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介紹,相關知識,申請條件,申請程式,證書管理,申請材料,證書類別,從業考試,考試內容,教材版本,考試大綱,注意事項,報名方式,報名流程,預約式考試,適用範圍,考試方式,考試制度特點,考場紀律,職業定位,考試相關細則,報名條件,報名時間安排,
考試介紹
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人員,即取得從業資格。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考試內容主要為《
證券學》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分析方法包括基本分析、技術分析兩種,具體見高校
教學大綱《證券投資學》第六章“證券投資基本分析”和第七章“證券投資技術分析”),考試的具體科目為《
證券基礎知識》、《
證券發行與承銷》、《
證券交易》、《
證券投資分析》、《
證券投資基金》五門。
1995年,國務院證券委發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開始在我國推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根據這個規定,我國於1999年首次舉辦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2002年,中國證監會賦予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
管理職能,並頒布了《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業協會隨即建立了
教材編寫、資格考試、資格管理、從業人員後續教育和培訓等一整套的工作體系。
截至2012年底,我國共舉辦了三十餘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為證券市場輸送了三十餘萬名合格從業人員。對於提高證券從業
人員素質,規範
證券機構的執業行為,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相關知識
申請條件
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被證券從業機構聘用、符合《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品格、聲譽方面的條件;申請從事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還應當具有
中國國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及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具備兩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執業證書通過所在機構向中國證券業協會申請。協會應當自收到執業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證監會備案,頒發執業證書。執業證書不實行分類。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經機構委派,可以代表聘用機構對外開展本機構經營的證券業務。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重新執業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執業培訓,並重新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程式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證書管理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何兩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藍色)。
通過基礎科目及其他四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二級資格證書(紫色)。
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證書類別
證監會接到完整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人的材料做出審查,並對符合條件者發給資格證書。中國證監會還根據
證券從業人員的情況將資格證書分為下列類別:
1.證券代理發行從業資格;
2.證券經紀從業資格;
3.投資顧問從業資格;
4.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從業資格;
5.證監會認為需要認定的其他類別。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規定類別資格證書中的兩種;
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
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
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
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員、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投資顧問資格證書;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證券中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
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
註冊登記並社會公布。
從業考試
考試內容
考試內容主要為《
證券學》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一共五門課,4個
專業課,1個必考科目—基礎知識。只要通過基礎知識+任意一門專業課就可以獲得從業資格,考過了三門能拿一級證書,全通過拿二級證書。最高就是二級。此證長期有效。
教材版本
2013年版教材由
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適用於2013年下半年及2014年上半年的考試。
考試大綱
2013年第一次、第二次全國從業資格考試、第一、二、三、四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全國從業資格考試、第五、六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3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暫未出)。
第一部分 市場基礎知識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和證券市場的基礎知識、基本理論、主要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掌握證券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和風險監管。
第二部分 發行與承銷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悉證券經營機構的
投資銀行業務基本理論、資格條件和管理要求;掌握我國
證券發行與承銷各項業務、各個環節的
業務流程、執業標準和管理要求。
第三部分 證券交易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證券交易的程式、
交易規則、經紀、自營、客戶
資產管理、
融資融券和債券回購交易的流程、特點與管理要求。掌握證券登記的種類和基本內容,清算與交收的
基本原則、流程和
結算風險及防範。
第四部分 投資分析
本部分內容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的概述;證券投資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募集、交易與註冊登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人的主要職責、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基金的市場行銷;基金的估值、費用與
會計核算;基金的
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監管;
投資組合理論及其運用;資產
配置管理;股票與債券的
投資組合管理以及
基金績效衡量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熟練掌握有關證券投資基金的基本理論、運作實務以及與基金投資管理有關的投資學方面的知識,熟悉有關
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基本要求。
第六部分 參考法規
參考法規目錄包括與證券市場有關的法律、
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檔案、
司法解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的主要規章和
規範性檔案。
注意事項
2、由於考前要拍照、而且是陌生的考場、陌生的
機考,建議早點到考場。多點時間看書,也比堵在路上好;
3、登入考試視窗需要考試帳戶和密碼,忘記了的可以在自己的准考證上查閱;
4、記得帶一支筆,紙就不用帶了,老師會發,準備在計算題時使用;
5、做題時注意按順序做題,先找簡單的做,不會做的點“標記”符號,待回頭再做;
6、做題時要注意審題,特別是復選題;
7、考試時間到交卷時間系統會統一交卷,希望自己把握好個人做題的速度;
8、要學會放棄,太難啃的計算題,就不要讓自己在上面耽誤太多時間,不值得;如果覺得有時間去做,可以標記它,等回頭再去看,這樣的話不會影響其他的題目的做答。
判斷題原為
倒扣分,現已經改為“答對得分、不答或答錯不給分”。
9、考試為抽題,各人考試試題不一樣,注意不要看人家的,有可能弄巧成拙;
10、在考試軟體的右上方有時間,注意看著;第一要務是保證所有的題要做完。
報名方式
報名費每單科
人民幣 70元,繳付方式、收據、
准考證列印等有關事項請仔細閱讀協會網站報名須知。
報名流程
考試報名流程分個人報名、集體報名兩種。
登入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點擊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賬號及密碼→按照提示填寫個人信息及報考科目→在
規定時間內繳費即可→網上確認報名。
Ⅰ.個人報名
任何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均可以個人形式報名。
Ⅱ .集體報名
採用集體報名方式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是
法人單位、報名人數在2人以上(含2人)、並由集體統一組織(報名、匯款等)。
預約式考試
預約式考試是指考生可以通過網際網路進行考試註冊及報名,並在規定的範圍內選擇考試時間,經考試
組織者確認後進行預約考試的模式。其實質是考生可以通過預約,選擇適合自己的考試時間,因此,我們將該考試模式稱為預約式考試。報名按照時間優先、繳費優先的原則,並且只接受個人網上預約報名。
適用範圍
概括地說,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
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如下:
1)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投資諮詢、受託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
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2)
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3)
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諮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
4)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
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註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至少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規定類別
資格證書中的兩種;
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中國證監會資格證書類別中與其所從事專業相對應的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資格證書;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獲得證券代理發行資格證書;
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員、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投資顧問資格證書;
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應獲得證券經紀、投資顧問、證券中介電腦管理三種證書中的一種;
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應獲得證券中介機構電腦管理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對獲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予以註冊登記並社會公布。
考試方式
考試制度特點
協會負責人:與原有規定比較,新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
管理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明確規定證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證券資信評估機構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必須在取得從業資格的基礎上取得執業證書。
(二)簡化了從業資格的分類及取得條件。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即取得從業資格。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三)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向社會及
境外人士開放。自2003年起,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境內外人士都可以報名參加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資格考試設一門基礎科目和若干專業科目,報考人員可自行選擇專業科目的門類。
(四)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以上(含兩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
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以上(含四門)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五)結合執業證書管理工作,建立執業人員誠信記錄及評價制度。
(六)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由中國證券業協會行使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職責。
考場紀律
1. 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2. 考生可在開考前30分鐘進入指定考場,進行
現場照相,監考人員將核對考生准考證和身份證等
有效證件。考生進入考場後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考生有特殊原因需要暫離考場,必須向監考人員申請,且返回考場時必須重新採集考生照片。如遇考生不服從監考人員安排,監考人員有權判定考生違紀;
3. 考生進入考場必須攜帶准考證列印件和身份證(無身份證者可憑
臨時身份證、
軍官證、護照參加考試,其他證件均屬無效),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後自覺將證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備監考人員檢查;
4. 考生拍照進入考場至考試結束前一律不得擅自離開座位和考場(提前交卷者除外),特殊情況必須有監考人員陪同;
5. 開考20分鐘後未能在考試機上登錄並確認的,視為缺考;開考30分鐘後方可交卷離場。
6. 考試過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筆、准考證、身份證及草稿用紙等,其他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一律按監考人員要求存放在指定地點。考試期間未經監考老師允許,考生不得取用已經存放的個人物品。
7. 考試過程中,考生應將手機置於關機狀態,如果發現考生有翻看手機的情況,監考老師有權判定為違紀。
8. 考生要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不準吸菸、吃東西。
9. 考生遇到問題應舉手示意,得到監考人員允許後方可詢問。
10. 考生因病不能堅持考試的,應報告監考人員。
11. 考生交卷後應立即離開考場,離場時不得將演算
草稿紙帶出或試圖帶出考場,離場後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譁。
12. 所有參加考試的考生對考試試題內容有保密的義務。所有考試的試題內容,均屬於中國證券業協會著作權所有,考生未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將試題內容進行抄錄、複製、傳播。
職業定位
證券從業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具體而言,證券公司中從事自營、經紀、承銷、
投資諮詢、受託
投資管理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機構中從事
基金銷售、研究分析、投資管理、交易、監察稽核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基金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宣傳、推銷、諮詢等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相關業務部門的管理人員;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證券資信評估機構中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專業人員及其管理人員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人員應當取得執業證書。相關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對外開展證券業務。被證監會依法吊銷執業證書或者因違反本辦法被協會註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
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考試相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機構是指《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專業人員和證券業務是指《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和業務。
第三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本細則規定,負責證券業從業資格取得及執業證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四條 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依據本細則規定,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五條 符合《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員,通過協會統一組織的基礎科目和一門專業科目資格考試的,取得從業資格。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人員,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從業資格。
第六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辦法》第十條
規定條件的,可通過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執業證書。
申請從事證券資信評估業務的,應當同時符合《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執業證書的申請通過協會執業證書
管理系統進行。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機構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執業證書申請表;
(二)身份證複印件;
(三)學歷證明複印件;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執業證書的申請程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執業證書申請表,連同列印書面申請表及第八條規定的其他申請材料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給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
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三十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條 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向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備案後,頒發執業證書,並在協會的網際網路站公告。執業證書由所在機構向協會統一領取。
對不予頒發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以書面方式通知所在機構並說明原因。
第三章 執業證書管理
第十一條 機構應當指定資格管理員負責本機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資格管理員須向協會備案,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下述職責:
(一)使用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並對所在機構的
系統用戶進行管理;
(二)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工作;
(三)負責所在機構執業證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的初審;
(四)按照協會的部署組織實施所在機構執業年檢工作;
(五)協助協會的檢查和調查;
(六)負責所在機構執業人員的備案事項;
(七)為所在機構人員提供相關諮詢;
(八)保持與協會的日常聯繫。
機構更換資格管理員應當向協會備案。資格管理員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其行使職責。
第十二條 執業人員受到所在機構、
自律組織、監管部門獎勵、處分、處罰的,以及離開所在機構的,所在機構應當於每月5日前向協會備案上月發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條 執業人員從
其他證券業務崗位變換從事
證券投資諮詢和證券資信評估業務崗位的,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另行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四條 執業人員連續三年不在機構從事證券業務的,受到
刑事處罰的,被市場禁入的,因違法或
違紀行為被機構開除的,以及違反
職業道德的,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十五條 機構應妥善保管申請人的書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執業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協會或其認可單位組織的後續職業培訓。
第十七條 受到
行政處罰的執業人員,應當參加強制培訓。
第十八條 協會建立從業人員資格
管理資料庫,並通過其網際網路站公告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
第二十條 協會每月10日前,通過其網際網路站公告上月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執業證書年檢情況,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及被暫停執業的人員。
第四章 年 檢
第
二十一條 協會對執業人員自取得執業證書之日起每兩年檢查一次。
第二十二條 年檢的程式是:
(一)申請人登錄協會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填寫年檢申請表,連同列印的書面申請表及執業證書原件提交所在機構;
(二)機構資格管理員對所在機構年檢申請表進行初審並確認,書面申請表由機構保管備查,電子申請表提交協會;
(三)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年檢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所在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後十五日內做出是否通過年檢的審核意見;
(四)協會通過執業證書管理系統,將年檢結果通知所在機構,並在協會的網際網路站公告;
(五)機構資格管理員辦理執業證書年檢記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一)執業證書申請材料或年檢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完成後續職業培訓的;
(三)不再符合執業證書取得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年檢的;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因第二十三條第(一)、(三)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註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款未通過年檢的人員,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暫停其執業。
第五章 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六條 協會對機構執行《辦法》及本細則的情況進行檢查,也可以根據投訴、舉報等對機構、執業人員違反《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進行調查。
第二十七條 協會可以委託相關單位對所在地機構、執業人員進行檢查和調查。
第二十八條 協會對機構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情況;
(二)是否及時履行了規定的備案義務;
(三)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情況;
(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屬執業人員的書面申請材料。
第二十九條 對機構檢查和調查的方式:
(一)與有關負責人談話;
(二)查閱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四)調閱執業人員檔案;
(五)約請執業人員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一)與所在機構有關負責人面談,了解有關情況;
(二)查閱被調查人的執業證書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年檢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三)查閱被調查人聘用契約;
(四)調閱被調查人檔案;
(五)與被調查人談話;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檢查和調查人員在進行
現場檢查和調查時,應出示有效證明檔案。
第三十二條 機構及執業人員對協會或協會委託單位進行的檢查和調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執業證書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頒發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已取得執業證書的,註銷執業證書並在三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第三十四條 執業人員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三十五條 機構弄虛作假的,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或執業證書被註銷、吊銷或被暫停執業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未履行規定的備案義務的,不配合協會或其委託單位組織的檢查和調查的,由協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機構下列處分:(一)批評;(二)
通報批評;(三)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四)暫停
會員資格;(五)取消會員資格;同時給予直接責任人下列處分:(一)批評;(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協會對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專業水平級別認證,通過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一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通過基礎科目和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二級專業水平認證證書。
第三十七條 執業證書申請及年檢等相關費用由機構向協會統一支付。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對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實行編碼管理。
第三十九條 資格考試辦法、培訓辦法及水平考試辦法由協會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本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試行
報名條件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含香港地區應考人員) :
(一)報名截止日年滿 18周歲; 不大於50歲。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報名時間安排
1、3月、6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仍使用2013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9月、11月全國從業資格考試使用2014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考試計畫可能會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準。
2020年考試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