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書審計

計算書審計是在北京政府時期審計院對中央各部院及其所屬機關,一月或數月報送的支出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的內容是決算報告書、支出計算書所列金額是否與金庫出納計算書金額相符;公有財物買賣收支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各類支出是否超過預算;是否存在預算外支出。審計後,對無問題的,準予核銷;存在一般格式、計算或技術問題的,經被審計機關更正後,準予核銷對違反開支標準或初審與複審意見不一致的,須經審查決算委員會公決。經公決後的計算書,按公決意見執行。如在審計1913至1914年審計處遺留未審的計算書時,審計院在全部審完的案卷中又抽出772份複審,其中457份無問題,279份經技術處理及被審計單位更正後,準予核銷,有360份經過公決。這360份經公決後,一律按公決意見擬定審計意見書,送被審計機關執行。又如審查財政部1918年4月份支出計算書時,發現津貼項下發給兼職總長的大洋1000元屬不當支出,經公決後該款從計算書中剔除,不準核銷,由財政部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