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

融資融券一般指本詞條

融資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或保證金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融資交易)或借入證券並賣出(融券交易)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從世界範圍來看,融資融券制度是一項基本的信用交易制度。2010年03月30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別發布公告,表示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正式開通融資融券交易系統,開始接受試點會員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業務正式啟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融資融券交易
  • 外文名: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
  • 又稱證券信用交易、保證金交易等
  • 包括內容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等
  • 系統開始時間:2010年3月31日
  • 分為融資交易和融券交易
交易介紹,交易區別,股票質押融資,股指期貨,發展過程,主要模式,業務流程,風險影響,風險,影響,業務相關,融券,融資,開戶流程,要求,申報內容,申報價格,融資融券利率,準備工作,證券公司,契約範本,市場監管,信息披露,套用,

交易介紹

融資融券融資融券
通俗的說,融資交易就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用於證券買入,並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多”;
融券交易是投資者以資金或證券作為質押,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在約定的期限內,買入相同數量和品種的證券歸還券商並支付相應的融券費用;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總體來說,融資融券交易關鍵在於一個“融”字,有“融”投資者就必須提供一定的擔保和支付一定的費用,並在約定期內歸還借貸的資金或證券。
2008年4月23日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對融資融券做了如下定義:融資融券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向客戶出藉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
2013年4月,多家券商將兩融最新門檻調整為客戶資產達10萬元、開戶滿6個月。業內人士表示,券商大幅降低兩融門檻,將提高這一市場交易活躍度。

交易區別

融資融券交易,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在許多方面有較大的區別,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保證金要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須提交100%的保證金,即買入證券須事先存入足額的資金,賣出證券須事先持有足額的證券。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則不同,投資者只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即可進行保證金一定倍數的買賣(買多賣空),在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而手頭沒有足夠的資金時,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並在高位賣出證券後歸還借款;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下跌而手頭沒有證券時,則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證券賣出,並在低位買入證券歸還。
2、法律關係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只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其與證券公司之間不僅存在委託買賣的關係,還存在資金或證券的借貸關係,因此還要事先以現金或證券的形式向證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並將融資買入的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交付證券公司一併作為擔保物。投資者在償還借貸的資金、證券及利息、費用,並扣除自己的保證金後有剩餘的,即為投資收益(盈利)。
3、風險承擔和交易權利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風險完全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幾乎可以買賣所有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少數特殊品種對參與交易的投資者有特別要求的除外);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資金或證券,還會給證券公司帶來風險,所以投資者只能在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內買賣證券,而證券公司確定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均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的證券範圍之內,這些證券一般流動性較大、波動性相對較小、不易被操縱。
4、與普通證券交易相比.
投資者可以通過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擴大交易籌碼,具有一定的財務槓桿效應,通過這種財務桿槓效應來獲取收益。
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
5、交易控制不同。
投資者從事普通證券交易時,可以隨意自由買賣證券,可以隨意轉入轉出資金。而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存在未關閉的交易契約時,需保證融資融券賬戶內的擔保品充裕,達到與券商簽訂融資融券契約時要求的擔保比例,如擔保比例過低,券商可以停止投資者融資融券交易及擔保品交易,甚至對現有的契約進行部分或全部平倉。另一方面,投資者需要從融資融券賬戶上轉出資金或者股份時,也必須保證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才可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部分,且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

股票質押融資

融資融券是指客戶提供擔保物,證券公司向其出藉資金供其買入上市證券或者出借上市證券供其賣出,客戶在約定期限償還所藉資金或證券及利息、費用的證券交易活動。融資融券業務對資本市場最主要的影響在於實現了槓桿交易賣空機制。它在西方國家有著悠久的歷史。
股票質押融資則是用股票等有價證券提供質押擔保獲得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由兩者的定義可以看出,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聯繫在於,兩者都是一種融資手段,都需要一定的擔保物,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都是用股票作質押,同時,兩者對證券市場資金流會產生顯著影響。在以前證券市場尚不成熟的時候,有的人甚至對融資融券中的“融資”與股票質押融資不加區分,互相代用。隨著國家股票質押融資和融資融券制度的規範,市場才逐步對這兩個概念有了明確分辨。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一、融得的標的物不同
融資融券顧名思義,可以融得資金,也可以融得證券,融得的資金再買股票就增強了多方力量,融券則增強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資融券是一種既可做多也可做空的雙刃劍。股票質押融資只能融得資金,無法做空。
二、融得資金的用途不同
這點可能是兩者最大的區別。融資融券中的融資,獲得的資金通常必須用來購買上市證券,增強了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在一定條件下加快了證券市場價值發現功能。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融得的資金可以不用來購買上市證券,當然,針對具體的融資主體,國家對其融得資金的用途會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證券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只能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見,融資融券與資本市場聯繫更緊密,股票質押融資可能既涉及資本市場,也直接涉及實體經濟。另外,與股票質押融資有個相類似的概念是股權質押融資,主要是指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提供擔保以融通資金。
三、擔保物不同
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是是對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擔保物。融資融券中,擔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現金。股票質押融資則不同,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因此擔保物不可能再用現金,它的主要擔保物是有價證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公司債券等。
四、資金融出主體不同
融資融券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在美國市場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專業化模式下,融出資金的中介有證券公司和證券金融公司,但最終的資金融出方通常是銀行。我國當前採取的運作模式則規定資金融出的直接主體是證券公司,即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證券向客戶融資融券;同時,確立了證券金融公司向證券公司提供轉融通的制度。股票質押融資一般由銀行、典當行等機構辦理,資金融出主體與融資融券有明顯區別。
五、槓桿比例與風險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資融券相比股票質押融資而言,風險可控程度更高。由於融資融券所獲得的資金或證券都有專門的賬戶記錄,因此監控其市值變化、測算風險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證金相對都是比較容易的。並且,融資融券的槓桿比例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在市場整體風險不大時可適當放大槓桿比例,反之則可收緊。股票質押融資實質是質押貸款,其資金用途雖然可能會有限制,但監控難度顯然大得多,當股票市值下跌時,借款債權的風險就隨之增加。
六、產品屬性不同
融資融券是一種標準化的產品,在交易規則和契約細節上,都有比較明確具體的安排或規定。例如,融資融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第三方存管銀行分別有專門的賬戶登記相關的股票和資金並可方便地查詢,股票和資金來龍去脈一目了然;融資融券可採用的槓桿比例有統一規定;融資的資金借出成本不得低於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融資用來購買的股票或者融券可獲得的股票都在一定範圍之內,等等。股票質押融資則不是一種標準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契約關係,在具體的融資細節上由當事人雙方合意約定。
七、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不同
就個人投資者而言,如果融資的目的是用於購買股票,融資融券和股票質押融資都可以取得相同的效果,但兩者對機構投資者的影響就不一樣了。例如,對於證券公司而言,融資融券拓寬了業務收入渠道,是一個基於創新產品的盈利增長點,而股票質押融資對於券商來說盈利能力沒有改變,融來的資金只能用於補充流動資金不足。

股指期貨

融資融券業務本身對證券市場可發揮積極的影響。
首先是可以發揮價格穩定器的作用,即當市場過度投機或者坐莊導致某一股票價格暴漲時,投資者可通過融券賣出方式沽出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下跌;反之,當某一股票價值低估時,投資者可通過融資買進方式購入股票,從而促使股價上漲。
針對香港市場的研究表明,在開放融券賣出機制以後,股指期貨偏離現貨的幅度與次數均明顯減少。如果融券機制的缺位,將使反向期現套利幾乎不能進行。而投機者更有可能利用這個制度缺陷,藉助利空訊息全力做空期貨進行逼倉,而不會受到套利交易的阻力。
推出融資融券,將對促進股指期貨期現套利交易、平抑過度投機,進而保證套期保值功能、促進股指期貨乃至我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起到關鍵作用。
其次,股指期貨推出對於融資融券的發展也有推動作用。特別對機構投資者而言,如果沒有股指期貨,進行大量的融券拋空業務,風險也是極大的。
另外,股指期貨的價格發現功能可以實現對融資融券業務的有效引導,避免融資融券變成一種純粹的高風險投機行為。

發展過程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迅速發展和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法制條件已經成熟,2005年10月27號,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八次常委會議審定通過新修訂的《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可以為客戶融資融券服務。
2006年06月30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公布。
2008年4月23號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公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48條至56條對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2008年10月05日,證監會宣布啟動融資融券試點。
2008年10月31日,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審批暫行規定》,並於12月01日開始實施。
2010年01月08日,國務院原則上同意了開設融資融券業務試點,這標誌著融資融券業務進入了實質性的啟動階段。
2010年03月19日,證監會公布融資融券首批6家試點券商。
2010年03月30日,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向6家試點券商發出通知,將於2010年3月31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資融券交易申報。融資融券交易正式進入市場操作階段。
2012年12月31日,據統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公司已有74家,開立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超過50萬戶。

主要模式

融資融券交易是海外證券市場普遍實施的一項成熟交易制度,是證券市場基本職能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各個開展融資融券的資本市場都根據自身金融體系和信用環境的完善程度,採用了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融資融券業務模式,概括地歸結為三大類: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化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集中授信模式和以中國台灣為代表的雙軌制模式。
美國:分散信用模式
在美國的市場化模式中,證券交易經紀公司處於核心地位。美國信用交易高度市場化,投資者進行信用交易時,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證券公司直接對投資者提供信用。而當證券公司自身資金或者證券不足時,證券公司則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者回購融資,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借入短缺的證券。這種市場化模式建立在信用體系完備和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聯通的前提下,證券公司能夠根據客戶需求,順利、方便地從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調劑資金和證券頭寸,並迅速地將融入資金或借入的證券配置給需要的投資者。美國的市場化模式效率高,成本低。
日本:單軌制集中信用模式
從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看,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處於整個融資融券業務的核心和壟斷地位,嚴格控制著資金和證券通過信用交易的倍增效應。日本的證券金融公司主要為銀行出資設立,為證券經紀商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證券公司如果資金和證券不足,並不直接向銀行、貨幣市場進行借貸或回購融資,也不直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融券,而是向證券金融公司申請進行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在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下,證券金融公司而不是證券公司自身,聯通貨幣市場和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融資融券的中介,證券金融公司控制著整個融資融券業務的規模和節奏。
中國台灣:雙軌制信用模式
台灣模式由於是雙軌制,運作起來相對複雜,而且有4家證券金融公司,彼此存在競爭。而對證券公司實行許可證管理,有許可證的券商可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而沒有許可證的證券公司只能從事代理服務。證券公司的地位由於投資者可以直接向證券金融公司融資融券而比較被動,融資融券業務為券商帶來的收入有限。
融資融券業務模式比較
融資融券業務模式比較
美國
日本
台灣
業務模式
分散信用模式
集中信用模式——單軌制
集中信用模式——雙軌制
主要融資來源
1、自有資金
2、抵押貸款
3、債券回購
4、客戶保證金金額
1、自有資金
2、抵押貸款
3、債券回購
4、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
1、自有資金
2、抵押貸款
3、債券回購
4、證券金融公司轉融資
主要融券來源
1、融資業務取得的抵押券
2、自有證券
3、金融機構(其他證券公司、養老金、保險公司)借入證券
4、客戶證券餘額
1、融資業務取得的抵押券
2、自有證券
3、從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
1、融資業務取得的抵押券
2、自有證券
3、從證券金融公司借入證券

業務流程

融資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而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如果證券價格上漲,則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此時只需歸還欠款,投資者就可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這就需要投資者補入資金來歸還,則投資者虧損。
融券交易中,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如果投資者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風險影響

融資融券交易作為世界上大多數證券市場普遍常見的交易方式,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將更多信息融入證券價格,可以為市場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動,當投資者認為股票價格過高和過低,可以通過融資的買入和融券的賣出促使股票價格趨於合理,有助於市場內在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
二、融資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資金和證券供求,增加市場的交易量,從而活躍證券市場,增加證券市場的流動性。
三、融資融券交易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變證券市場單邊式的方面,為投資者規避市場風險的工具。
四、融資融券可以拓寬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證券公司自有資金和自有證券的套用渠道,在實施轉流通後可以增加其他資金和證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資產運用效率。

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作為證券市場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創新交易機制,一方面為投資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資者交易理念、改變 “單邊市”的發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蘊含著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複雜的風險。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場風險外,融資融券交易還蘊含其特有的槓桿交易風險、強制平倉風險、監管風險,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風險。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對相關風險有清醒的認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損失、實現收益。融資融券交易中可能面臨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槓桿交易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槓桿交易特點,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如同普通交易一樣,要面臨判斷失誤、遭受虧損的風險。由於融資融券交易在投資者自有投資規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槓桿,虧損將進一步放大。例如投資者以100萬元普通買入一隻股票,該股票從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資者的損失是20萬元,虧損20%;如果投資者以100萬元作為保證金、以50%的保證金比例融資200萬元買入同一隻股票,該股票從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資者的損失是40萬元,虧損40%。投資者要清醒認識到槓桿交易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徵。
此外,融資融券交易需要支付利息費用。投資者融資買入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價格下跌,則投資者不僅要承擔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資利息;投資者融券賣出某隻證券後,如果證券的價格上漲,則投資者既要承擔證券價格上漲而產生的投資損失,還要支付融券費用。
二、強制平倉風險
融資融券交易中,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間除了普通交易的委託買賣關係外,還存在著較為複雜的債權債務關係,以及由於債權債務產生的擔保關係。證券公司為保護自身債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的資產負債情況實時監控,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對投資者擔保資產執行強制平倉。
投資者應特別注意可能引發強制平倉的幾種情況: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契約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證券公司有權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強制平倉,由此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證券價格波動導致維持擔保比例低於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證券公司將以契約約定的通知與送達方式,向投資者傳送追加擔保物通知。投資者如果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足額追加擔保物,證券公司有權對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產執行強制平倉,投資者可能面臨損失;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產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資產可能被證券公司執行強制平倉、提前了結融資融券債務。
三、監管風險
監管部門和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都將對融資融券交易採取監管措施,以維護市場平穩運行,甚至可能暫停融資融券交易。這些監管措施將對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產生影響,投資者應留意監管措施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密切關注市場狀況、提前預防。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證券公司提高追加擔保物和強制平倉的條件,造成投資者提前進入追加擔保物或強制平倉狀態,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證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單一客戶融資規模、融券規模占淨資本的比例、單一擔保證券占該證券總市值的比例等指標,當這些指標到達閾值時,投資者的交易將受到限制,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損失;
(四)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證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資融券資質出現問題,而造成投資者無法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給投資者帶來損失。
四、其他風險
(一)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
(二)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相關信息的通知送達至關重要。《融資融券契約》中通常會約定通知送達的具體方式、內容和要求。當證券公司按照《融資融券契約》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後即視為送達,如果投資者未能關注到通知內容並採取相應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後果。
(三)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信用證券賬戶卡、身份證件和交易密碼等保管不善或者將信用賬戶出借給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損失,因為任何通過密碼驗證後提交的交易申請,都將被視為投資者自身的行為或投資者合法授權的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均由該投資者承擔。
(四)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其信用資質狀況降低,證券公司會相應降低對投資者的信用額度,從而造成投資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資者可能遭受損失。
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認真學習融資融券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融資融券業務規則,閱讀並理解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契約和風險揭示條款,充分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做好財務安排,合理規避各類風險。

影響

對投資者的影響
1、有利於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機會和風險迴避手段
一直以來,我國證券市場屬於典型的單邊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投資者要想獲取價差收益,只有先買進股票然後再高價賣出。一旦市場出現危機時,往往又出現連續的“跳水”,股價下跌失去控制。因此,在沒有證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資者在熊市中,除了暫時退出市場外沒有任何風險迴避的手段。融資融券的推出,可以使投資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個投資選擇以贏利的機會,而且在遭遇熊市時,投資者可以融券賣出以迴避風險。
2、有利於提高投資者的資金利用率
融資融券具有財務槓桿效應,使投資者可以獲得超過自有資金一定額度的資金或股票從事交易,人為地擴大投資者的交易能力,從而可以提高投資者的資金利用率。例如,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被稱為“買多”。當投資者預測證券價格將要上漲,可以通過提供一定比例擔保金就可以向證券公司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投資者到期償還本息和一定手續費。當證券價格符合預期上漲並超過所需付的利息和手續費,投資者可能獲得比普通交易高得多的額外收益。但這種收益與風險是對等的,即如果該證券的價格沒有像投資者預期的那樣出現上漲,而是出現了下跌,則投資者既要承擔證券下跌而產生的投資損失,還要承擔融資的利息成本,將會加大投資者的總體損失。
3、有利於增加反映證券價格的信息
信用交易中產生的融資餘額(每天融資買進股票額與償還融資額間的差額)和融券餘額(每天融券賣出股票額與償還融券間的差額)提供了一個測度投機程度及方向的重要指標:融資餘額大,股市將上漲;融券餘額大,股票將下跌。融資融券額越大,這種變動趨勢的可信度越大。因此,在融資融券正式推出以後,公開的融資融券的市場統計數據可以為投資者的投資分析提供新的信息。
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融資融券可以放大證券供求,增加交易量,放大資金的使用效果,對於增加股市流通性和交易活躍性有著明顯的作用,從而有效地降低了流動性風險。據統計,國外融資融券交易量占證券交易總量的比重都達到15%以上的水平,美國為16%~20%,日本為15%,我國台灣地區為20%~40%。同時,融資融券也有助於完善股價形成機制,對市場波動起著市場緩衝器作用。由於各種證券的供給有確定的數量,其本身沒有替代品,如果證券市場僅限於現貨交易,那么證券市場將呈現單方向運行,在供求失衡時,股價必然會漲跌不定,或暴漲暴跌。但是信用交易和現貨交易互相配合之後,可以增加股票供求的彈性,當股價過度上漲時,“賣空者”預期股價會下跌,便提前融券賣出,增加了股票的供應,現貨持有者也不致繼續抬價,或趁高出手,從而使行情不致過熱;當股價真的下跌之後,“賣空者”需要補進,增加了購買需求,從而又將股價拉了回來。“買空”交易同樣發揮了市場的緩衝器作用。
對證券公司的影響
1、有利於提高證券公司融資渠道的有效性
從境外的融資融券制度看,證券公司的債務融資主要來自銀行、證券金融公司和貨幣市場。尤其在日本、韓國、台灣,證券金融公司擔當起證券公司一個重要的融資渠道,包括證券公司業務發展所需的流動資金融資。我國證券公司當前有效的融資渠道還比較有限,回購市場融資規模比較小,也不能滿足證券公司的融資需求,而股票質押貸款、短期融資券、發行債券等融資方式都很難開展起來,使得股權融資仍然是證券公司主要考慮的融資方式。這種融資結構對於金融企業來說顯得並不合理。融資融券推出以後,特別是證券金融公司成立以後,可以為證券公司提供一種新的合規融資渠道,有利於改善我國證券公司的資產負債結構。
2、有利於促進證券公司建立新的盈利模式
當前,我國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交易手續費收入仍然始終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發展融資融券交易,這無疑可以為證券公司提供一個重要的收入來源。證券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中的盈利模式包括但不限於:融資融券業務本身的利息和手續費、由於融資融券帶來的交易放大而多收取的佣金、對融資融券賬戶收取賬戶管理費等。在美國,融資融券的業務收入占比在5%-10%左右。同時,信用交易對交易活躍度的促進,也有利於改善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生存狀態。融資融券業務的導入將有利於我國證券業成功實現盈利模式的轉變。
3、有利於推動證券公司的產品創新
從證券市場的發展來看,各種創新都需要賣空機制。股指期貨期權、股票期貨期權等的條件之一就是存在賣空套利機制。與股票期貨和期權相比,證券融資融券交易的槓桿放大作用較小,信用擴張度也較小,證券信用交易的風險介於現貨和期貨期權之間,它比期貨期權更具有普適性。像在國際上已廣為盛行的130/30投資策略產品正是基於融資融券制度而產生的。因此,融資融券的推出將有利於激發證券公司的產品創新能力。

業務相關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以通過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的方式償還融入資金。投資者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的約定辦理;以賣券還款償還融入資金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賣出證券,結算時投資者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 需要指出的是,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資金,須優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以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投資者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其與證券公司之間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以買券還券償還融入證券的,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委託證券公司買入證券,結算時登記結算機構直接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採用買券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時,其買券還券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 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資金除了用於買券還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融券

一、融券交易的定義
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
融券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規避風險的途徑。假如投資者如果預期證券價格即將下跌,可以借入證券賣出,而後通過以更低價格買入還券獲利;或是通過融券賣出來對沖已持有證券的價格波動,以套期保值。
然而投資者應清醒認識到,融券交易作為賣空交易,相對買入交易蘊含著更大風險。如融券交易僅出於投機目的,當賣出的證券價格可能持續上漲,投資者將產生無限損失。同時融券交易具有槓桿特性,將進一步放大風險。
二、融券交易特點
1、融券標的證券
可供融券賣出的證券品種,稱為融券標的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根據證券的股東人數、流通市值、換手率、波動幅度等條件確定融券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券標的證券範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融券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投資者僅可在此範圍內融券賣出。
2、融券委託價格
投資者在進行融券交易前,應了解融券交易委託價格規則:
(1)融券賣出交易只能採用限價委託,不能採用市價委託;
(2)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未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若投資者在進行融券賣出委託時,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該筆委託無效。
3、融券保證金比例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4、融券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券、買券還券兩種方式償還融券負債。直接還券是指,投資者使用信用證券賬戶中與其負債證券相同的證券申報還券,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選擇“買券還券”的交易類型進行證券買入,
投資者買券還券時應注意三個要點:
(1)買券還券先使用融券賣出凍結資金,如融券賣出資金不足,則使用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自有資金;
(2)買券還券委託的數量必須為100股的整數倍;
(3)投資者買券還券超過融券負債數量的部分稱為余券,存放在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投資者可申請將余券從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劃轉至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在融券賣出時還應注意:
(1)融券賣出負債以市值計算,將隨賣出證券價格而波動;
(2)融券交易具有槓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即可能引致較大風險。

融資

一、融資交易的定義
融資交易是指,投資者向證券公司交納一定的保證金,融(借)入一定數量的資金買入股票的交易行為。投資者向證券公司提交的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者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以後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進行授信後,投資者可以在授信額度內買入由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公布的融資標的名單內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賬戶內融資買入的證券及其他資金證券,整體作為其對證券公司所負債務的擔保物。
融資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證券價格符合投資者預期上漲,融入資金購買證券,而後通過以較高價格賣出證券歸還欠款能放大盈利;如果證券價格不符合投資者預期,股價下跌,融入資金購買證券,而後賣出證券歸還欠款後虧損將被放大。因此融資交易是一種槓桿交易,能放大投資者的盈利或者虧損,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要求投資者有較強的證券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二、融資交易特點
1、融資標的證券
可供融資買入的證券品種,稱為融資標的證券。滬、深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規定,融資標的證券品種可以是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及其他證券。滬深證券交易所將按照規定確定融資標的證券名單,證券公司可在交易所公布的融資標的證券範圍內進一步選擇,並隨交易所名單變動而相應調整,投資者僅可在此範圍內融資買入。
2、融資保證金比例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滬深交易所規定,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3、融資債務償還
投資者可通過直接還款、賣券還款兩種方式償還融資負債。直接還款是指,投資者在信用資金賬戶記憶體入資金,通過融資融券交易系統中“直接還款”指令償還融資債務,
4、融資交易應注意的二個風險
(1)投資者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投資者的融資成本將增加。
(2)投資者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上市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可能被證券公司要求提前了結融資交易並可能因此帶來損失。
在融資買入時還應注意:融資交易具有槓桿交易特性,證券價格的合理波動就能放大投資者的盈利和虧損,投資者需要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和承受能力。

開戶流程

第一步:投資者需確定擬開戶的證券公司及營業部是否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質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必須經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而且,證券公司對其下屬營業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也有資格規定,不一定所有營業部都可辦理融資融券業務。
第二步:投資者需確定自身是否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客戶條件
融資融券業務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專業水平和投資能力有一定的要求,證券公司出於適當性管理的原則,將對申請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者進行初步選擇。
投資者在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開戶手續前,需評估、確定自身是否滿足證券公司的融資融券客戶選擇標準。
第三步:投資者需通過證券公司總部的徵信
證券公司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將對申請融資融券業務的投資者進行徵信,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並以書面和電子方式予以記載、保存。
證券公司將根據投資者提交的申請材料、資信狀況、擔保物價值、履約情況、市場狀況等因素,綜合確定投資者的信用額度。
第四步:投資者需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風險揭示書等檔案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前,應當認真聽取證券公司相關人員講解業務規則、契約內容,了解融資融券業務規則和風險,並在融資融券契約和風險揭示書上籤字確認。投資者只能與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向其融入資金和證券。
對融資融券契約的如下內容,投資者應當特別關注和了解:(一)融資、融券的額度、期限、利(費)率、利息(費用)的計算方式;(二)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種類及折算率、擔保債權範圍;(三)追加保證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證金的期限;(四)投資者清償債務的方式及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分權利;(五)擔保證券和融券賣出證券的權益處理等。
第五步:投資者在開戶營業部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與信用資金賬戶
(一)開立信用證券賬戶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後,證券公司將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為投資者開立實名信用證券賬戶。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委託證券公司持有的擔保證券的明細數據。投資者用於一家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信用證券賬戶只能有一個。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與其普通證券賬戶的開戶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
信用證券賬戶獨立於普通證券賬戶,是新開的證券賬戶。投資者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前,需將用於擔保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從普通證券賬戶劃轉至信用證券賬戶。融資融券交易了結後,投資者可以將擔保證券劃轉回普通證券賬戶。在融資融券交易期間,經證券公司同意,投資者可將超過維持擔保比例300%以上部分的擔保證券劃轉回普通證券賬戶。
(二)開立信用資金賬戶
投資者在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後,需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簽訂客戶信用資金第三方存管協定。證券公司應當通知第三方存管銀行,根據投資者的申請,為其開立實名信用資金賬戶。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是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的二級賬戶,用於記載投資者交存的擔保資金的明細數據。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信用資金賬戶。
經過以上步驟,投資者在證券公司的開戶手續已經辦妥。當投資者提交了足額的擔保物之後,就可以開始進行融資融券交易了。

要求

投資者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該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等內容。對於不滿足證券公司徵信要求、在該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結算資金未納入第三方存管、證券投資經驗不足、缺乏風險承擔能力或者有重大違約記錄的投資者,以及證券公司的股東、關聯人,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證券公司資格
根據《管理辦法》,只有取得證監會融資融券業務試點許可的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未經證監會批准,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
美國融資融券參與資格
對證券公司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美國的規定比較寬鬆,只要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公司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有關淨資本的規定,則具有辦理信用交易的資格。而非持有客戶有價證券的證券公司,只能以持有客戶賬戶證券商的名義,收受客戶款項和證券,所以也被稱為引介證券商。
而對客戶的資格限制來說,美國並不要求開立信用賬戶的投資者具備特殊資格,對客戶資格的規範僅限於資金和程式層面。其中,資金層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規定,以紐約交易所為例,投資者開立信用賬戶要在其賬戶中維持2000美元以上的淨值
在程式方面,要簽訂三項協定。簽訂融通協定:載明融通資金的利率及融通期間的計算方式;質押協定:載明投資者同意將其買進的有價證券作為資金融通的質押標的;同意出借協定:同意將賬戶內的有價證券借給證券公司作為融券賣空之用。

申報內容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
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代碼、③標的證券代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申報價格

為了防範市場操縱風險,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新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融資融券利率

融資的利率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契約中規定的利率乘以實際發生融資金額、占用天數計算,融資利息在投資者償還融資時由證券公司一併從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收取或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收取。
融券的費用按證券公司與投資者簽訂的融資融券契約中規定的融券品種費率乘以融券發生當日融券市值、占用天數計算,融券費用在投資者償還融券時由證券公司一併從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中收取或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收取。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規定,融資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公司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不同的收費方式,具體的收費標準依從《融資融券業務契約》中的約定。

準備工作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與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以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投資者只能選定一家證券公司簽訂融資融券契約,在一個證券市場只能委託證券公司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證券公司

首批6家券商(2010年3月19日)
中信證券(600030)
國信證券
海通證券(600837)
國泰君安 (上海上市)
光大證券(601788)
廣發證券(000776)
第二批5家券商(2010年6月8日)
申銀萬國證券
東方證券
招商證券(600999)
華泰證券(601688)
銀河證券
第三批融資融券試點券商名單(2010年11月25日)
宏源證券(000562)
國元證券(000728)
長江證券(000783)
興業證券(601377)
平安證券
國都證券
中信建投證券
中投證券
方正證券(601901)
長城證券
齊魯證券
西南證券(600369)
中金公司
第四批將會有44家

契約範本

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以下簡稱契約)。契約應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等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
甲方(指投資者,下同):姓名(或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件號碼、聯繫方式等。
乙方(指證券公司,下同):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聯繫方式等。

市場監管

融資融券交易具有價格發現功能、市場穩定功能、增強流動性功能和風險管理功能,對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完善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這些積極因素能否發揮作用,還有賴於市場監管體系的完善。
一、融資融券業務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1996年以前,內地市場也曾出現過類似於融資融券業務的市場活動,但因為信用體系缺失、市場投機盛行以及監管不完善等原因,帶來了較大的市場風險。1996年,證監會明令禁止了該項業務。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可以看到,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嚴格的市場監管非常必要。
(一)融資融券交易具有一定的助漲助跌效應,可能加大股市短期波動。
(二)融資融券交易機制如被不法利用,可能助長股市投機氣氛,滋生操縱股價行為,擾亂市場秩序。
(三)融資融券交易屬於信用交易,如監管不到位,可能增加金融風險。
從海外信用交易的經驗來看,由於信用交易在證券市場中占有重要地位,並且信用交易的風險相對較大,因此,各國和地區都制定了十分嚴格的法律法規,建立起十分細緻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嚴格的監管體系。其目的就在於維持證券市場交易的有序性與安全性,防止證券市場信用過度擴張以及防止證券市場因證券信用交易而異常波動。
二、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體系與內容
(一)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體系
融資融券交易監管體系,既包括監管主體及其分工協作體系和由此形成的監管協調機制,也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組成的法律規則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已經形成了由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管、交易所及結算公司一線組織和監管、證券業協會行業自律管理及券商內部自律管理共同構成的較為完善的融資融券交易分級監管體系,監管的協調性和整體效率較高。具體來說,證監會在融資融券交易監管中居於主導地位,負責制定業務準則、頒發業務資格、查處違法行為等;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一線監管主體,負責組織交易、結算和進行交易、結算監管;證券業協會是融資融券交易中的行業監管主體,負責制訂業務契約必備條款、組織業務方案的專業評價等;有業務資格的券商也是融資融券交易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負責客戶交易行為監控、投資者教育等。
就法律規則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已經形成“1+1+3+4”的法律規則體系,即:1部法律——《證券法》(第142條);1部行政法規——《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0、29、30、31條及第四章第五節“融資融券業務”);3份證監會檔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內部控制指引》、《關於開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4份市場業務規則——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結算公司《融資融券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證券業協會《融資融券契約必備條款》、《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二)融資融券市場監管的內容
對融資融券交易的市場監管分為三個部分,即市場準入監管、市場競爭監管和市場活動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是指依法審批有資格的主體參與市場活動。在融資融券業務中,主要是券商業務資格和客戶交易資格的監管。由於融資融券交易是信用交易,其風險遠遠大過普通交易,因此,選擇風險控制能力、合規管理能力、信息技術水平、持續盈利能力較好的券商參與業務,是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前提;而選擇對業務認知度高、資金實力強、風險承受能力較高的客戶是業務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
市場競爭監管,是指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具體到融資融券業務,主要是對融資融券試點券商之間的競爭進行監管,要求各券商不得從事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活動監管,主要是對證券公司融出資金、融出證券等行為以及對客戶進行的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的監管,該部分主要由交易所實現一線監管,主要集中在如下五個方面:
1、對一些指標或範圍的確定與適時調整。比如,交易所可以調整標的證券條件或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保證金比例和維持擔保比例等。
2、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前控制。比如,證券交易所在交易系統中將對於投資者的融券賣出指令進行提價控制,即投資者融券賣出的價格不得低於當前市場的成交價格,否則交易系統會認定為無效指令並予以拒絕,這可以用來在事前防止利用融券賣空來打壓市場。
3、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中監控。證券交易所針對融資融券交易開發了新的統計分析和預警的指標,進一步完善了原有的監察系統,以確保對最準確的信息,進行最及時的反饋和處置,從而實現有效的交易實時監控。
4、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事後監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交易異常情況採取暫停交易等監管措施。比如,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或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或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證券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
5、對信用交易相關信息披露的監管。比如,要求各證券公司每日、每月報送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要求融資融券投資者合併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來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

融資融券交易的信息披露是參與融資融券的相關當事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以規定的方式向市場公布其相關融資融券交易信息的行為。由於融資融券交易的槓桿機制帶來收益、風險的放大效應,因此充分、及時、準確的信息披露是組織和監管融資融券交易、保護市場參與人利益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一、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特點和意義
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具有強制性、多發布主體、披露內容多、披露頻率高等特點。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表現在以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業務規則等形式規定了披露的法定義務,強制要求相關當事人必須報告或發布相關信息,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多發布主體的特點表現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等都是法定的信息披露主體,在規定的情形下,投資者、證券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等市場主體都應該通過規定的渠道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和向市場披露規定的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內容多表現在每個交易日投資者可通過相關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渠道了解到整個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的眾多相關信息,包括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證券代碼和簡稱、保證金比例、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的交易金額和融資融券餘額、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等;披露頻率高表現為每個交易日證券公司都必須申報當日融資融券業務數據,證券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開市前都會根據證券公司申報數據披露上一交易日全市場融資融券交易匯總情況,披露的高頻率保證了披露信息的及時性。
一個有效的資本市場,價格真實反映其內在價值,能調動各種資源在有序的競爭中實現更為合理和有效的配置,而證券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往往是證券市場失靈的主要原由所在。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信息披露對於增強市場資本運作的透明度,遏制欺詐行為發生,保護投資者的正當利益,提高整個證券市場的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嚴格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有效監管的需要,也是保障融資融券這一新興業務規範運行和健康發展的需要。
二、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體、內容和方式
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主體包括了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不同的披露主體承擔不同的信息披露義務。
(一) 證券交易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及滬深交易所的實施細則,交易所應通過網站和交易網路等信息渠道,向市場披露以下信息:
1、交易所根據各證券公司報送的前一交易日融資融券交易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於每個交易日開市前公布以下信息:
(1)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2)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2、融資融券標的證券名單、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範圍及折算率,以及其調整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新增或取消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或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折算率及相關的執行時間等內容。
3、保證金比例、維持擔保比例等比例,以及其調整情況。主要內容包括初始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等比例、相關比例的調整情況、執行時間等內容。
(二)證券公司
證券公司通過公司網站或在營業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披露融資融券業務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標的證券名單、融資利率、融券費率、維持擔保比例、佣金率、試點營業部名單、契約條款等內容。
(三)投資者
對於投資者來說,融資融券交易也對其信息披露義務提出了要求,主要是:
1、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為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關信息的報告、披露或要約收購義務。
2、融券期間,投資者本人或關聯人賣出與所融入證券相同的證券的,投資者應該在該交易發生起3個交易日內向證券公司申報,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申報的情況按月報送證券交易所。
三、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注意事項
首先,投資者應當知曉融資融券交易各個信息披露主體的披露方式,建立高效的獲取信息的渠道。《融資融券契約必備條款》就證券公司和投資者之間通知與送達的最低要求做出了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投資權益,投資者應當告知證券公司詳細的聯絡方式,約定證券公司通知與送達的義務和方式,同時就投資者查詢融資融券交易的對賬單進行詳細約定。
其次,投資者應當知曉融資融券交易信息披露的內容。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需關注融資融券交易不同主體披露的各種信息,如:交易所披露的前日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的調整信息;證券公司披露的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的名單、維持擔保比例的規定、公司披露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及折算率與交易所公布的折算率的差異及變化、融資利率和融券費率;其他投資者披露的持有賣出信息等。
除此之外,投資者還應關註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基本面和行業動向,關注所在證券公司的契約條款約定信息,做好風險揭示書上列示的各種風險的防範準備。

套用

對衝風險
由於融資融券對應的是個股,可以單獨使用,也可構成組合使用,因此,融資融券既可以對沖個股的風險,也可以對沖組合的風險。
對沖個股的風險。假設投資者持有某隻股票,若該股票屬於標的證券,為了對沖該只股票下跌的風險,投資者只要融券賣出相同數量的股票即可,若該股票不屬於標的股票,投資者可以融券賣出與該股票相關係數較高的標的股票。對沖個股風險相對比較簡單,本文暫不多討論。
套取封閉式基金折價率
假設封閉式基金A的基本情況如下表:
封閉式基金名稱 基金二級市場價格 折價率
A 1.0 0.8 20%
在指數下跌或平盤時,依照上述計算方法,我們可以得到到期後投資者的淨收益額為封閉式基金的折價收益和Alpha收益之和。
套利功能的運用
與權證配合使用套利。市場上的存量權證主要是股本權證,因此,融資融券與權證配合使用的對沖模式主要是買入權證、融券賣空,以此來對沖融券的風險或買入權證的風險。但由於國內權證和證券之間走勢緊密度不高,因此可行性不高。
對於此項套用,股指期貨由於指數與個股的相關性不高,因此與權證套利的收益難於預估,風險難於控制。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