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年(1914年)1月16日袁世凱政府公布施行的審計院組織法。大要如下:(1)審計院直隸大總統;(2)院長由大總統任命y;(3)置審計官及協審,分掌審計業務;(4)分設三廳,按機關別分掌各部的收支計算書的審計工作。其中第一廳管財政、外交、教育各部主管的收支;第二廳管陸軍、海軍、交通各部主管的收支,第三廳管內政、司法、農商各部主管的收支;(5)審計及協審,非受刑法之宣告或懲戒處分,不得令其退職或減其俸給;(6)關於審計人員資料的規定;(7)設外債室,置華洋室長各一人,掌稽核外債事務。