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財政稅務志

《上海財政稅務志》是1995年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上海財政稅務志
  • 作者:王渭泉
  • ISBN:9787806180549
  • 出版社: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1995年
  • 開本:16
目錄,財政體制,

目錄

序 凡例
總述 大事記
第一篇財政體制
第二篇財政收入
第三篇財政支出
第四篇財政管理
第五篇稅捐厘賦
第六篇稅務管理
第七篇涉外財稅
第八篇科研教育
第九篇組織人事
第十篇特記—租界財稅
第十一篇文獻資料
編後記
上海財政稅務志編修人員名錄
著作權頁

財政體制

概述
清代,財權高度集中,設戶部(後改度支部)統管全國收支。各省設布政使,負責租稅徵收、錢款出納,中央與地方沒有劃分權力。清末,民治觀念日盛,籌備立憲,頒發自治章則,上海曾一度劃分收支項目,整理過地方財政。
中華民國成立後,地方財政才逐步建立起來。民國2年(1913年)春,北洋政府初頒《劃分國家稅地方稅法草案》和《國家政費地方政費標準案》。在財政管理上,推行“國地分稅、自收自用”體制,開始建立地方的財政體制。民國16年7月7日,上海特別市政府成立後,根據國民政府第一次全國財政會議精神,執行中央、省(市)、縣三級財政管理體制,但劃給地方的是一些小稅種和雜捐,地方財政收入較少。日偽時期的上海財政體制,從民國26年11月日軍侵占上海成立偽上海市大道政府後,實行市級自收自支財政,後又改為自收自支加上級補助的體制。抗日戰爭勝利後,上海市執行國民政府財政部恢復戰前的三級財政體制。到上海解放前夕,上海市的財政管理體制因受時局、經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各項制度實際執行情況較差。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上海市各個時期財政管理體制的確定,是按照社會主義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的矛盾,調節財力運行中各方面的責、權、利關係。同時,根據國家的政治、經濟任務為基點,協調各方面的分配關係。在財力安排上,既保證重點,又照顧一般。建國初期,解放戰爭還未結束,大片新解放區的經濟要恢復,中央人民政府為平衡全國財政收支,穩定物價,保障革命戰爭的勝利,採取了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財政管理體制,這是上海市在比較長的時期內實行的主要體制。以後,隨著全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財政管理體制也不斷進行了調整和改進。上海市的財政管理體制,從1949~1990年,經歷了從“統收統支”到“比例分成”,又過渡到“財政包乾”的過程。
1949~1957年,實行統收統支體制。解放初期,上海市徵收的各種稅收收入直接解入中央金庫,只留給地方一些零星收入,地方靠開徵公用事業費等附加收入以抵充支出。這種體制的特點是“收支兩條線”,財政收入同支出不發生直接聯繫。1951年以後,統收統支體制有過不同程度的改進。隨著全國財政經濟狀況開始好轉,財政分配按中央、大區和省(市、自治區)三級進行劃分。1954年改按中央、省(市、自治區)、縣三級建立管理體制,劃分收支範圍。這一時期,中央對上海市的預算收支管理,在劃分收支、分級管理的原則下,實行“以支定收、一年一定”為主要特點的統收統支體制。
1958~1987年,實行各種形式的比例分成體制。1958年以後,隨著國民經濟的恢復和各項事業的發展,特別是第一個五年計畫的完成,中央對經濟和財政體製作了重大改革,下放企業、下放財權、下放計畫和物資管理許可權,試行“以收定支、固定比例分成”的體制。中央企業下放後,收入納入地方預算,各項支出除基本建設支出、增撥流動資金和重大自然災害救濟費仍由中央撥款外,其餘經常性的經費都列入地方財政支出,以1957年的收支為基數,以支出占收入的比重為固定分成的比例。1959~1970年,實行“收支掛鈎、總額分成、一年一定”的體制。這種體制,以中央核定的地方財政支出占中央核定的財政收入的比例作為分成比例,一年核定一次,年終決算,按實際收入和核定的分成比例計算地方的分成收入,使地方財力與完成收入任務掛鈎。1971~1975年,實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的體制。1971年曾一度實行過“收支包乾”的體制,這種體制把超收節支都留給地方,短收超支也由地方承擔。實行以後,因中央財政機動餘地較小,所以在1972年又改為超收1億元以內的歸地方,超收1億元以上的一半留給地方,一半上繳中央。1974年再次改為“固定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體制。1976~1984年,重新實行“收支掛鈎、總額分成、一年一定”的體制,並保留了固定分成和超收分成的辦法,加重了地方的權責,同時也給地方一定的機動財力。1985~1987年,改變為“核定基數、總額分成”的體制。在實行這一體制時,財政部對上海的財政收支範圍、收支基數都作了調整,增加了15億元支出基數,地方財力比上一年度有較多的增長,對上海市進一步改善城市設施和投資環境,加快上海的對外開放和發展經濟提供了財力支持。
從1988年起,實行財政包乾體制。1988年,中央對上海的財政體製作了較大的改革,經國務院批准,自這年起,實行“基數包幹上繳、一定五年”的體制。以1987年實際完成的收入165億元為基數,在1988~1992年,每年定額上繳中央105億元,前3年超收的部分全部留給上海,後2年收入超過165億元的部分與中央對半分成。這一體制是中央對上海的改革開放在財力分配上的又一次重要支持。
對區、縣的財政管理體制,按照中央對上海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同樣經歷了從“統收統支”、“比例分成”到“財政包乾”的過程。由於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較大的市屬工業企業集中由市統一管理,大部分市政基礎設施由市統籌安排,加上計畫、經濟管理體制比較集中等原因,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區級財政一直未能完整形成。在對區的預算收支管理上,基本上採取了“收入上繳、支出下撥”的辦法。60年代以後,雖曾採取過多種形式的分成辦法,但因收支指標是由市核定的,區級財政的機動餘地很小,實質上仍然是一種“統收統支”的體制。1985年以後,隨著區的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區的財政收支占全市財政收支的比重分別從1976年的6.2%和7.4%,上升到1985年的13%和9.8%,財政管理體制的改革也逐步進行。1985年採取了“核定基數、固定留成加增收分成”的體制,1987年改為“收支掛鈎、總額分成”的體制;1988年為了與中央對上海市的財政體制相適應,對區也實行了“包幹上繳”的體制。上海市對縣的財政管理體制,由於各縣的收支範圍比較固定,縣財政是中央明確劃分的一級財政,因而在各個時期,隨著中央對上海市採取什麼樣式的體制,市對縣也採取什麼樣式的體制,以調動縣級財政增收節支、當家理財的積極性。
42年來,中央對上海市實行的財政管理體制,為支援全國、發展上海提供財力作出了貢獻。但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實行統收統支或留成比例很低的總額分成體制,留給地方的財力較少。1949~1990年,上海市地方財政收入(預算內,以下同)總計為3911.79億元,其中上解中央支出3283.66億元,占83.94%,地方分成628.13億元,占16.06%。在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模式下,地方財政的財源本來就比較狹窄,上解數額又大,而財政支出的再分配又包括了全市的各個方面,上海是一個現代化的大都市,經濟貿易、科教文衛、市政設施都需要財力支持,這就形成了長期來地方財政收入有限與財政支出需求日益增長的矛盾,一度影響了上海生產發展的後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