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衡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冀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衡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冀州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衡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 文號:冀州政〔2009〕32號
  • 發布時間: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 類別:地方法規
  • 實施時間: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冀州政〔2009〕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市拔勸翻直各部門: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衡水市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衡政府令〔2009〕第1號)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日
衡水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範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河北省建設項目審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以全市預算內資金、其他判放旬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對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項目竣工決算,以及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諮詢、採購等單位與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和項目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對建設周期長、財政資金投入大或者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對其進行全程跟蹤審計。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她贈寒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國有資產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範圍內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審計機關實施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根據審計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或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八條審計機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九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
觀公正、實事求是。
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和
政策,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條審計機關鞏籃多求在審計力量或者相關專業知識不足時,可以統籌全市審計力量,包括國主踏府家審計人員和內審人員,也可以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社會人員協助項目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章建設項目前期審計
第十二條項目審批機關下達投資計畫時,應當將項
目投資規模和標準、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總概算和分概算等資料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實施代建制的為代建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向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審批檔案、計畫批准檔案和項目分項概算、總概算;
(二)項目前期財務支出等有關資料;
(三)施工圖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及其編制依據;
(四)與項目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所稱分項預(概)算是指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招投標計畫編制的分部分項工程預(概)算。
第三章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
(二)有關招投標檔案、評標報告、契約文本;
(三)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設備材料採購單、工程計量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有關指令和會議紀要等;
(四)項目結算造價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量計算書、有關計價檔案以及計價依據等;
(五)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
(二)是否重複計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
(四)單項工程結算是否符合單項工程預算。
審計機關在被審計單位交齊結算資料的基礎上,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並出具審計結論。單項工程結算(分項結算)超過預算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查明責任,暫緩撥付超額部分款項。
第四章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結算和財產交接使用手續。
工程竣工至竣烏店工決算審計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預留10-15%的工程款項,待審計結束後根據審計結果進行結算。
第灶舉危海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初步驗收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並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二)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報表;
(四)與項目竣工決算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與資金相關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是否合法;
(二)建設程式、規模、內容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算編製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計概算是否真實、科學;
(四)建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竣工決算的編制情況。
(六)建設資金結餘、基本建設收入核算和概算包乾結餘分配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政府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請項目審批機關。
第五章績效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還可對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項目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保護設施與工程建設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時,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對項目可行性、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在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的基礎上,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審計提出的改進意見和建議進行改進,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政府並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畫外工程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建設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處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罰款外,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並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
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補計、補繳,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虛報完成投資規模、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諮詢、采
購、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相關證據資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參與項目審計的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四)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不正當利益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益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涉及由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與項目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本辦法所稱分項預(概)算是指按照項目建設內容和招投標計畫編制的分部分項工程預(概)算。
第三章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項目預算執行審計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
(二)有關招投標檔案、評標報告、契約文本;
(三)項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設備材料採購單、工程計量單、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有關指令和會議紀要等;
(四)項目結算造價資料,包括造價書、工程量計算書、有關計價檔案以及計價依據等;
(五)與項目預算執行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是否高估冒算,虛報工程款;
(二)是否重複計算,增大工程量;
(三)是否隨意變更工程內容,提高造價;
(四)單項工程結算是否符合單項工程預算。
審計機關在被審計單位交齊結算資料的基礎上,對單項工程進行結算審計,並出具審計結論。單項工程結算(分項結算)超過預算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查明責任,暫緩撥付超額部分款項。
第四章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結算和財產交接使用手續。
工程竣工至竣工決算審計期間,建設單位應當預留10-15%的工程款項,待審計結束後根據審計結果進行結算。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完成初步驗收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出竣工決算審計申請,並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二)竣工資料,包括竣工圖、竣工驗收報告;
(三)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報表;
(四)與項目竣工決算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與資金相關的建設項目審批程式是否合法;
(二)建設程式、規模、內容和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概算編製程序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設計概算是否真實、科學;
(四)建設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情況;
(五)竣工決算的編制情況。
(六)建設資金結餘、基本建設收入核算和概算包乾結餘分配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當地政府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實施竣工決算審計,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請項目審批機關。
第五章績效審計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基礎上,還可對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一條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為:
(一)項目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項目立項、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保護設施與工程建設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績效審計時,評估、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對項目可行性、投資管理、資金使用、投資效果等事項進行審計評價。
審計機關認為應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在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的基礎上,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被審計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審計提出的改進意見和建議進行改進,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不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因勘察、設計單位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政府並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法追究勘察、設計單位的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依法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裝飾和設備購置標準以及建設計畫外工程的,審計機關應當建議有關部門對建設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工程結算中多計工程款項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予以調整;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
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處按違紀金額處以20%以下罰款外,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並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收回。
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審計機關應當督促有關單位補計、補繳,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對虛報完成投資規模、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餘資金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
第三十條建設項目的施工、勘察、設計、監理、諮詢、采
購、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等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對不屬於審計機關職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移送相關證據資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審計機關認為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審計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參與項目審計的工作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四)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不正當利益的;
(五)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益關係而不主動迴避並產生不良後果的;
(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對涉及由政府部門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