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根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主要指下列人員:
1.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但證券兼營機構和該款第五項規定的機構中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
2.證券經營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
4.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
5.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自營業務 的專業人員;
6.證券經營機構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員;
7.證券經營機構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
8.證券清算、登記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9.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內設各業務部門的正、副經理人員;
10.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
11.證監會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行為準則
保證性行為
(1)熱愛本職工作,準確執行客戶指令,為客戶保密。客戶是證券業的職業對象,客戶的指令代表著客戶的投資決策,關係到客戶的投資利益。證券業從業人員應準確、及時、完整地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的資金和證券是他們的合法財產,證券經營機構依法受客戶委託代為保管這些財產,除非涉及違法行為,除有關法律特別規定外,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就客戶的投資、資金、持有證券的情況嚴守秘密,不得隨意泄露給他人。
(2)努力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證券業務有很強的專業性特點,又有一定的技術操作要求,同時又不斷地開拓創新,推出新品種,發展新業務。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紮實的專業知識功底和較寬的知識面,要不斷地學習,鑽研業務,提高自己的專業素養和知識水平,以適應證券市場對從業人員提出的要求,在更好地為客戶服務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
(3)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證券業務的各項制度。證券業是一個與國家利益、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國家的有關法律及證券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各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證和制度保證,也是證券業務運作的依據。證券業從業人員應該自覺遵紀守法,以此來約束和規範自己的行為。
(4)積極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證券業的職責,也是證券業賴以發展壯大的基礎條件。“一切為客戶著想”既是商家制勝的關鍵,也是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的根本。樹立職業榮譽感,珍惜證券業的職業榮譽,是每一位證券業從業人員應有的行為。
(5)文明經營,禮貌服務,保證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文明經營、禮貌服務既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體現,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證券業作為“視窗”行業,證券業從業人員在業務活動中要滿腔熱情,積極主動,耐心周到,禮貌待人,工作效率高,服務質量好。證券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是證券市場的生命,是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行為的基本原則。只有維護“三公”原則,才能保證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才能為證券業樹立良好的信譽,才能使證券業得到規範發展。
(6)服從管理,服從領導,維護證券交易中的正常秩序。證券市場是一個高風險的市場,不僅行情瞬息萬變,而且突發性的事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往往迅速而有力。紀律是事業成功的保證,在處理各項業務時,必須顧全大局,從國家利益、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出發,服從領導,迅速、準確地執行指令,自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
(7)團結同事,協調合作,妥善處理業務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矛盾。證券業務的運行有很多環節,需要從業人員團結一致、相互協作,發揮團隊合作精神,碰到問題和矛盾時以平心靜氣的理智態度解決,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才能適應證券市場快速變化的要求。
(8)熱心公益事業,愛護公共財產,不以職謀私,不以權牟利。證券業從業人員要時刻記住自己所從事職業的崇高使命,樹立社會責任感,不僅不能在職業活動中以職謀私、以權牟利,而且要自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關心他人,幫助他人,為社會公益活動奉獻自己的愛心。
禁止性行為
(1)不得以獲取投機利益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從事證券買賣活動。證券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獲取投機利益從事證券買賣活動,不僅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而且會侵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助長證券市場投機風氣,可能會引發證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動。
(2)不得向客戶提供證券價格上漲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見。證券行情變幻莫測,證券業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有關價格變化的肯定性意見,一旦因預測失誤給客戶帶來損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糾紛,在影響客戶利益的同時,也影響從業人員和證券行業的聲譽。
(3)不得與發行公司或相關人員之間有獲取不當利益的約定。這種約定不僅違反“三公”原則,也違反國家法律。由這種約定而獲取的收益為不法收益,將會受到行政處罰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未來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投資者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後果具備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參與證券交易,應由客戶獨立作出抉擇。證券業從業人員勸誘客戶參與證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擔相應的責任,是一種對客戶很不負責的行為,這實際上是為了證券公司的小團體利益而損害客戶利益,不僅敗壞證券業的信譽,甚至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託。接受客戶委託,應按規定的標準收取各項費用,若在接受客戶委託的同時分享收益,性質上屬於參與客戶投資,不僅是一種侵權行為,而且也違背了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證券買賣的有關規定。
(6)不得向客戶保證收益。證券投資的風險就是證券投資收益的不確定性,任何人都難以保證證券投資的預期收益水平。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會影響客戶的投資決策,並可能導致實際收益水平與預期收益背離。顯然,向客戶作出這類保證,有違證券業從業人員的道德規範。
(7)不得接受客戶對買賣證券的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的全權委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NiY_券投資的客戶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能獨立承擔投資活動的法律責任,對其賬戶或以其名義進行的證券買賣負全部責任。證券業從業人員接受全權委託,性質上屬於代客戶投資決策,違背了上述規定。
(8)不得為達到排除競爭的目的,不正當地運用自己在交易中的優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戶的業務活動。為在競爭中保持領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優越條件限制某客戶的業務活動,這種做法有違“三公”原則。證券業從業人員應對所有客戶一視同仁,不論是大客戶還是小客戶,也不論是競爭夥伴還是競爭對手。
考試時間
2013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時間安排
中國證券業協會2013年度考試計畫
序號 | 考試名稱 | 報名時間 | 考試時間 | 考試地點 |
1 | 第一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 1月10日至24日 | 3月23日、24日 |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等(共39個城市,請查看錶格下方註解) |
2 | 第二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 4月11日至26日 | 6月22日、23日 |
3 | 第三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 7月15日至31日 | 9月14、15日 |
4 | 第四次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全國統考) | 10月10日至24日 | 11月30日、12月1日 |
5 | 第一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 4月1日至12日 | 4月21日 |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
6 | 第二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 4月1日至5月10日 | 5月19日 |
7 | 第三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 7月1日至12日 | 7月21日 | 北京、廣州、上海、深圳、南京、杭州、西安、長春、武漢、長沙、鄭州、成都、蘭州等13個城市 |
8 | 第四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 7月1日至8月2日 | 8月11日 |
9 | 第五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 9月25日至30日 | 10月13日 |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
10 | 第六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 | 9月25日至10月25日 | 11月3日 | 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等33個城市 |
註:1、第一次、第二次全國從業資格考試、第一、二、三、四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2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第三次、第四次全國從業資格考試、第五、六次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使用2013年版考試大綱及教材。
2、考試計畫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準。
3、北京、天津、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瀋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長沙、廣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蘇州、溫州、泉州、拉薩等39個城市。
2014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時間已經公布,分別為在3月22、23日和6月21、22日和9月20、21日和11月29、30日舉行。
預約考試
證券從業預約式考試並非今年首創,中國證券業協會曾在2007年7月舉行過首次證券從業資格預約式考試。根據當時的報導:預約式隨報隨考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一次新的嘗試,考試採用網上報名,報名之前確定考試各科科目,考生線上支付報名費,在協會規定的時間內報名額滿為止。預約式隨報隨考實時公布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後,考生可以即時知道自己的分數,也可在考試後第二天通過協會網站進行查詢。
培訓綱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證券行業的發展,提高證券業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執業水平,規範和指導培訓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制訂本綱要。
第二條 本綱要適用於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規劃、部署與組織實施的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和懲戒培訓。從業資格考試、專業水平考試的應試培訓,在相關考試辦法中另行規定。
第三條 本綱要中的從業人員是指會員公司中獲得證券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四條 從業人員培訓由協會、會員公司和特別會員等培訓單位組織實施。
第五條 從業人員培訓應符合證券業特點,內容上要注重實效性、針對性和前瞻性。
第二章 培訓組織
第六條 協會的職責:
(一)制訂行業培訓規劃;
(二)制訂行業培訓標準,組織編、審培訓大綱和教材;
(三)建立行業培訓資源共享機制,管理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和懲戒培訓的信息;
(四)組織培訓調研,開展工作交流;
(五)組織行業專題性培訓。
第七條 會員公司的職責:
(一)建立內部培訓制度,指定相關部門制訂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依據協會的行業培訓計畫,配合協會組織的培訓。
第八條 地方協會可根據協會的規劃部署,負責組織所轄地區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組織管理職責。
第三章 培訓類別及內容
第九條 培訓類別包括:
(一)後續職業培訓。從業人員依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必須接受的持續教育培訓。
(二)懲戒培訓。從業人員違反行政法規、執業操守和行業公約等需要強制接受的培訓。
第十條 後續職業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法規、執業操守、新產品和新業務的實施規則與操作要點等。
第十一條 懲戒培訓的內容側重法律法規、從業守則、道德操守等。
第四章 培訓要求
第十二條 各培訓單位舉辦的下列培訓為後續職業培訓:
(一)由協會、會員公司和地方協會按照後續職業培訓大綱組織實施的培訓;
(二)由證券監管部門組織的法律法規等業務知識培訓;
(三)由證券交易所和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業務準則、技術標準和操作規則等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會員公司和地方協會自行組織的培訓,滿足下列條件,可作為後續職業培訓:
(一)培訓內容為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執業準則、操作規程及專業知識;
(二)培訓項目有明確的師資、講義,且時間為4個學時以上。
第十四條 懲戒培訓由協會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在組織實施培訓項目過程中,各培訓單位應按以下工作程式進行:
(一)定期公布培訓計畫;
(二)制訂詳實的培訓實施方案,周密安排教務和會務;
(三)多渠道選聘培訓師資,逐步建立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相對穩定的高水平師資隊伍;
(四)培訓實行考核制度,重點考核培訓內容的掌握程度,同時應有明確的考核結果;
(五)設立培訓質量評價環節,廣泛徵求培訓意見和建議;
(六)登記從業人員培訓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有關信息;
(七)各培訓單位實施的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在培訓項目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培訓信息以電子版形式正式送交協會。
第十六條 培訓可採取集中面授、網路教育及國(境)外院校和專業機構的代培代訓等多種方式。
第五章 學時計算
第十七條 從業人員的後續職業培訓學時是指在年檢期間應達到的培訓學時。從業人員年檢期間培訓學時為20學時(簡稱總學時)。
第十八條 凡屬下列情況的,培訓學時全額計入培訓總學時:
(一)協會組織的法律法規、業務操作和創新等內容的集中面授或遠程形式的培訓;
(二)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組織的法律法規、執業準則等專項培訓;
(三)會員公司和地方協會按協會制定的後續職業培訓綱要組織的培訓。
第十九條 會員公司或地方協會自行組織的、符合後續職業培訓要求的培訓,培訓學時可計入後續職業培訓總學時,但最高計時比例不超過總學時的50%。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接受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會計、法律、金融專業的教育,在年檢期間獲得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分別豁免後續職業培訓總學時中的6學時、8學時和10學時。
第二十一條 懲戒培訓不得少於6學時,考核採取閉卷方式,重點考核法律法規知識。考核不合格者,須再次接受培訓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綱要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綱要從2003年10月1日起實施。
考試改革
改革目的
為適應資本市場創新發展,證券協會決定對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測試製度實施改革,並將根據證券市場法規變化情況和從業人員管理工作需要適時調整。
改革內容
(一)類別
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測試劃分為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和管理類資格考試三種類別。
一般從業資格考試,即“入門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即將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具體測試考生是否具備證券從業人員執業所需專業基礎知識,是否掌握基本證券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要求。
專項業務類資格考試,即“專業資格考試”,主要面向已經進入證券業從業的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履行法定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專業操守。
管理類資格考試,即“管理資質測試”,主要面向擬任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測試考生是否掌握在證券經營機構履行經營管理職責所必備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準。
(二)科目
入門資格考試科目設定兩門,名稱分別為《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各專業資格考試設相應考試科目1門。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和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的考試科目分別對應為《投資銀行業務》、《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各管理資質測試的考試科目均設1門,分別為《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
(三)題型題量
入門資格考試的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00題。
各專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8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20題。
各管理資質測試的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20題。
(四)合格標準
入門資格考試注重考查必需的專業基礎知識和基本法律法規,以應知為主,通過入門資格考試人員應基本具備證券業務素質和證券業務操守。
專業資格考試突出考查必備的業務流程、業務標準和業務技能,以應會為主,通過專業資格考試人員應基本勝任業務工作。
管理資質測試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準,以合規為主,通過管理資質測試人員應掌握主要的監管規定和監管要求。
(五)合格成績有效期
各類資格考試測試滿分均為100分;達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試測試成績,視為合格成績。
合格成績的有效期實行分類管理:
1、入門資格考試合格成績長期有效。
2、考生取得專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後,應當每年參加並完成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相應業務培訓;未按要求完成相應業務培訓的,其合格成績不再有效。
3、管理資質測試的合格成績有效期維持3年不變。
(六)報名條件
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報名參加入門資格考試。
入門資格考試合格的,均可參加專業資格考試和管理資質測試。
(七)實施日期
自2015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新的考試測試製度。現行考試測試製度繼續實施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考生可以自主選擇按新的考試測試製度或現行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
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考生按新的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
改革後有效合格成績的效用
考生按照改革後的資格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後,取得規定科目有效合格成績,即為資格考試測試合格人員。
(一)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兩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二)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投資銀行業務》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合格。
(三)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分析師資格考試合格。
(四)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投資顧問資格考試合格。
(五)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公司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擁有《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一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六)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四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公司合規總監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七)同時擁有《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三個科目有效合格成績的,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測試合格。
資格考試測試合格人員,具備其他相應規定條件,在合格成績有效期內可以申請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或任職資格。
改革前有效合格成績的效用銜接
考生按照改革前的資格考試測試製度報名參加考試測試後,取得的合格成績,在其有效期內相應轉換為改革後的有效合格成績效用。
(一)關於入門資格考試
改革前的資格考試科目由基礎科目和專業科目組成。基礎科目為《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專業科目包括《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分析》和《證券投資基金》。
1、通過基礎科目《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2、通過一門及一門以上專業科目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二)關於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改革前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科目由《證券知識綜合考試》和《投資銀行業務考試》組成。改革前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合格的,認定為改革後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合格。
(三)關於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考試
改革前的證券投資諮詢資格考試科目由《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組成。
1、通過改革前的考試科目《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和《證券投資分析》的,認定為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其他)資格考試合格。
2、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應通過改革後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後,認定為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合格。
3、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認定為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合格。
4、通過改革前的《證券投資分析》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和《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認定為證券分析師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顧問勝任能力考試合格或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其他)資格考試合格。
(四)關於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
改革前的證券經紀人專項考試科目由《證券市場基礎》和《證券經紀業務行銷》組成。
1、通過改革前的考試科目《證券市場基礎》和《證券經紀業務行銷》的,認定為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2、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市場基礎》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後,認定為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3、僅通過改革前的《證券經紀業務行銷》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認定為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五)關於高管資質測試
改革前的《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和《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成績合格的,在其合格成績有效期內認定為相應的管理資質測試合格。
改革變化簡表
改革前 | 改革後 |
證券從業入門資格所需科目 |
《證券基礎知識》 | +任意一門 | 《證券交易》 | 《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 + | 《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
《證券發行與承銷》 |
《證券投資分析》 |
《證券投資基金》 |
註:
1、改革前只要通過基礎科目《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入門資格考試合格。
2、改革前未通過《證券市場基礎知識》的,應通過改革後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或《金融市場基礎知識》後,入門資格考試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