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大包乾體制

財政大包乾體制是1971~1972年國家對省、市、自治區實行的財政體制的一種辦法。1971年3月,財政部頒發《關於實行財政收支包乾的通知》,決定自1971年起,實行定收定支,收支包乾,保證上繳(差額補貼),結餘留用,“一年一定”的體制,簡稱“財政收支大包乾”辦法。

主要內容是:
一、隨著中央企業,事業單位的下放,相應地擴大地方財政收支範圍,國家的財政收入和支出,除了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企業收入,關稅收入和中央部門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設、文教行政、國防戰備、對外援助和國家物資儲備等支出以外,其餘都劃歸地方財政,由地方負責管理。
二、地方預算的收支指標,由省、市、自治區提出建議數,經中央綜合平衡 核定下達。中央核定的省、市、自治區預算收支指標,收入大於支出的,包幹上繳中央財政(按絕對數包幹上繳,不再按比例計算);支出大於收入的,由中央政財按差額包乾給予補助。
三、上繳和補助數額確定以後,一般不作調整,地方要保證完成上繳任務,中央要按確定的數字給予補助。
四、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地方收入超收或支出結餘,都歸地方支配使用,如果發生短收或超支,由地方自求平衡。
這個辦法執行了兩年就執行不下去了,根本原因是“文化大革命”搞得經濟很不穩定,大部分地區無法包下去,只好停止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