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
(一)證券稅收的一般框架
在這些證券稅種中,
證券交易稅和證券
所得稅是較具代表性的兩個稅種,居比較引人注目的地位。根據對這兩個
稅種的不同做法,世界各國的證券稅種可分為兩大類:一是以日本等亞洲國家為代表的,既徵收
證券交易稅,又徵收證券
所得稅;二是以美國等國家為代表的,以徵收證券
所得稅為主,對於證券交易 稅,則以"有損資本流動"為由,停徵或少征該稅。
(二)我國證券稅收框架的不完善性
功能
證券稅收與其他稅收一樣,是
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以
證券交易印花稅(實質是對證券交易環節的課稅)為例,1991年至1997年,滬深股市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總額達到454億元,其中1997年一年提供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就達到237億元。這一年裡,滬深股票共成交3萬億元以上,其中有四個月以0.6%(雙向)的
稅率計征印 ;花稅,餘下月份以1%(雙向)計征。從市場發展趨勢看,我國
股票成交金額將快速遞增,相應地,
證券交易印花稅也將呈增長趨勢,其對
國家財政的貢獻也日益突出。
(三)控制交易成本,促使投資者延長持有證券的周期。 證券交易稅的改變,直接影響投資者的
交易成本。當其提高時,將促使投資者延長持有證券的周期,從而起到抑制
投機,鼓勵投資的作用。在
所得稅方面,大多數國家對不同持有期限的證券出售所得有不同的規定。如:德國對長期性
資本利得(6個月以上)免稅,但
投機性資本利得全數課稅;瑞典對長期性的資本利 ;得(持有2年以上)60%免稅,而短期性資本利得全數課稅;芬蘭、挪威、前聯邦德國分別只對取得證券後5年、2年和6個月內將其出售所得的利得徵稅。
上述國家的規定使投資人在買入證券後,傾向於一直持有到所規定期限以上才考慮賣出。但美國在這方面的規定是一個例外,美國從1986年起,規定
資本利得不論是長期還是短期持有的,皆視為一般所得金額課稅,因為美國政策制定人認為"鎖定現象"(即投資人傾向於持有證券的現象)有礙
資本流動,會降低 ;
市場效率,從而妨礙資本的最佳化配置。這使我們看到,延長持有證券周期一般具有鼓勵投資的作用,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持有證券周期過長,也是不利於
市場效率的。
(四)維護社會公平。
證券稅收的這一功能主要體現在
所得課稅和財產課稅上。
累進稅率的證券
所得稅主要調節不同納稅人的收益所得水平,能緩解利益分配懸殊,維持社會公平。
財產稅對某些所得財產(無收益所得的財產)徵稅有彌補
所得稅不足的功效,是實現"叄代無富翁"的保證。
功能缺陷及完善
正因為不同
稅種功能的差異,一套
證券稅制的功能發揮如何,則必然取決於其稅種的設立,如果稅種設定不完善,則稅制的功能發揮必然也存在缺陷。
我國證券稅收功能發揮的不均衡性證券稅收,在增加
財政收入、
巨觀調控上都起到了應有的作用。但細細分析,我國證券稅收的功能發揮,集中體現在增加
財政收入和控制
交易成本上,而對於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則顯得有所不足。
我國證券稅收這種功能發揮的不均衡,主要源於
稅制結構的不完善性。從附表一所示可見,既然我國證券稅收以
流轉課稅為主,則其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相對較弱。由於流轉稅中的
交易印花稅也未形成體系,其調節資金流向的功能也相應受到限制。
隨
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迅猛增加,其在中央和
地方財政收入的地位也日益增強。1997年1月1日起,
證券交易印花稅在中央和地方財政間的分享比例由"五五"改為"八二",1997年證券交易印花稅劃歸中央的部分為202億元,占整箇中央稅收收入比重的4.74%。同年,源於股市以及上市
股份制企業繳納的稅收已占上海市財 ;政收入的20.8%,上海股市實現稅收120.25億元,其中
證券交易印花稅111.37億元,
上市公司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2.3億元。來自證券機構的營業稅及
企業所得稅6.58億元。
在我國,
證券交易印花稅控制
交易成本的功能非常明顯。
證券交易印花稅調高,則提高每一次買賣證券的
交易成本,能有效控制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欲望,促使投資者延長證券持有周期。在我國現狀下,以交易稅(
印花稅)為主的稅制,符合國情,因為
證券交易稅控制證券
交易成本的力度,遠遠大於
所得稅和
財產稅。眾所周知,證券
交易成本由
手續費和印花稅組成,其中手續費在不少情況下或明或暗是可以機動的,而印花稅則具有固定性,不會輕易變動。這樣在司空見慣的股市"對敲"行為中,印花稅就成為這一行為的主要成本,成為主管部門控制"對敲"行為的有力工具,它對"做莊者"的約束力,要遠遠大於 ;對一般投資者的影響。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如果印花
稅率調到較低甚至取消,將刺激大量"對敲"行為的出現,這顯然不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現況。
證券交易印花稅自設立以來,
稅率經過多次調整。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政府參照
香港證券市場的做法,制定了"關於對
股權轉讓和個人持有
股票收益徵稅的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在深圳市內書立股權轉讓憑證(包括
上市股票和企業內部的股票買賣、繼承、贈與、分割時書立的書據)的單位和個人從當年7月1 ;日起均由賣出股票者按
成交金額繳納0.6%的印花稅。1990年11月30日,深圳市又規定對股票購買方也徵收0.6%印花稅。1991 年6月1日,根據當時市場情況,深圳市的印花稅減半徵收。同年10月,上海市也
開徵股票交易印花稅。
1997年5月,由於當時
證券市場行情過度火爆,風險持續累積,已出現過度投機的跡象,國務院決定將
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由0.3%調整為 0.5%,在該措施及其他一系列舉措共同作用下,證券市場迅速降溫,出現了調整行情。從中可以看出,
證券交易印花稅是管理層調控股市的主要措施之一,其對
證券市場的影響是??nbsp;當大的。
我國證券
稅收調節資金流向功能主要表現在:在證券印花稅上,對股票買賣雙方各徵收0.5%的印花稅,但對
債券、
國庫券等轉讓暫不徵收印花稅;在
所得稅上,為鼓勵支援國家建設,對個人獲取的國庫券利息、國家發行的金融
債券利息免徵
個人所得稅。上述規定起到了引導資金投向國庫券、
金融債券的作用。但 ;與前面兩個功能相比,我國證券稅收調節資金流向功能顯得相對薄弱。其原因主要是:
1、證券印花稅尚不完善,對於不少證券品種的交易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證券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如我國對可
流通A股交易徵收
交易印花稅,對法人股交易卻沒有相應的統一規定;對
基金交易不徵收 證券印花稅;對期貨交易稅也沒有統一規定等。
2、由於證券印花稅設定的不完善,導致各種證券之間的
利率結構的不合理,不利於對
資金流向的正確引導。如我國規定對企業
債券征
個人所得稅,而對
國債、金融債券免稅,結果風險較大的
企業債券,課稅後收益率反而低於低風險的國債,造成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
為了改變這一狀況,我國對各種不同種類證券的課稅必須形成統一的、結構合理的體系,才能真正達到調節資金流向、最佳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四)維護社會公平。
應該說,我國證券稅收在維護社會公平方面所起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這與證券
所得稅在整個
證券稅制中所占的地位有限、制度本身不完善有關。首先,對於
證券買賣差價收入的
資本利得稅,企業要納入所得徵收33%的
所得稅,個人卻暫緩徵收。這表明證券稅收在調節
個人投資者的收入差別方面作用是有限 ;度的。其次,對於
紅利、
股息等
證券投資所得稅,個人一律按20%的邊際
稅率徵收。我們知道,
累進稅率的
所得稅是調節個人利益懸殊的有力措施,而20%的
比例稅率,事實上使低收入者的稅率要高於高收入者的稅率,沒有起到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再次,尚未
開徵遺產稅。
財產稅可以看做是
所得稅的補充,它不但 ;能對無收益所得(存量所得)課徵,而且使社會個體在競爭中體現"起點公平",即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父輩的高額財產,一開始就占據比他人有利的地位。
(一)證券市場增加
財政收入的作用是有代價的和有限度的。
證券稅收增加
財政收入功能的有限性表現在——財政收入的增加是伴之以效率的損失的,因為它意味著資金
交易成本的增加,導致
證券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從我國
證券市場的現實情況和長遠發展來看,證券稅收到了一定階段也將缺乏繼續大幅增長的可能。以印花稅為例,上一年237億的印 花稅,有兩個明顯的原因:
一是我國的印花稅
稅率高於世界平均水平,我國對證券買賣雙方各徵收0.5%的印花稅。而西方國家則大都出於鼓勵
資本流動考慮,業已停徵
證券交易稅。現仍然徵收的幾個國家和地區,如香港為0.6%,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但要注意的是香港是對交易所得免稅的,綜合考慮,其
總體稅負水平仍與其他國家 ;相差不大。雖然我國處於
證券市場發展初期,
稅率可以相應略高,但從長遠看,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成熟,
證券交易稅稅率的趨勢將是不斷下調。
二是我國股票的年
換手率大大高於西方國家成熟
證券市場10%-20%的年換手率,使得我國規模並不大的證券市場,行情高峰時的
成交量卻可與西方大證券市場相提並論。
我國股票市場
流通市價總值僅相當於美國、日本的1%-2%,而
成交量卻相當於美、日的三分之一左右。和香港相比,我國市場的
流通市值相當於香港的一半,
成交量卻是香港1991年時的好幾倍。隨著
證券市場的成熟,我國股市的年
換手率亦將呈不斷下調趨勢,由此可見,我國證券市場規模擴大對證券稅收增加的影 ;響將在很大程度上被年換手率的降低和印花稅的下調所抵消,從而降低證券稅收對
財政收入的貢獻。
1、證券稅收對
證券市場影響較大。證券稅收政策的改變,將使
證券市場產生強烈的反響。以台灣
證券交易稅的調整為例,台灣的證券交易稅在1990 年上調為0.6%,隨之伴以
股指從一萬二千多點到二千五百點的下跌,而1993年台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將證券交易稅由0.6%降至0.3%的前後,股市連續四天上揚,價 量齊增,反應十分迅捷。
2、管理者能對不同的現實情況,採用不同的證券稅收政策。比如,在
證券市場發展初期,
證券投資利潤較高,投機性也較強,這時
稅率可適當提高,而不致於產生大的負面作用;在證券流動性較強時,徵收
證券交易稅就不致於妨礙
資本流動以至影響資源合理配置。
(三)我國當前的
證券市場尤其需要發揮證券稅收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
我國
證券市場仍是一個不成熟的弱效市場。由於信息分布存在不可避免的不對稱性,不同投資者在
證券交易中所處的地位和條件不同,
利潤分配明顯向一小部分條件比較優越、信息渠道較多的投資者集中。同時,
證券市場中
內幕交易仍然盛行。由於公司披露信息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高額成本(包括招來對手 ;的競爭而使計畫受挫等),使上市公司在某項計畫初期不可能總是及時、充分地披露信息,從而給內幕人士以
投機獲利的餘地。
信息披露制度在不斷完善,但由於這一工作本身的執行難度,信息分布不對稱的現象仍然廣泛存在。我們可以看到,經常有某個股票忽然連日大漲,等到公司發布公告,廣大投 ;資者得到訊息時,
股價早已到位,炒作者早已藉機出貨了。這種少數投資者獲取
超額利潤,而大多數投資者微利或虧損的狀況,正迫切需要證券稅收以
累進稅率調節不同投資者的利益,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
以我國的經驗來看,針對
證券市場狀況進行的幾次印花
稅率調整,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隨著
稅種不斷完善,稅率和
稅收政策不斷合理,我國證券稅收的調控作用必將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我國證券稅收的發展與完善證券稅收功能的缺陷,本源在於證券
稅收種類的不完善和稅收政策的不合理。我國證券稅收的發展方向,應是在繼續保持其增加
財政收入和控制交易頻率的功能基礎上,著重挖掘其當前仍有所欠缺的調節資金流向和維護社會公平兩大功能。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應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證券稅收進行建設:
(一)對不同種類的證券建立一套結構完整、合理的
稅收體系。
我國要完善證券
稅收體系,應適時將
國債、金融
債券、
基金、
法人股、
期貨交易納入稅收政策之中。對於
國債,可繼續採用免稅或徵收較低
稅率這既與現行政策銜接,也符合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金融
債券應視同企業債券一併徵稅,
基金也應納入稅收政策之中,對
基金交易徵收
交易印花稅,但為了與現行政策銜接, ;可採用較低
稅率。對於法人股徵稅,這一問題本身並不複雜,關鍵在於現有的大多數法人股因沒有公開買賣市場,難以確定其
股票價格,而且為了逃稅,其轉讓價格往往偏低。對此可借鑑台灣的做法,台灣稅法規定,對於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其
成交價格由稽徵機關根據該公司
資產淨值估定。如果股票成交價格顯著低於
每股淨資產值,那么稽徵機關有權以"顯著不相當"為由對其課徵
稅率較高的
贈與稅。
(二)在適當時候逐步實現證券稅收的重心轉移。
前面已經說過,我國證券稅收是以
間接稅(流轉稅)為主的稅制,
直接稅(
所得課稅與財產課稅)居次要地位,從而使證券稅收的重要功能——維護社會公平未得到充分體現。統計表明,已開發國家和
開發中國家的稅收結構是不同的。如:美國
財政收入的85%來自於直接稅(指
所得稅和
財產稅);而阿根廷政府總收入僅40%;自於直接稅,其餘大都來自於間接稅(流轉稅)。
證券交易所得稅是證券直接稅的重點,是
資本利得稅的一種,其最大的特點即是不具規律性和不可預期性。此外,由於未實現的
資本增值並不納稅,對潛在的納稅義務人來說,他可根據其意願決定所得及
稅負實現的
時點,這也是證券所得獨有的性質之一。
至於交易所得是否課稅,有"源泉稅"和"淨資產增加稅"兩個學說。前者認為交易所得因其所得來源並無規律性,故不應列為
所得課稅。後者則認為一定時期內資產淨值的任何增加,皆應納入
所得稅的徵收範圍。據此,世界各國對個人交易
所得課稅做法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徵收
證券交易所得稅,有的對一定 ;持有期內和一定數額以上的交易所得納入
個人所得稅,以比例稅率徵稅,有的將交易額的一定百分比直接視為所得,徵收一定比例稅,或兩種並行,由納稅人任選;二是免徵交易所得稅,或將其併入所得稅的,如新加坡、台灣等,這一部分國家占少數。
從我國來看,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入,為適應國家稅制的發展潮流,
開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是一個必然趨勢。因為:
1.在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不規則的收入範圍很廣。任何收入的增加,均能滿足經濟欲望,均能增加
購買力,顯然應包括於課稅的範圍內。
開徵此稅符合賦稅的公平原則。
2.
證券交易所得是因資產增值而發生的所得,其中有不勞而獲的成分,理應加以調節。但交易所得中有
通貨膨脹的因素,還有風險性收入和其他投資報酬,又不能一律視為不勞而獲,這是對
證券交易徵稅應該考慮的。
3.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機構
大戶依仗雄厚的實力,獲取暴利的現象未得到有效調節。
開徵資本利得稅有助於社會公平,減少分配不公的程度,也有助於抑制過度
投機。
從現狀來看,我們認為
開徵條件還不很成熟,主要是操作技術上還存在不少問題。如一個戶頭的同種股票,可能以各種價格買進或賣出,利得計算複雜。其次股市對該稅的承受能力如何,也是一個未知數。借鑑國外經驗,
證券交易所得稅應在降低證券交易環節稅收的基礎上
開徵。
1.
證券交易所得不等同於其他所得,是"紙上利潤",而且取之於投資,用之於投資,不納入其正常的預算之內;而且在高度累進的
稅率之下,投資者長期積累盈利出售時稅負必相應較重,不利於長期投資;證券交易所得中包括
資本利得和部分正常所得,並非全部是不勞而得,所以在
總體稅負上,應該謹慎處理, 採取低稅政策。
2.應該採取免稅額度和盈虧抵補的政策。為了調節收入,維護社會公平,可規定一定的免稅額度;其次
資本損失應能抵免
資本利得,可以設定一定限額,但其餘額應能前抵或後抵。
4.在我國證券高
換手率的背景下,徵收交易
所得稅應起鼓勵投資、抑制
投機的作用。對
持有期長的證券出售利得免稅,而對持有期短的證券出售利得課稅,尤對投機性
資本利得課以重稅。
在具體操作過程上,我們還應注意,為了使綜合
稅負水平保持在適當水平,稅收重心自流轉稅向
所得稅轉移的步驟應分步進行:第一步是在證券所得稅逐步完善的時候,
證券交易稅率逐步下調,實現所得稅與流轉稅並重的
稅收體系。此後,隨著我國
證券市場的進一步成熟與完善,證券交易
換手率會大大下降,"做莊"行為日益減少,
投資理念逐步占據上風,而
證券交易稅妨礙
資本流動,不利於
市場效率的弊端已日益明顯,這時證券流轉稅的地位進一步下降,而證券
所得稅進一步完善,我國證券稅收逐步形成以所得稅為主的完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