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年(1914年)10月2日袁世凱政府為進行國家審計而公布施行的審計法。計19條。在民國元年以後頒行的審計條例基礎上制定。內容有:(1)審計範圍,包括:1.總決算及各機關的決算;2.各機關每月的收支計算;3.特別會計的收支計算;4.公有物的收支計算5.由政府發給補助費或特予保證的收支計算;6,法令特定應經審計院審定的收支計算;7.國債支出的核簽、拒簽。(2)審計報告,報送大總統。內容:1.總決算及各機關決算的收支數,和國庫出納數是否相符。2.歲入的徵收,歲出的支用,公有物品的買賣及利用是否與法令及預算規定相符。3.有無超過預算外的支出。4.每年度的審計成績及改進意見。(3)審計過程:1.審計採用合議制,分別由總會議及廳會議進行。2.各機關的收支計算書及證明單據,採用報送審計形式。支出部分經審查通過,即發給核准狀,解除出納官員的責任。對不正當的,給以處分。但得提出聲辯,申請再議;應賠償的,限期賠償。非經大總統特準,不得減免。3.動用國家債款,其支付命令須經審計機關核簽。不合規定者,可以拒簽。未經簽署,國庫不得付款。(4)審計形式:各機關的收支計算書及單據,基本上採取報送審計辦法。對於照規定可以不送審的單據,得隨時派員就地審計,或派員審計簿記制度,或實地調查所送書據。必要時,亦可實行委託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