經營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優先購買。
第二十四條 支持有關行業協會、社會團體為用能單位提供節能信息、諮詢等服務,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節能的意見和建議,開展專項節能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固定資產投資審批和管理部門責令設計、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造成較大損失的,依法追究設計、建設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投入生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仍不治理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監測單位拒絕接受監測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實行強制監測,並通報批評。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節能監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節能監測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一)向被監測單位收取費用或者強制提供有償服務的;
(二)偽造、塗改、出借、轉讓節能監測資格證書的;
(三)提供虛假節能監測報告的。
第三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13年9月27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貴州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二十五件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建設節約型社會,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節約能源(以下簡稱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從能源生產到消費的各個環節,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管理、能源使用和節能技術的開發、利用等活動。
第四條節能工作遵循統籌兼顧、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推進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即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主管全省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和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綜合協調和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民的節能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檢舉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刊播節能公益性廣告等進行節能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營造節能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到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將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評價的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章 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節能議事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組織推動本地區節能工作,研究解決節能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具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按照程式報上一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全省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編制本行業的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並組織實施。行業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畫應當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備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和地方節能強制性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工業、能源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公布的淘汰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及實施方案要求,制定年度淘汰計畫,監督用能單位按照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實施淘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改進和規範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向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能源統計資料。
省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定期向社會公布各市、州及主要耗能行業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等信息。
第十四條實行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引導合理、節約用電。
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
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准建設。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的許可權,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執行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按照項目設計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八條建立並完善節能服務體系。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活動,開展節能知識宣傳和節能技術培訓,提供節能信息、節能示範和其他公益性節能服務。
節能服務機構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第三章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第十九條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定期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利用狀況分析等基礎工作,推行先進的節能技術和信息化管理模式,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條 鼓勵工業園區按照能源梯級利用的原則採用熱電聯產方式集中供熱。
已建成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供熱區域內,逐步淘汰原有分散供熱鍋爐。
第二十一條生產單位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開展單位產品(工作量)能源消耗核算,努力降低單位產品能耗,實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生產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和運營的節能工作,加強電力需求側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實施有序用電,減少無功損耗,降低線損和配電損失,提高電能利用效率。
電網企業應當與已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簽訂併網協定和購電協定,並為其提供接入、計量、結算等上網服務。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以及清潔、高效和符合規定的熱電聯產機組與電網併網發電運行,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併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和資源綜合利用發電機組發電企業富餘需上網的電量,上網電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築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遵守建築節能標準。國家尚未制定建築節能標準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全省建築節能發展水平,組織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及其配套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查驗,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註明建築節能落實情況的內容,對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五條鼓勵構建結構合理、布局最佳化、功能配套、運作高效的現代化道路運輸物流網路體系,提高運輸效率和車輛實載率,降低空駛率。
第二十六條鼓勵道路運輸企業開發和使用清潔燃料和石油替代燃料車輛,新投入或者更新營運車輛時,優先使用清潔燃料或者石油替代燃料車輛。
第二十七條鼓勵有條件的城市或者城市之間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合理布局城市公共運輸、道路客運交通樞紐,加強與鐵路車站、機場之間的有效銜接,提高運輸效率。
第二十八條加快普及推廣農村戶用沼氣、大中型沼氣工程等生物質能和太陽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推廣省柴節煤爐灶、節能燈和新型高效燃料技術等農村生活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引導農民使用高效節能農業機械產品。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老舊農業機械設備和漁船裝備。
第三十條推進農村節能型住宅建設,加大對農村建築使用節能材料和節能技術知識的推廣和宣傳力度,組織對農村建築設計、施工人員進行節能材料、節能技術知識的套用培訓,為農民新建住宅提供節能技術諮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納入各級機關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負責。
第三十二條公共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能源資源消耗統計、能源審計、能效公示、既有辦公建築節能改造等工作,嚴格執行能源消耗定額管理制度和強制或者優先採購節能產品制度,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第三十三條公共機構加強對本單位公務用車、空調、電梯、照明、辦公設備等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管理,制定節能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診斷和改造,提高運行效率。
第三十四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以上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為本省重點用能單位。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統計部門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名單。
第三十五條 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實行分級管理。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以上標準煤用能單位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以上不滿1萬噸標準煤用能單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監督管理。
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將年度節能目標任務分解下達到重點用能單位,簽訂節能目標責任書,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情況指導、監督和考核,定期公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
第三十六條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年度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分級考核,將考核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條重點用能單位制訂年度節能計畫,建立健全能源管理體系和有效的激勵機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每年按規定向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能源利用狀況包括能源消費情況、能源利用效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內容。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設立能源管理崗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聘任能源管理負責人,並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能源管理負責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用能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組織編寫本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提出本單位節能工作的改進措施並組織實施。能源管理負責人應當接受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的節能培訓。
重點用能單位加強能源計量統計工作,配備統計人員及符合要求的能源計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消費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逐步推行能源計量數據線上採集、實時監測,定期開展能耗數據分析。
第三十八條省、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和節能目標考核未通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並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條鼓勵重點用能單位加快實施能量系統最佳化、餘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燃煤鍋爐(窯爐)改造、節約替代石油等重點節能工程。
第四十條年綜合能源消費總量3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標準煤的用能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比照重點用能單位進行管理。
第四章節能技術進步
第四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推進節能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組織實施重大節能科研項目、節能示範項目和重點節能工程。
第四十二條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節能技術、節能產品的推廣目錄,引導用能單位和個人使用先進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節能技術研究開發作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點領域,支持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節能技術套用研究,開發節能共性和關鍵技術,促進節能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
第四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發利用煤層氣、頁岩氣、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能源,開展節能信息和技術的交流合作,進行技術創新。
鼓勵企業創新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進行節能技術改造。
第五章保障和激勵措施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範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和開展節能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重點用能單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節能科技開發、技術改造、教育培訓等。
第四十六條加快推行契約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對節能服務企業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資金獎勵和稅收扶持。
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產品生產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推動和引導社會有關方面加大對節能的資金投入,加快節能技術改造。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套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獎勵制度,對單位內部在節能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九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購買和使用能源效率等級較高或者有節能認證標誌的用能產品,採用高效照明、高效電機、蓄能設備等節能技術和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實施節能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監督被監察單位執行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指導被監察單位合理用能;
(三)受理節能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並組織調查;
(四)依法查處違反節能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行為;
(五)履行法律、法規等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二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印或者摘錄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財務賬目等資料;
(二)要求用能單位就監督檢查事項所涉及的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
(三)根據需要對有關產品、設備、資料、場景等進行錄像、拍照;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三條 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節能監督檢查,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非法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泄露監督檢查對象的商業秘密;
(三)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從事節能諮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重點用能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實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拒不提供有關資料,或者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證據,隱瞞事實真相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或者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業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准建設的;
(二)干擾監督檢查對象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向監督檢查對象收取費用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對違反有關節能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已經依據節能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不再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8日貴州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民政府提請審議《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省十一屆人大財經委將《條例(草案)》分別發往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貴州電網公司、水鋼、開磷集團等6個重點用能單位徵求意見,並召開法規論證會,聽取了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住建廳、省交通廳等12個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省十二屆人大財經委開展了專題調研,並於4月28日召開第2次委員會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3年9月《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對推動我省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節能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能法》)進行了修訂,在節能監督管理職能、節能調整範圍等方面都重新作了規定和增加了新的內容。《條例》與修訂後的《節能法》已不相適應;二是我省工業強省和城鎮化帶動戰略不斷推進,對我省節能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三是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工作還存在薄弱環節,節能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這些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因此,重新制定條例十分必要和迫切。《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貴州實際,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將第五條第一款中“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修改為“組織編制和實施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年度節能計畫”。 2、在第九條第二款末增加“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完善能源管理標準體系”。 4、將第十二條第二款中“及時”修改為“應當”;第三款“統計部門”前增加“人民政府”。 5、將第十五條“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意見進行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修改為“項目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執行節能審查意見。” 6、在第十七條“用能單位”後增加“應當”。 7、將第十九條中“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責令限期治理。”修改為“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照許可權責令限期治理。” 8、在第二十條第二款“電網企業”後增加“應當”。 9、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刪去第二款。 10、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5000噸至10000噸”修改為“5000噸以上不滿10000噸”;第三十八條中“3000噸至5000噸”修改為“3000噸以上不滿5000噸”。 11、將第三十九條中“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 12、在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後增加“與創新”三字。 13、在第四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鼓勵企業參與節能量交易和碳交易,推進節能市場化。” 14、刪去第四十八條中“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一句。 15、刪去第四十九條。其餘條文序號順延。 16、將第五十條中“監察”修改為“監督檢查”。 17、刪去第五十六條中“被監察單位”幾字。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建設等”幾字刪去。
2、在第五條中的“開發”前增加“研究”。
3、在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培訓”前增加“節能”。
4、在第十六條中的“開發”前增加“研究”。
5、在第二十條中的“清潔能源”前增加“新能源”,將“有條件的城市”修改為“有條件的地方”。
6、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能源發展規劃,推廣使用沼氣、省柴節煤灶等農村節能技術,鼓勵開發利用水能、太陽能,營造速生薪炭林。”
7、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情節嚴重”調整到“逾期不治理”之後。
8、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一)項刪去。
9、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4年1月1日”。
本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和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議意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第二款中的“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統計、建設等”幾字刪去。
2、在第五條中的“開發”前增加“研究”。
3、在第十一條第三款中的“培訓”前增加“節能”。
4、在第十六條中的“開發”前增加“研究”。
5、在第二十條中的“清潔能源”前增加“新能源”,將“有條件的城市”修改為“有條件的地方”。
6、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能源發展規劃,推廣使用沼氣、省柴節煤灶等農村節能技術,鼓勵開發利用水能、太陽能,營造速生薪炭林。”
7、將第二十八條中的“情節嚴重”調整到“逾期不治理”之後。
8、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一)項刪去。
9、條例的施行日期明確為“2004年1月1日”。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